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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信]关于开展第三批省级大数据产业园培育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8-03 05:05:39 阅读:0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大数据战略的决策部署,加快珠江三角洲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的通知》(粤府办〔2016〕29号)要求,现开展第三批省级大数据产业园培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育目标 

  省内有条件的地市或园区以大数据产业集聚为主要形态,培育和建设的大数据产业园。要求园区的大数据产业聚集度较高,行业带动能力与提升作用较强,区域资源集中,是当地政府推动大数据产业集聚的重点规划项目,发展基础条件良好。申报主体为园区的管理单位或承担园区建设工作的有关单位。 

  二、申报条件 

  (一)园区的建设地必须在广东省境内,具有相对集中的产业发展空间布局,是本地区政府推动大数据产业集聚的重点规划项目,规划建设面积不低于500亩。 

  (二)园区的大数据产业发展特色明显,定位明确,并制定了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针对大数据企业落户和发展有明确的思路和政策。 

  (三)园区有一定的建设基础和条件。具备推动大数据创新应用的良好产业基础以及基础设施,已落地大数据及相关领域重大项目,大数据及相关领域企业与研发机构相对集中,能较好地发挥大数据产业集聚和示范引领作用。 

  (四)有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园区建设引入完整的大数据管理概念,具有吸引大数据企业聚集的配套公共服务体系。 

  三、申报程序 

  (一)由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把关并出具推荐函,每个地市推荐数量不超过1个。请于2018年8月22日前将推荐函(格式见附件1)、纸质申报材料(提纲见附件2)一式三份、申报材料电子版(可编辑版本)报我委,逾期不予受理。   

  (二)我委组织专家对园区材料进行评审和现场考察。 

  (三)我委审核确定重点培育的园区名单,在网站公示后向社会正式发布,并授予牌匾。 

  四、项目管理与服务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指导、协调全省范围内省级大数据产业园的培育建设,对园区及园内入驻企业进行动态信息管理,及时了解各园区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指导园区建立项目库和入园企业库,并对园区建设和发展开展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每半年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报送园区发展情况报告。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大数据产业园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园区建设经验交流、宣传推广、信息推送、招商引资、政策支持等方面的服务,对发展良好、创新成果突出的园区,将择优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级园区和项目。 

 

  附件:1.推荐函(格式) 

      2.第三批广东省大数据产业园申报材料提纲 

附件1

 

推荐函(格式)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开展第三批省级大数据产业园培育申报工作的通知》,经我单位认真组织申报,现推荐  (园区名称)      申报第三批省级大数据产业园,推荐园区所提交的资料真实无误。

  

 

                                     单位名称(公章)

附件2

第三批广东省大数据产业园

申报材料提纲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包括申报单位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及联系人、联系方式、申报单位概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法人证等)复印件。

二、园区基本情况

包括园区位置、区域面积、行政设置、人员、产业结构、场地使用年限、经济运行情况等。

三、园区发展情况

(一)基础建设情况。

(二)公共服务能力。

(三)已获得的政策及财政资金支持情况。

(四)已承接的大数据及相关领域重大项目或试点任务情况。

(五)大数据及相关领域企业、科研机构的集聚情况(附企业名单)。包括入驻企业(机构)名称、入驻时间、经济效益、创新情况、主要发展领域或方向、产品或服务及品牌影响力等情况。

(六)其他相关情况。

四、园区培育方案

(一)园区近三年的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资金保障及预算。

(三)金融、人才等政策及配套服务措施。

(四)大数据及相关领域企业(机构)培育引进计划。

(五)项目实施风险分析及规避措施等。

(六)其他有关情况。

五、根据实际情况认为对园区评审有帮助的证明材料

(一)园区的经营情况,如土地使用证、自有物业房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财务报表等。

(二)园区获得的有效资质。

(三)与园区有关的知识产权列表及证书复印件(包括软件著作权、专利等)。

(四)园区在2013年至今获得的荣誉。

(五)园区承担政府项目的列表及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园区中已经投入的资金说明及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发票、购置合同等。

(七)投入园区管理或建设的团队成员,需提供申报单位社保证明材料(园区负责人要求为主申报单位的正式在册人员;非申报单位人员,需提供参与本园区建设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申报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申报材料要求:采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必须编制页码、目录,装订成册(胶装,不要使用非纸类封皮和夹套),并盖申报单位骑缝公章。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并保证内容和数据真实可靠。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要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提供虚假材料或内容、数据失实的,我委及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中止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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