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番禺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2016年度申报指南
为 积极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我区创新驱动发展、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番禺 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政策文件要求,现发布番禺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 金)2016年度申报指南。
一、合作模式和投资要求
(一)参股投资合作模式和投资要求
参股投资是指引导基金采取母基金方式,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的一种运作方式,投资要求如下:
1.每支参股基金募集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对于募集资金总额超过70%投资于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的参股基金,其募集资金总额可放宽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2.参股基金主要发起人的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出资比例不低于1%,除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外的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参股比例一般不超过每支参股基金募集资金总额的20%,视参股基金募集资金投资于工商登记注册在番禺区内创业企业的比例可适当放宽,但参股比例不得超过40%。参股基金出资人数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所有出资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保证资金按约定足额到位。所有其他出资人资金应不迟于引导基金出资资金到位。
3.参 股基金应重点投资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制造、时尚创意、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 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中的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投资于工商登记注册在番禺区的此类企业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投资该参股基金资金总额的2.5倍。参股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担保、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4.参股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
5.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基金的债务承担责任,除约定外,不要求优于其他出资人的额外优惠条款。参股基金主要发起人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参股基金的股权。
6.参股基金发生清算(包括解散和破产)时, 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清算出现亏损,先由参股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参股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二)跟进投资合作模式和投资要求
跟进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的创业项目进行跟随投资的一种运作方式,投资要求如下:
1.跟进投资应重点投资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制造、时尚创意、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中的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
2.引导基金对单个创业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投资额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现金出资额的40%,投资价格不得高于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
3.跟进投资协议需约定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创业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创业企业的股权。
二、申请条件
(一)新设立参股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参股基金主要发起人(合伙人)、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参股基金托管银行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参股基金章程(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合伙人)已落实;
2.在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要求;
3.承诺在约定时间内,参股基金应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在番禺区、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备案等设立手续。
(二)对现有创业投资基金增资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创业投资基金企业已工商登记注册在番禺区,已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备案并开始投资运作;
2.创业投资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
3.创业投资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入股(入伙),且增资价格按不高于发行价格和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息之和协商确定(存款利息按最后一个出资人的资金到位时间与引导基金增资到位时间差,以及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4.在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要求。
(三)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创业投资企业已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并开始投资运作;
2.创业投资企业选定的创业企业须工商登记注册在番禺区;选定的创业项目在番禺区实施、未完成实际投资;
3.在跟进投资协议中约定《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要求。
三、引导基金申请材料的提交与受理
(一)请按照《番禺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申请材料》规定的内容提交申请。
(二)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八份(用A4纸张标准准备),于5月31日前全部提交报送至番禺区发展和改革局(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繁华路66号4楼,邮编:511400);电子版请发送至邮箱:PYQJRB@163.com。
联系人:唐先生
联系电话:020-84877149
附件:1.番禺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申报材料
2.部分申报材料模板及要求
3.番禺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
