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规范白云区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保障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的公开、公正、科学,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效率和实施成效,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科技项目和经费管理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我局牵头制定了《广州市白云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广州市白云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再次征求公众意见。
有关意见和建议(属个人意见的,应当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并注明联系方式;属单位意见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请于2017年6月26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白云区科工商信局科技创新发展科(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黄石东路323号8楼807室。)
专此通知。
广州市白云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广州市白云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绩效,参照《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穗科创规字〔201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白云区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本区科技发展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划,列入白云区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白云区科技管理部门独立立项扶持,并在一定期限内由法人单位承担和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但不含以区财政科技经费支持,配套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的项目。
本办法适用于白云区科技管理部门自主立项的项目,本办法中的管理是指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包括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终止、绩效评价和资料归档等一系列管理程序。国家、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赋予区科技行政部门管理的职责,以及由本区单位承担的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按上级科技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明确、统筹规划、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绩效导向、效率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按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方式,区科技计划项目分为经费自筹项目、事前资助项目和后补助项目。其中,后补助项目分为事前立项时候补助项目、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共享服务后补助项目。
第五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六条 白云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科工商信局)是区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区科技计划项目评估的组织、协调、监督、审核工作。区科技计划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审查、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评估评审环节均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和咨询。
第七条 区科工商信局根据职能及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管理、协调,基本职责是:
(一)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和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安排建议;
(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作为甲方与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按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达经费;
(三)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批准项目变更和合同终止申请;
(四)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五)组织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实施信用管理;
(六)组织实施项目管理全流程公开、公示制度。
第八条 科技服务机构是指接受区科工商信局委托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或具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法定职责的机构或组织,基本职责是:
(一)遵守本管理办法,根据区科工商信局的委托,按时按质开展项目申报受理、立项评审、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项目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二)遵守“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确保所提供的服务优质和高效;
(三)客观、及时地向区科工商信局反映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接受区科工商信局及区相关审计、督查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项目组织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一般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是由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赋予的对个别类别的区科技计划项目担负项目组织功能或对个别类别的区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负有主管职能的单位和部门。基本职责是:
(一)组织发动项目申报并按相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查和推荐报送工作;
(二)审查拟立项项目合同书并作为丙方与区科工商信局、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三)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汇总报送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督促落实项目经费按时到位、专款专用;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四)审查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验收、终止等申请;
(五)接受区科工商信局的委托,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受理、立项评审、中期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区科技计划项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或其他单位,基本职责是:
(一)作为乙方与区科工商信局、项目组织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
(二)建立健全单位内部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制度,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三)负责对项目实施产生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运用,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加快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
(四)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规定提交项目变更申请或备案,定期报告项目阶段执行情况和阶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做好项目中期评估,项目完成后按规定提交验收申请和办理成果登记,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按规定进行项目终止。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是负责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在项目组成员中排名第一位,基本职责是:
