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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关于征求《关于推进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4-12 09:41:05 阅读:0

  

关于推进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跨境电子

 

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促进外贸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4 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广州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7〕36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出台本实施意见。

 

一、建设跨境电子商务载体

 

(一)扶持跨境电商监管中心。对跨境电商监管中心,

 

跨境电子商务年包裹量达到 500 万件、300 万件、150 万件

 

以上,且比上年度增长 20%以上的,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资金扶持。上年度无基数的,以 120 万件作为

 

基数。

 

(二)支持特色跨境电商产业园。对被认定的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以及市级以上示范称号的跨境电子商务园

 区,实际使用面积超过 1 万平方米、且有跨境电子商务实绩的入驻企业超过 20 家,符合条件第一年给予园区主办方每

 平方米 50 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每个园区资金扶持不超过200 万元。如在政策有效期内园区扩建,新增实际使用面积超

过 5000 平方米,且新增有跨境电子商务实绩的入驻企业超过 5 家,再给予园区主办方新增部分每平方米 50 元的一

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二、培育跨境电子商务主体

 

(三)发展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我区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业务,对上一年度在线交易额突破 2 亿美元的,按照每 2 亿美元的标准给予 100 万元资金扶持。每家企业资金扶持不超过 300 万元。

 

(四)培育小微跨境电商主体起好步。跨境电商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和跨境电商经营企业,年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 15 万美元—170 万美元(不含),且比上年度增长 30%以上的,按每 1 万美元交易额给予 0.15 万元标准的资金扶持,上年度无基数的,以 11 万美元作为基数。单个企业资金扶持不超过 20 万元。

 

(五)扶持中型跨境电商主体做大。跨境电商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和跨境电商经营企业,年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 170 万美元—1000 万美元(不含),且比上年度增长 30%以上的,按每 1 万美元交易额给予 0.12 万元标准的资金扶持,上年度无基数的,以 130 万美元作为基数。单个企业资金扶持不超过 100 万元。

 

(六)支持大型跨境电商主体做强。跨境电商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和跨境电商经营企业,年对外贸易额超过

 1000 万美元、3000 万美元、5000 万美元、1 亿美元、2 亿美元、3 亿美元,且比上年度增长 30%以上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120 万元、15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400 万元的奖励;上年度无基数的,以 750 万美元作为基数。对首次超过上述对外贸易额的再分别另行给予 5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200 万元的奖励。

 

(七)培育自主品牌企业。对出口产品在境外注册自有商标、年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达到 100 万美元以上的企

业,给予不超过注册费用 80%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对出口产品通过国际认证、具有联合

 国标准产品与服务分类代码且年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达到 100 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相关认证服务费用的 80%给予

 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三、拓展跨境电子商务应用领域

 

(八)鼓励传统外贸企业转型。对年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达到 500 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用于跨境电子商务

 

的网络广告、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网站建设的支出费用 30%的资金扶持,每家企业资金扶持不超过 100 万元。

 

(九)支持建设跨境电商线下提货体验店。对对外贸易额纳入我区统计的企业,在境内、境外建立跨境电商线下提

 货体验店,累计营业面积超过 1000 平米,经营满一年,实现年交易额超过 100 万美元的,符合条件第一年按照每平方

 米 3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每家企业资金扶持不超过 300 万元。

 四、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建设

 (十)建设物流基础设施。对列入国家和省级、市级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跨境电商专用冷链库等建设项目的企业,

除上级扶持资金外,分别给予每个项目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的资金扶持。每家企业扶持资金每年不超过 200 元。

 

(十一)扶持公共海外仓建设及使用。鼓励公共海外仓建设及使用。对建设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的企业,单个公共海外仓面积在 5000 平米以上、经营满一年、且用于服务跨境电商企业的,按照仓储设备投入额 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跨境电商企业整体租赁海外仓、面积在 500平方米以上且使用满一年的,按照实际租赁费用 30%给予奖

 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十二)补贴企业办公用房和仓储服务场所。对入驻我区经认定的跨境电商园区的跨境电商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

 台企业、跨境电商经营企业,以及跨境电商监管中心,给予自用办公用房、仓储及服务场所租金补贴。

 

1、对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超过 500 万美元,且比上年度增长 30%以上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跨境电商经营企

 业、跨境电商服务企业(上年度无基数的,以 380 万美元作为基数),以及跨境电商监管中心,给予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

助,按当年度租金费用的 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 20 元/平方米/月,每家企业扶持资金每年不超过 50 万元。对于在我区

设立总部,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每平方米 1000元的购房费用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扶持资金每年不超过 200万元。

 

2、对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额超过 1000 万美元,比上年度增长 30%以上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跨境电商经营企业、

 跨境电商服务企业(上年度无基数的,以 750 万美元作为基数),以及跨境电商监管中心,给予租赁仓储及服务场所补助,

按 10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扶持资金每年不超过 200 万元。

 

享受租房、购房补助的办公用房在享受资助期内不得对外租售,违反规定出租或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

 

的,应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五、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通关便利

 

(十三)实施通关费用减免。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以及跨境电商服务企业,经我区口岸进出口的跨境

 电子商务商品,给予车辆管理服务费(包括进区车场管理费和监管中心车辆进场服务费)、通关环节服务费、抽样检测

 

费用 100%的资金扶持(查验异常、抽样检测不合格的除外)。

 

六、鼓励跨境电商人才培养引进

 

(十四)支持社会开展人才培训。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面向企业培训的,每培训班次不

低于 5 天,且每班次不少于 20 人的,按照实际发生的年培训费用给予不超过 20%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每

 个培训机构资金扶持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

 

七、附则

 

(十五)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企业(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

 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

 行独立核算,且承诺 10 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进出口企业;或机

 构所在地在我区的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十六)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

 

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十七)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十八)本实施意见从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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