番禺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
引导基金申报材料
(封面)
参股投资:新设立基金□ 增资基金□
跟进投资□
申请人:
申请时间: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职务:
联系人电话(手机):
联系人电子邮件:
联系人通信地址:
(注:申报材料及表格等用A4纸张,左侧装订成册,一式八份,有关选择请在“□”内打“√”。)
目 录
(新设立参股基金须提供以下材料并按顺序排列标明页码)
一、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二、番禺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申请书
三、引导基金申请登记表
四、基金组建方案
五、基金发起人协议(草签)
六、基金章程(合伙协议,草签)
七、基金委托管理协议(草签)
八、基金资金托管协议(草签)
九、主要发起人净资产证明材料
十、基金出资人(合伙人)出资承诺
十一、基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及备案承诺
十二、申请人基本情况
十三、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四、申请人备案证明和有效期内的年检通过通知
十五、申请人有关诉讼或有关风险事项说明
注:新设立参股基金的,引导基金申请人为基金管理机构;主要发起人净资产证明为第三方验资报告、最近年度(或半年、季度)审计报告,主要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资产证明。
目 录
(增资参股基金须提供以下材料并按顺序排列标明页码)
一、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二、番禺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申请书
三、引导基金申请登记表
四、基金组建方案
五、基金发起人协议
六、基金章程(合伙协议)
七、基金委托管理协议
八、基金资金托管协议
九、主要发起人净资产证明材料
十、申请人基本情况
十一、申请人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证明材料
十二、申请人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入股(入伙)承诺
十三、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四、申请人备案证明和有效期内的年检通过通知
十五、申请人有关诉讼或有关风险事项说明
注:申请引导基金增资的,申请人为需增资基金企业;主要发起人净资产证明为第三方验资报告、最近年度(或半年、季度)审计报告,主要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资产证明;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才能申请。
目 录
(跟进投资须提供以下材料并按顺序排列标明页码)
一、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二、番禺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申请书
三、引导基金申请登记表
四、跟进投资的创业企业及项目基本情况
五、跟进投资的创业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跟进投资项目可行研究报告
七、跟进投资项目立项证明
八、跟进投资协议
九、申请人基本情况
十、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一、申请人备案证明和有效期内的年检通过通知
十二、申请人有关诉讼或有关风险事项说明
注:跟进投资的申请人为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基金随创业投资企业对创业企业的创业项目进行跟进投资。
附件2
部分申报材料模板及要求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本申请人在此郑重承诺:本申请人提供的项目材料真实可靠,无任何虚假成份,对所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特此承诺!
申请人(加盖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番禺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
引导基金申请书
番禺发展改革局:
为吸引优秀人才和业内优秀创业投资企业来番禺发展,增强番禺金融服务功能,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大做强优势产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本申请人拟申请番禺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现提交相关申报材料,请审阅。
申请人(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引导基金申请登记表
(新设立参股基金)
|
申请人名称及工商登记注册地址(须为参股基金管理机构) |
名称: |
地址 |
||||||
|
申请人法人代表/负责人 |
|
|||||||
|
新成立基金名称及拟工商登记注册地址 |
名称: |
地址: |
||||||
|
拟成立基金总规模及分期(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对于超过70%投资于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的可放宽至不低于3000万元) |
总规模 |
首期规模 |
二期规模 |
…… |
||||
|
|
|
|
…… |
|||||
|
申请引导基金出资额度(一般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20%,视参股基金投资番禺情况可放宽,但不得超过40%) |
申请总额度 |
首期申请额度 |
二期申请额度 |
…… |
||||
|
|
|
|
…… |
|||||
|
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 |
|
|||||||
|
基金托管银行名称及工商登记注册地址 |
名称: |
地址: |
||||||
|
主要发起人名称及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
名称: |
净资产: |
||||||
|
基金股东及持股比例(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出资比例不低于1%,其他单个出资额不低于100万人民币) |
主要发起人: |
出资额: |
持股比例: |
|||||
|
股东: |
出资额: |
持股比例: |
||||||
|
股东: |
出资额: |
持股比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基金投资策略(投资工商登记注册在番禺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初创业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的2.5倍) |
投资领域和资金比例: |
|||||||
|
投资阶段和资金比例: |
||||||||
|
投资番禺的资金比重: |
||||||||
|
申请人已管理资金规模 |
|
|||||||
|
申请人已投资项目情况 |
累计项目数量: |
累计投资金额: |
||||||
|
投资番禺项目数: |
投资番禺金额: |
|||||||
|
基金企业备案情况 |
申请人是否在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且处于年检有效期限内 是 □ 否 □ |
|||||||
|
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名: 申请人(加盖企业盖章): |
||||||||
注:有关选择请在“□”内打“√”
引导基金申请登记表
(增资参股基金)
|
申请人名称及工商登记注册地址(须为需要增资的参股基金) |
名称: |
地址: |
|||
|
基金企业法人代表/执行事务合伙人 |
|
||||
|
基金管理机构名称及工商登记注册地址 |
名称: |
地址 |
|||
|
基金托管银行名称及工商登记注册地址 |
名称: |
地址: |
|||
|
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 |
|
||||
|
基金增资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和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息之和) |
