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科技要素和金融创新结合,实行科技金融创投联动补助,鼓励科技企业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编写了《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型初创企业集中性投资后补助资金池管理办法(试行)》。
《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型初创企业集中性投资后补助资金池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为加强科技要素和金融创新结合,实行科技金融创投联动补助,鼓励科技企业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编写了《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型初创企业集中性投资后补助资金池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制定文件的目的
1.加强科技要素和金融创新结合,实行科技金融创投联动补助,鼓励科技企业积极引入社会资本。
2.解决科技型初创企业存在的融资难、创业成本高、政府扶持资金拨付周期长等问题。
二、名词解释
集中性投资后补助资金池:区财政安排资金建立资金池,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初创企业按其获得的创业投资机构货币投资金额提供集中性投资后补助,获得补助的企业将其获得的政府扶持资金返还到资金池中,实现统一管理,滚动使用。
三、补助对象
《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科技型初创企业,且须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成立5年内,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的独立法人企业;
2.企业负责人是创业团队的主要成员之一;
3.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或全新商业模式,研发人员占比不低于10%;
4.已成功取得创业投资机构的货币投资;
5.承诺申报成功须在海珠区办理商事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并履行相应义务。
四、补助内容
(一)最高500万元的投资补助
依据实际到账的创业投资机构货币投资金额,按1:1补助,最高500万元。
(二)最长24个月的办公场地补助
对获得投资补助的企业提供每月每平方米(租赁面积)最高100元的办公场地补助,每家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租赁面积),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4个月。
五、资金拨付方式
(一)投资补助
首期拨付70%,按规定完成以下指标再拨付10%:
1.取得一项扶持资金并返还至资金池;
2.引进新一轮投资或企业完成股改、签订上市(挂牌)辅导协议;
3.五年内保持在海珠区商事登记、税务登记及纳入统计管理的。
(二)办公用房补助
一次核准、分年拨付、由企业自由支配。
六、关于资金返还
(一)投资补助全额返还
获得补助的企业须将所获得的具有后补助性质的扶持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以企业名义获得的各级政府奖励、补贴等后补助资金,有具体明确用途的补助资金除外)返还资金池,直至全额返还从资金池取得的投资补助为止,超过部分归企业所有。
(二)办公场地补助无须返还,由企业自行支配
七、企业主要义务
1.守法经营,深耕细作,创新发展;
2.积极申报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扶持资金;
3.全额返还投资补助后保持在海珠区经营3年不迁离。
八、工作流程
区科工商信局不定期组织开展申报工作→企业申报→依法依规确立的受托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并进行评审,确定初选名单→区科工商信局复核初选名单、确定拟补助企业名单→区科工商信局公示拟补助企业名单→区科工商信局审定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拟补助企业名单→管理机构与拟补助企业签署补助协议,约定企业义务→管理机构拨付补助→获得补助的企业将所获得的具有后补助性质的扶持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以企业名义获得的各级政府奖励、补贴等后补助资金,有具体明确用途的补助资金除外)返还资金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