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跨境电子
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促进外贸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4 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广州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7〕36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出台本实施意见。
一、建设跨境电子商务载体
(一)扶持跨境电商监管中心。对跨境电商监管中心,
跨境电子商务年包裹量达到 500 万件、300 万件、150 万件
以上,且比上年度增长 20%以上的,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资金扶持。上年度无基数的,以 120 万件作为
基数。
(二)支持特色跨境电商产业园。对被认定的市级跨境
区,实际使用面积超过 1 万平方米、且有跨境电子商务实绩
平方米 50 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每个园区资金扶持不超过200 万元。如在政策有效期内园区扩建,新增实际使用面积超
过 5000 平方米,且新增有跨境电子商务实绩的入驻企业超过 5 家,再给予园区主办方新增部分每平方米 50 元的一
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二、培育跨境电子商务主体
(三)发展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我区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业务,对上一年度在线交易额突破 2 亿美元的,按照每 2 亿美元的标准给予 100 万元资金扶持。每家企业资金扶持不超过 300 万元。
(四)培育小微跨境电商主体起好步。跨境电商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和跨境电商经营企业,年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 15 万美元—170 万美元(不含),且比上年度增长 30%以上的,按每 1 万美元交易额给予 0.15 万元标准的资金扶持,上年度无基数的,以 11 万美元作为基数。单个企业资金扶持不超过 20 万元。
(五)扶持中型跨境电商主体做大。跨境电商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和跨境电商经营企业,年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 170 万美元—1000 万美元(不含),且比上年度增长 30%以上的,按每 1 万美元交易额给予 0.12 万元标准的资金扶持,上年度无基数的,以 130 万美元作为基数。单个企业资金扶持不超过 100 万元。
(六)支持大型跨境电商主体做强。跨境电商服务企业、
1000 万美元、3000 万美元、5000 万美元、1 亿美元、2 亿美
万元、120 万元、15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400 万元
(七)培育自主品牌企业。对出口产品在境外注册自有
业,给予不超过注册费用 80%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扶
国标准产品与服务分类代码且年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
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三、拓展跨境电子商务应用领域
(八)鼓励传统外贸企业转型。对年跨境电子商务对外
的网络广告、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网站建设的支出费用 30%
(九)支持建设跨境电商线下提货体验店。对对外贸易
货体验店,累计营业面积超过 1000 平米,经营满一年,实
米 3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每家企业资金扶持不超过 300 万元。
四、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建设
(十)建设物流基础设施。对列入国家和省级、市级跨
除上级扶持资金外,分别给予每个项目 100 万元、
(十一)扶持公共海外仓建设及使用。鼓励公共海外仓建设及使用。对建设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的企业,单个公共海外仓面积在 5000 平米以上、经营满一年、且用于服务跨境电商企业的,按照仓储设备投入额 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跨境电商企业整体租赁海外仓、面积在 500
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十二)补贴企业办公用房和仓储服务场所。对入驻我
台企业、跨境电商经营企业,以及跨境电商监管中心,给予
1、对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超过 500 万美元,且比
业、跨境电商服务企业(上年度无基数的,以 380 万美元作
助,按当年度租金费用的 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 20 元/平方米/月,每家企业扶持资金每年不超过 50 万元。对于在我区
设立总部,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每平方米 1000元的购房费用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扶持资金每年不超过 200
2、对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超过 1000 万美元,比上
跨境电商服务企业(上年度无基数的,以 750 万美元作为基
按 10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扶持资
享受租房、购房补助的办公用房在享受资助期内不得对
的,应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五、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通关便利
(十三)实施通关费用减免。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
电子商务商品,给予车辆管理服务费(包括进区车场管理费
费用 100%的资金扶持(查验异常、抽样检测不合格的除外)。
六、鼓励跨境电商人才培养引进
(十四)支持社会开展人才培训。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
低于 5 天,且每班次不少于 20 人的,按照实际发生的年培训费用给予不超过 20%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每
个培训机构资金扶持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
七、附则
(十五)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企业(机构)必须同时具
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
行独立核算,且承诺 10 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
构所在地在我区的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若被扶持企业
(十六)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
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十七)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
(十八)本实施意见从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