|
||||
|
基金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 |
|
||||
|
基金增资前后规模(增资后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对于超过70%投资于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的可放宽至不低于3000万元) |
增资前规模: |
增资后规模: |
|||
|
申请引导基金出资额度(一般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20%,视参股基金投资番禺情况可放宽,但不得超过40%) |
|
||||
|
主要发起人名称及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
名称: |
净资产: |
|||
|
增资后基金股东及持股比例(管理机构出资比例不低于1%,其他单个出资额不低于100万人民币) |
主要发起人: |
出资额: |
持股比例: |
||
|
股东: |
出资额: |
持股比例: |
|||
|
股东: |
出资额: |
持股比例: |
|||
|
股东: |
出资额: |
持股比例: |
|||
|
…… |
…… |
…… |
|||
|
|
|
|
|||
|
|
|
|
|||
|
基金投资策略(投资工商登记注册在番禺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初创业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的2.5倍) |
投资领域和资金比例: |
||||
|
投资阶段和资金比例: |
|||||
|
投资番禺的资金比重: |
|||||
|
基金已投资项目情况 |
累计项目数量: |
累计投资金额: |
|||
|
投资番禺项目数量: |
投资番禺金额: |
||||
|
基金企业备案情况 |
申请人是否在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且处于年检有效期限内 是 □ 否 □ |
||||
|
负责人签名: 申请人(加盖企业盖章): |
|||||
备注:有关选择请在“□”内打“√”
引导基金申请登记表
(跟进投资)
|
申请人名称(须为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 |
|
||
|
申请人工商登记注册地址 |
|
||
|
申请人法人代表/执行事务合伙人 |
|
||
|
创业企业名称 |
|
||
|
创业企业法人代表 |
|
||
|
创业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址 |
|
||
|
引导基金出资拟开户银行名称 |
|
||
|
创业企业性质 |
初创期创新型企业□ |
早中期创新型企业□ |
|
|
创业项目名称及立项文件号 |
名称: |
立项文件号: |
|
|
创业项目实施地点 |
|
||
|
创业项目类型 |
战略性新兴产业□ |
||
|
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
|||
|
创业项目投资额及已完成投资额(未完成项目才能跟进投资) |
投资额: |
完成投资额: |
|
|
跟进投资估计退出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 |
|
||
|
跟进投资价格(不得高于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 |
|
||
|
创业投资企业出资额及现金出资额 |
出资额: |
现金出资额: |
|
|
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额度(对单个创业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投资额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现金出资额的40%) |
|
||
|
创业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
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及前景: |
||
|
创业投资企业已投资情况 |
累计项目数量: |
累计投资金额: |
|
|
投资番禺项目数量: |
投资番禺金额: |
||
|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情况 |
申请人是否在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且处于年检有效期限内 是 □ 否 □ |
||
|
负责人签名: 申请人(加盖企业盖章): |
|||
备注:有关选择请在“□”内打“√”
基金组建方案
(主要内容)
一、基金设立背景、宗旨和目标
二、基金所投资产业发展机遇和条件、政策优势和制约因素等,特别是对番禺相应产业情况的了解
三、基金基本条款
(一)基金名称。
(二)基金主要发起人(合伙人)情况。
(三)组织形式。
(四)基金规模及各股东资本构成情况。
有关内容须满足以下要求:参股基金主要发起人的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出资比例不低于1%,除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外的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参股比例一般不超过每支参股基金募集资金总额的20%,视参股基金募集资金投资于工商登记注册在番禺区内创业企业的比例可适当放宽,但参股比例不得超过40%。参股基金出资人数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所有出资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保证资金按约定足额到位。所有其他出资人资金应不迟于引导基金出资资金到位。
(五)基金存续期及出资安排计划。
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
(六)基金拟投资产业领域、投资区域、投资阶段。
(七)基金章程制订情况。
须满足以下要求:参 股基金应重点投资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制造、时尚创意、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 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中的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投资于工商登记注册在番禺区的此类企业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投资该参股基金资金总额的2.5倍。参股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担保、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八)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情况。
(九)参股基金托管银行情况。
四、基金管理费、利润分配及激励制度
五、基金竞争优势,即相同条件下取得项目的计划
六、拟投资项目储备情况介绍(了解深度、项目成熟度判断、拟投资金额及占比等,允许不用具体项目单位名称和项目名称。)
七、基金预期收益情况
申请人(加盖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基金章程(合伙协议)
特别提醒,参股基金章程的相关条款须约定以下内容:
一、每支参股基金募集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对于募集资金总额超过70%投资于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的参股基金,其募集资金总额可放宽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二、参股基金主要发起人的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出资比例不低于1%,除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外的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参股比例一般不超过每支参股基金募集资金总额的20%,视参股基金募集资金投资于工商登记注册在番禺区内创业企业的比例可适当放宽,但参股比例不得超过40%。参股基金出资人数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所有出资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保证资金按约定足额到位。所有其他出资人资金应不迟于引导基金出资资金到位。