(一)主持项目实施并作为项目直接责任人按相关规定开展项目执行和经费管理,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并推动对项目实施产生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管理和运用;
(二)及时报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规定提出项目变更申请或备案;
(三)项目完成后按规定提出验收申请并配合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和科技成果登记,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及时提出终止申请并配合做好项目终止工作;
(四)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是接受区科工商信局或科技服务机构聘请,参与区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或咨询活动的专业人士,基本职责是:
(一)按相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自觉遵守回避原则;
(二)依法尊重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履行省、市科技专家库管理有关规定的责任义务。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三条 区科工商信局根据本区科技发展规划,和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制定本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指南明确各类科技计划的支持方向和范围、支持强度、支持方式、申报条件、申报方式等。
第十四条 区科工商信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必须通过必要的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科技计划类别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具有完成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符合白云区科技计划支持范围;
(三)按相关规定开展科技统计和成果登记工作;
(四)有相对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以下申报限制:
(一)同一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申报不同的区科技计划专项类别;
(二)区科技计划已立项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作为项目负责人的在研项目和当年新申报区科技计划项目累计不得超过1项,作为项目主要承担人(项目组成员前3名)的在研项目和当年新申报项目累计不得超过2项(科技计划类别对申报限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同一单位同一项目不得申请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区财政资金支持;
(五)申报单位存在到期1年以上未验收项目,或过去3年内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及白云区科技计划项目中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七条 奖励性后补助项目根据相关补助政策文件发布申报指南(通知)并公开征集,项目申报不受本办法第十六条关于申报限制条件的约束。经核定拨付的财政奖励性后补助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使用。
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征集、申报、公示、立项等程序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原则上无需签订合同、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但区科工商信局可视情况,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和跟踪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将予以通报、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已获得的后补助经费予以追回。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受理,按每年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由区科工商信局或区科工商信局委托的科技服务机构统一受理。
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初筛。经由区科工商信局或由区科工商信局委托的科技服务机构,根据当年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对项目申报书进行初审,就申报条件、申报限制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予以受理并进入评审程序,审查不通过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二十条 专家评审。区科工商信局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或评估工作,并对论证或评估结果审核。专家评审结果和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受托机构根据当年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可采取网络评审、专家论证、现场考察等方式。科技计划类别年度申报指南或专项管理办法中另有规定的,专家评审可由其他机构组织或通过“以赛代评”等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审所聘请专家原则上要求从省、市科技专家库中抽取,具体参照省、市科技专家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必要时,受托机构可征得区科工商信局同意,按一定程序聘请库外专家。专家名单予以公开。
第二十二条 评审的要求如下:
(一)评审专家。一般项目的专家组由2名技术专家和1名财务专家组成,重点项目的专家组由3名技术专家和2名财务专家组成,重大项目的专家组由5名技术专家和2名财务专家组成。
(二)评审内容。网络评审专家主要就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可行性以及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分,需要进行财务评审的,同时对申报单位财务状况、经费筹措能力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分。
(三)评审结果。项目量化评分结果由技术分和财务分组成,分别取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的平均分作为项目的技术分和财务分;不需要进行财务评审的,取技术专家的平均分作为项目评分结果。以技术分作为项目排序的依据,项目量化评分结果予以公开。
第二十三条 对结论提出复议的项目,申请者有一次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机会,修改后报送区科工商信局,由受托机构再次组织专家复审。
第二十四条 拟立项项目予以公示。经区科工商信局局务会议审议决定拟立项的项目,通过必要的途径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审批。经过公示的项目形成书面意见,编制年度科技计划表报区政府审批。
第二十六条 合同签订。审批后的项目由区科工商信局与项目相关单位签订区科技项目合同书。合同书内容原则上与项目申报书内容一致,因专家评审意见或局务会决定需调整的予以调整。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故无法实施项目的,应在6个月内主动向区科工商信局提交放弃签订合同书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项目拟立项公示至合同书签订期间,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如研究内容、验收考核指标、承担单位、主要承担人(项目组前3名成员)等变化的,原则上不予立项。
第二十八九条 事前资助项目经过公示编入下年度预算。次年,区科工商信局根据部门预算批复情况,确定立项项目及支持经费额度后按规定拨付经费。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经过公示并签订项目合同书后视为立项,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经费。
第二十九条 配套上级科技部门项目和奖励的项目和奖励性后补助项目根据相关配套、补助政策文件或申报指南(通知)的有关规定对配套或补助事项和金额进行核实,必要时组织专家核实或现场考察,经核实符合配套或补助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编入项目库和预算,无需签订项目合同书。立项结果予以公开。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经费来源涉及区财政投入的,区级科技专项经费一般为无偿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财政科技经费可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的方式。
后补助项目经费一般采取一次性拨付的方式,即符合项目资金拨付条件后一次性拨付全部资助经费。
