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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4-17 09:47:08 阅读:0

财建[2016]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为强化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保证资金所支持的各项工作顺利实施,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和《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01号),我们制定了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6年3月24日

附件: 

  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城市管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保证资金所支持的各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根据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专项资金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行业主管部门是绩效评价的主体,应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客观反映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形成相应的评价结果。

  第四条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审核省级有关部门通过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报送的绩效目标,并予以确定和下达;指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所支持各项工作分别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附后)。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并适时开展年度绩效评价。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专项资金所支持各项工作具体情况操作。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是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等。

  第八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是绩效目标,相关规划、政策、制度,预算管理等财政制度,相关行业标准及规范等。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汇总绩效评价报告并提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议后报财政部。

  第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量化为综合评分,并按照综合评分分级。综合评分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75(含)-90分的为“较好”,60(含)-75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专项资金奖罚的重要依据。财政部按照绩效评价结果,通过调整专项资金拨付进度和额度等方式,督促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和相关工作加快实施。

  绩效评价为“优秀”的试点城市,按规定全额拨付资金,并按拨付基数的10%给予奖励;“较好”及“合格”的全额拨付资金;“不合格”的适用退出机制,并收回全部已拨付的资金。

  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较好”的试点城市全额拨付年度资金;“合格”的缓拨下一年度30%年度资金;“不合格”的缓拨下一年度资金。

  第十二条 各省级财政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指导,参照本办法建立省级绩效评价机制。省级财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实施单位等应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相应的自评结果和绩效报告,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监控,督促绩效目标 有效实现。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项工作实施方案、项目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程进度和模式建设等方面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管 理和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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