三、 参股基金应重点投资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制造、时尚创意、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 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中的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投资于工商登记注册在番禺区的此类企业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投资该参股基金资金总额的2.5倍。参股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担保、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参股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
五、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基金的债务承担责任,除约定外,不要求优于其他出资人的额外优惠条款。参股基金主要发起人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参股基金的股权。
六、参股基金发生清算(包括解散和破产)时, 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清算出现亏损,先由参股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参股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基金出资人(合伙人)出资承诺
引导基金外所有出资人(合伙人)在此郑重承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保证按草签的发起人协议和参股基金章程(合伙协议)的约定足额到位。
特此承诺!
所有出资人(合伙人)签名或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基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及备案承诺
本申请人在此郑重承诺:在收到番禺区相关部门同意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出资参股基金批文后的 个月内,本基金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在番禺区的相关手续;并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 个月内完成参股基金备案的相关手续。
特此承诺!
申请人(加盖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概况:名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营业地址、品牌影响力、历史沿革等基本信息。
(二)股东(合伙人)的基本情况及变动历史。
1.现有股东情况介绍。
2.内部收益分配机制及制度。
3.历次出资变动。
(三)组织架构及人员配置情况。
二、业务经营历史情况
(一)历史上投资偏好:投资类型、地域范围、行业、规模、阶段等。
(二)历史上业绩。
1.管理团队成员成功管理的项目。
2.先前内部收益率。
3.按时(包括延长期)完成退出的情况(包括到期项目退出比例、到期现金返回比例等)。
4.历史上投资未达到年度盈亏平衡的项目情况。
(三)已经投资主要项目。
1.主要已投资项目介绍,包括投资时项目企业概况、投资分析概要、投资金额和比例、资金到位、股权持有时间长度、投资阶段(轮次)、投资收益率、项目近期概况包括财务情况、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2.目前储备拟投资工商登记注册在番禺区企业项目情况。
三、投资管理团队情况
(一)投资管理团队组织架构。
(二)主要投资管理团队。
1.主要团队成员介绍(包含时间的工作履历、工作关系所在单位、教育背景、当前管理基金情况)。
2.管理团队及成员作为牵头投资人的投资项目列表及团队成员个人发挥的作用。
3.团队成员相互间合作经历。
4.团队成员兼职情况(全职比例、主要成员正在管理其他基金的情况、主要成员在本基金投入时间比例等)。
四、团队能力评估
(一)投资能力。
1.项目来源渠道。
2.投资决策流程及风险控制。
3.竞争取得项目的策略和优势。
4.作为牵头投资人的经验。
(二)项目管理能力。
1.细分行业投资经验。
2.提供增值服务的能力和成绩。
(三)退出能力。
1.项目评级分类标准。
2.投资损失类项目的处理流程。
3.项目退出方式的历史数据。
|
退出方式 |
IPO |
第三方并购 |
回购 |
清算 |
其他 |
|
项目数 |
|
|
|
|
|
|
平均持有时间 |
|
|
|
|
|
|
平均收益率 |
|
|
|
|
|
|
平均IRR |
|
|
|
|
|
五、管理偏好
(一)向被投资企业派遣或协助招募管理人员情况及案例。
(二)向被投资企业派遣董事的情况及案例。
(三)首次投资完成时保留重大事项否决权情况及案例。
(四)对被投资企业跟踪交流的频率情况。
附件:1.申请人投资企业列表
2.申请人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申请人(加盖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1
申请人投资企业列表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行业 |
投资时间 |
投资轮次 |
投资金额 |
占股比例 |
派出董事 |
是否派出、招聘高管 |
投资是否在盈亏平衡点后 |
投资退出时间 |
退出方式 |
投资收益 |
项目是否有后续融资 |
项目公司联系人及电话 |
|
1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2
申请人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
序号 |
姓名 |
职位 |
工作经历简介 |
投资案例 |
电话/手机 |
邮件 |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主要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评估师、首席律师等具有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情况,并附各列表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职业证书复印件等。
申请人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
入股(入伙)承诺
本申请人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入股(入伙),且增资价格按不高于发行价格和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息之和协商确定(存款利息按最后一个出资人的资金到位时间与引导基金增资到位时间差,以及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特此承诺!
全体出资人签名或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跟进投资协议
特别提醒,跟进投资协议的相关条款须约定以下内容:
一、参 股基金应重点投资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制造、时尚创意、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 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中的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投资于工商登记注册在番禺区的此类企业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投资该参股基金资金总额的2.5倍。参股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担保、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二、引导基金对单个创业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投资额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现金出资额的40%,投资价格不得高于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