事前资助项目,前期资助经费50万元以下的,采取一次性拨付的方式;前期资助经费50万元(含)以上的,采取分期拨付的方式。采取分期拨付的,在《广州市白云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签订生效后拨付首笔财政资助经费,额度为项目财政资助经费的50%;项目验收合格者拨付第二笔资助经费,额度为项目财政资助经费的50%(科技计划类别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区科工商信局对实施期在2年或以上的事前资助项目,从项目实施次年起每年组织一次中期检查。中期检查以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承担人提交中期报告的形式为主,区科工商信局或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抽查。
(一)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合同规定的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项目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等。
(二)检查程序。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报告和专家意见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查后报区科工商信局或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区科工商信局或委托科技服务机构按要求组织专家抽查形成专家意见,并结合自查和抽查情况汇总形成中期检查报告报区科工商信局。
(三)检查结论。中期检查结论分为通过、限期整改、合同终止。结论为通过的项目继续执行合同;结论为限期整改的,区科工商信局发出整改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经组织单位审查后报区科工商信局;整改通过的继续执行合同,整改仍不通过的为合同终止。中期检查结果予以公开。
第三十二条 项目管理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合同执行期内,项目承担单位可按一定程序对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变更分为一般变更和重大变更,项目经费变更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变更范围。重大变更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主要承担人(项目组前3名成员)、合同执行期的变更,其他变更属一般变更。验收考核指标原则上不予变更,项目组成员变更总人数不得超过原项目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项目合同执行期变更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年。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的研究内容、验收考核指标和项目合同执行期不予变更。
(二)变更程序。一般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在合同执行期内自行变更并报区科工商信局备案;重大变更应在合同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以前及时向区科工商信局提出申请,区科工商信局研究后作出批复,必要时由区科工商信局组织专家论证。
(三)变更次数。同一项目的重大变更次数不得超过2次。
第三十三条 项目合同变更经备案或区科工商信局批复同意后,相关文件作为项目合同书的附件,项目按变更后实施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中,项目承担单位因人为因素导致项目拖延、停顿,或项目负责人无合理原因拒不执行项目管理的报告制度或合同有关规定,区科工商信局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开批评、警告、停拨经费、终止或撤消项目、追回项目拨款、3年内不再受理有关单位或人员的项目申请。
第六章 验收与终止
第三十五条 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应进行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按要求提出验收申请,无正当理由合同执行期满后6个月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区科工商信局可实施合同终止,按规定收回财政结余资金及违规使用的资金,并降低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个人的信用等级,取消其申报区科技计划项目资格5年。
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实施期已全面完成合同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区科工商信局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或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形式可根据需要,采取会议验收、函审验收等形式。
个别区科技计划项目可委托项目组织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至项目组织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项目组织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形成专家验收意见并提出验收结论建议,报区科工商信局作出验收最终结论。
第三十七条 专家验收评审可采取函审或会议评审等方式。
(一)函审。由3名专家(其中1名财务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验收意见。
(二)会议评审。由3名或以上单数数量专家(其中财务专家至少1名)组成验收专家组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验收意见。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或现场测试。
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据,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完成情况、验收指标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产生的效益情况和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等。
申请验收单位申请项目验收时应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验收申请表(必须是原件,其中申请验收单位、参与单位、主管部门要盖章;研制人员表须本人签名);
(二)技术、文档资料
1.项目合同书,包括补充文件(复印件);
2.技术研究报告(或者工作总结报告):包括研究背景、研究开发(建设)内容、进度、技术路线、总体性能指标、预期目标及成果等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包括技术、经济指标等)、应用推广情况和存在问题等;
3.检测(验)报告(合同书中有技术指标要求的需提供),由专业机构或验收委员会专家进行的测试检验,必须要有完整的测试记录;
4.用户使用报告;
5.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号或专利申请号、新药证书或临床批件等);
6.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7.其它材料: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设计与工艺图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提供有关自筹资金到位情况、项目经费使用报告(必须加盖财务专用章):应同时提供项目相关帐务处理的记帐凭证复印件及主要经费支出发票的复印件。财政支持经费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承担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
(四)其他相关附件。
联合承担项目的,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负责组织验收材料的编制和报送。
第三十九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项目已完成合同书规定的目标任务且经费使用符合规定的为通过验收;合同书规定的目标任务未完成、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合同重大变更或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为不通过验收。验收结果予以公开。
第四十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在接到通知一个月内提出复议申请,应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出“二次验收”,逾期未提出验收申请或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终止合同。
对“二次验收”仍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再次复议,验收专家组应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是否履行勤勉义务作出评价并在验收意见中明确。
对于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区科工商信局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开批评、警告、停拨经费、追回项目拨款,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区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十一条 项目因故无法继续进行的实施合同终止。合同终止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织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区科工商信局批准实施,也可由区科工商信局强制实施。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实施合同终止: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或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或无法完成合同预期目标任务的;
