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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关于印发2019年度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境外高端人才)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7-01 02:19:12 阅读:0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9年度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境外高端人才)申报工作,现发布《2019年度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境外高端人才)申报指南》,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9年度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境外高端人才)申报指南.pdf     

2019年度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境外高端人才)申报指南 

 

 

一、文件依据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 号)

 

(二)《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 号)

 

(三)《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印发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5 号)

 

二、适用范围和补贴标准

 

2019 年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创业,并在广州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相关条件的境外高端人才,可申请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

 

补贴标准为申请人 2019 纳税年度(公历 1 月 1 日至 12月 31 日)在广州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按应纳税所得额 15%计算的税额部分。

 

三、申请条件

 

申请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份条件:申请人属于外国国籍人士,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

 

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人才条件:申请人符合《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2019 年)》标准,详见本指南文件依据 3 中 附件 1。

 

(三)工作条件:申请人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在广州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且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工作累计满 90 天,并在广州市依法

 

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诚信条件:申请人在申请财政补贴前 3 年内,没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没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和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等重大违法行为;且申请人对其扣缴义务人的以上行为或记录不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也不担任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申报时间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8 月 15 日。符合补贴条件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可在下一年度的补贴申请期限内补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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