三、跟进投资协议需约定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创业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创业企业的股权。
附件3
番禺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
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设立和运作番禺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668号)、《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工〔2011〕409号)、《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穗发改高技〔2014〕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运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区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领作用,引导3倍以上的其他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着力培养本土创业投资管理团队,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三条 引导基金规划总规模10亿元,首期规模为1亿元,以后根据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逐步扩大规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运作产生的所有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不成为第一大出资人或股东,采取参股投资和跟进投资的方式运作,大致各占50%。引导基金不干预参股基金、被跟进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三章 参股投资的运作
第五条 参股投资是指引导基金采取母基金方式,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的一种运作方式,投资要求如下:
(一)每支参股基金募集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对于募集资金总额超过70%投资于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的参股基金,其募集资金总额可放宽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二)参股基金主要发起人的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出资比例不低于1%,除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外的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参股比例一般不超过每支参股基金募集资金总额的20%,视参股基金募集资金投资于工商登记注册在番禺区内创业企业的比例可适当放宽,但参股比例不得超过40%。参股基金出资人数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所有出资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保证资金按约定足额到位。所有其他出资人资金应不迟于引导基金出资资金到位。
(三) 参股基金应重点投资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制造、时尚创意、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 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中的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投资于工商登记注册在番禺区的此类企业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投资该参股基金资金总额的2.5倍。参股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担保、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参股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
(五)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基金的债务承担责任,除约定外,不要求优于其他出资人的额外优惠条款。参股基金主要发起人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参股基金的股权。
(六)参股基金发生清算(包括解散和破产)时, 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清算出现亏损,先由参股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参股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六条 新设立参股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股基金主要发起人(合伙人)、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参股基金托管银行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参股基金章程(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合伙人)已落实;
(二)在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
(三)承诺在约定时间内,参股基金应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在番禺区、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备案等设立手续。
第七条 对现有创业投资基金增资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业投资基金企业已工商登记注册在番禺区,已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备案并开始投资运作;
(二)创业投资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
(三)创业投资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入股(入伙),且增资价格按不高于发行价格和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息之和协商确定(存款利息按最后一个出资人的资金到位时间与引导基金增资到位时间差,以及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四)在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
第八条 引导基金参股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退出要求如下:
(一)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参股基金,退出价格按公共财政原则和引导基金的运作要求,按照市场化方式退出。但引导基金投入不超过5年转让退出的,新设立的参股基金已落实第五条有关投资要求、第六条有关设立手续要求或增资的参股基金已落实第五条有关投资要求,该参股基金其他出资人可优先受让引导基金占有的股权,按如下方式退出:引导基金投入不超过3年转让的,转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引导基金投入超过3年不超过5年转让的,如累计分红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转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如累计分红不足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则转让价格不低于原始投资额加上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与累计分红的差额之和。