(二)不接受项目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的;
(三)无正当理由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6个月仍未提交验收申请,或验收整改后仍未通过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已迁出本区,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或已停止经营活动,或已注销的;
(五)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成员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有违法、欺骗等事实的;
(六)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七)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新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
(八)存在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二条 合同终止程序。
(一)由项目承担单位主动申请终止的,由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合同终止材料报区科工商信局。
1.区科工商信局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估意见包括项目终止原因、责任判定、经费使用情况、科研信用评价、处理建议等内容;
2.区科工商信局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对拟终止项目进行审议决定;
3.经区科工商信局局务会议审议决定终止的项目进行公示;
4.经公示无异议的,区科工商信局发出合同终止通知书。
(二)区科工商信局对符合合同终止条件但项目承担单位或组织单位未提出终止申请的项目实施强制终止,由区科工商信局审议作出实施强制终止的决定。对强制终止的项目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合同终止通知书。
第四十三条 对拟终止的项目,需要专家作出专业判断的情况下由区科工商信局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形成项目终止评估意见,作为决定终止的重要依据。评估意见包括终止原因、责任判定、信用评价、处理建议等。对已使用财政科技经费的,同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
第四十四条 对合同终止的项目,已拨付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上缴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经费,未拨付经费的将不予拨付。因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人为因素造成合同终止的,区科工商信局将降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取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及项目负责人3年申报区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四十五条 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项目合同终止,但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已履行勤勉责任义务的,不影响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的信用和继续申报项目资格。
第四十六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合同书有特别约定的外,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
第七章 公开与公示
第四十七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凡涉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重要事项、重大决策和行政措施等,均应向社会公开、公示,广泛征求和听取意见。
第四十八条 公开、公示内容和时限。项目征集、评审(核实)、立项情况、中期检查结果、验收结果等需向社会公众公开。
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四十九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于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科工商信局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明确复核的内容及理由。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不得作为提出复核申请的理由。申请复核单位或个人对同一项目、同一结果只能提出一次复核申请。
第五十条 异议处理的程序如下:
(一)受理。区科工商信局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二)复核。对决定受理的复核申请,由区科工商信局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复核工作。复核工作可根据需要聘请一定数量的专家并形成专家意见,专家从省、市科技专家库遴选,原评审专家不得参与复核专家组。复核过程中可邀请项目承担单位及复核申请人参加。根据复核情况和复核专家意见编写复核报告并提出复核初步意见。
(三)复核决定。区科工商信局根据复核报告和复核初步意见经委务会审议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需更正的项目予以更正并公布处理结果。复核决定应当在复核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并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第八章 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过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区科工商信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过程管理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法人单位申报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二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具体情形和回避要求如下:
(一)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当年不能作为该项目所属科技计划类别的评审专家组成员;
(二)承担项目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不能作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权限下放的除外),不能提供与申报项目有关的有偿服务;
(三)区科工商信局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参与项目立项评审等工作;
(四)与项目有利益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不能作为专家组成员或以其他方式参与项目评审。
第五十三条 区科工商信局可对第三方服务机构和项目组织单位开展的项目评审(核实)、项目验收、验收专项审计等结果按一定比例开展抽查,抽查结果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四条 建立科技计划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信用管理数据库,对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机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以及评审专家等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等级评定,并将其综合信用等级作为项目申报立项和管理权限下放的重要依据。
对出现信用不良记录的,依照信用管理办法承担相应责任,信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对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路径和实验数据等进行记录、整理形成科技报告并按规定提交。项目实施过程中有重大发现或取得重大进展的,及时提交科技报告。
第五十六条 区科工商信局、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申请材料、合同书、经费下达文件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文档资料管理,并在项目验收完成后与项目验收证书一并作为项目档案资料保存。
第五十七条 区科工商信局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对科技计划或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科技计划设置和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