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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关于开展2015年度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5-18 06:51:43 阅读:0

粤科函高字〔2016〕804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各高新区管委会,各科技企业孵化器: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的实施办法》(粤科高字〔2015〕37号)的相关要求,开展2015年度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 运营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说明

  省 级科技行政部门按照孵化器运营评价指标体系,对自愿参与评价的孵化器进行评价。孵化器运营评价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评价结果珠三角地区为A等级, 粤东西北地区为A、B等级的孵化器,并获得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财政补助的,省财政按照不超过市级(含顺德区)财政补助额的50%给予补助。

二、评价要求及流程

  (一) 申报单位符合《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的孵化器条件。
(二) 申报单位按照《办法》递交申报材料。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推荐。
(三) 省科技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核实,评定评价档次,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列入年度项目库。
(四) 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级财政行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于项目入库的次年拨付后补助资金,由申报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一) 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评价信息表;
(二) 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绩效自评报告;
(三) 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3份,申报材料需附上目录,用A4规格纸张双面打印,装订方式为无线胶装。申报材料需加盖封面章和骑缝章。
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科技行政部门将当地申报材料汇总后,于5月27日前报送至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

附件:
1.
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评价指标体系
2.
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运营评价信息表
3.
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绩效自评报告
4.
附件清单
5.
相关表格


省科技厅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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