(二)在保本加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固定收益的条件下,可采取约定回购合作模式,按回购协议退出。
(三)存在下述情况之一,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单方退出,并要求参股基金主要发起人支付相应利息(利息按引导基金出资资金到位至退出的时间差,以及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的利率计算):参股基金章程签订后超过1年,未完成参股基金企业设立手续或参股基金其他出资人未按约定出资的;引导基金拨付参股基金帐户超过1年,参股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引导基金拨付参股基金帐户超过5年,参股基金仍未按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投资的;参股基金存续期内参股基金企业将工商登记注册变更不在番禺区的。
第九条 引导基金退出单支参股基金所产生的投资增值收益(回收资金扣减引导基金出资及退出税收等费用),新设立的参股基金已落实第五条有关投资要求、第六条有关设立手续的要求或增资的参股基金已落实第五条有关投资要求,将退出该参股基金的投资增值收益的10%、20%、20%分别奖励给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参股基金其他出资人、参股基金管理机构。
第四章 跟进投资的运作
第十条 跟进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的创业项目进行跟随投资的一种运作方式,投资要求如下:
(一)跟进投资必须符合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引导基金对单个创业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投资额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现金出资额的40%,投资价格不得高于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
(三)跟进投资协议需约定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创业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创业企业的股权。
第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业投资企业已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并开始投资运作;
(二)创业投资企业选定的创业企业须工商登记注册在番禺区;选定的创业项目在番禺区实施、未完成实际投资;
(三)在跟进投资协议中约定本办法第十条的要求。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一般不超过5年(被跟进投资企业上市情形除外),可通过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退出要求如下:
(一)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由被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被跟进投资企业或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等投资者回购的,转让价格以市场评估为基础协商确定;向其他投资者转让的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二)引导基金出资后,存在下述情况之一,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单方退出,并要求被跟进投资企业支付相应利息,利息按照第八条第(三)项标准计算:被跟进投资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变更不在番禺区的,被跟进投资项目变更且不符合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或实施地点不在番禺区的。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退出单个被跟进投资企业所产生的投资增值收益(回收资金扣减引导基金出资及退出税收等费用),在被跟进投资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在番禺区,被跟进投资项目符合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且在番禺区实施的条件下,将投资增值收益的10%、20%、20%分别奖励给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被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被跟进投资企业。
第五章 引导基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组织实施。
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制订引导基金年度资金筹集、安排计划,发布引导基金申报指南,对投资方案开展评审、入股谈判,建立独立评审制度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引导基金运作,对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的退出时机进行考察并提出投资退出方案报区政府。
区财政局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预算管理、核拨,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确定引导基金托管银行,对引导基金投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十五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委托番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代表引导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义务,包括:签订参股基金章程、跟进投资协议等;在引导基金托管银行开设托管专户;在引导基金出资外的其他出资人按期足额缴付出资资金后,在收到引导基金出资资金3个工作日内,将出资资金拨付参股基金、被跟进投资企业的账户;在分红、退出完成后8个工作日内,将引导基金所获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拨入托管专户,并在5个工作日内上缴区财政。
第十六条 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程序:
(一)公开征集。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向社会公开引导基金申报指南。申请人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申报。
(二)方案评审。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对申请人资料、投资方案组织审查以及入股谈判、专家评审等,提出评审意见。
(三)社会公示。区发展和改革局对评审通过的投资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将有关材料上报区政府。
(四)最终决策。区政府对投资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区发展和改革局应通过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中心查询,对没有行贿犯罪结果的申请人,方可合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申请国家、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执行,区引导基金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是指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所指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是指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上述条件按照初始投资行为发生时被投资企业规模确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