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7号)关于整合专家资源的要求,我委正在牵头整合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入库专家的管理,保障专家库和专家评标、评审活动有序运行,我委牵头起草了《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拟报请省政府同意后以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名义印发。
为进一步提高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现就《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具体内容可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查询。您可采用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向我们进行反馈。对于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并在修订过程中积极采纳和借鉴。欢迎有关团体、机构、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
征集意见时间:2016年3月25日至2015年4月12日。
附件1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
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规范评标评审行为,保证评标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功能定位】 为实现评标评审专家资源共享,消除地区、行业局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全省统一的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评审专家库。
第三条【组织结构】 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由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资格条件、分类标准等有关要求的专业人员组成,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相关评标评审专家。
前款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是指纳入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管理的交易项目,通过招标、采购、出让转让、拍卖等方式进行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管理机构】 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对省专家库及其专家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有关省专家库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和制度;
(二)组织审定省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入库;
(三)组织对入库专家进行职业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
(四)对省专家库设立、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对省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商讨决策。
根据授权,省专家库的日常维护可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单位承担。受委托的单位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实行全面可追溯性的文件(含电子文档)控制管理,确保各项记录内容标识规范和有案可查。
第二章 专家入库管理
第五条【入库条件】 入选省专家库的评标评审专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有与业务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同等专业水平是指: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规划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会计师等国家注册执业资格;或获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不少于6年);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永久性取消评标、评审专家资格;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行业、专业的特殊资格条件,由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特殊专业或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入选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入库审查】 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均可申请入选省专家库。申请人(包括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应按要求填报并附送相关材料,经审查合格和上岗培训后,方可担任省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
原已经省各行政监督部门批准进入各部门专家库的专家,通过上岗培训者,可直接登记为省专家库专家。
第七条【专家聘任】 省专家库对所有入库专家建立档案、颁发证书,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管理。
省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三年。聘期内考核评价合格的,可予以续聘。
第八条【专家权利】 评标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聘请,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提供评标评审等咨询服务;
(二)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评标评审并提出评标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取评标评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专家义务】 评标评审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认真执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评审;
(二)遇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主动进行回避;
(三)按时参加评标评审活动,遵守评标评审工作纪律,对所提出的评标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四)积极协助、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实施管理和监督;
(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知识培训与继续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专家抽取管理
第十条【抽取范围】 纳入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管理的交易项目,其评标评审专家应当从省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省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评审需要人数时,在调整专家专业和地域分布后仍不满足的,缺额专家应从国家级专家库或其他省级以上专家库中随机补充确定。
由国家有关部门直接建设管理的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评审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第十一条【抽取程序】 抽取评标评审专家,应当在开标或评审开始之日前1至2个工作日内进行。
专家抽取申请人按照省专家库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评标评审专家抽取事宜。评标评审专家确定后,省专家库以语音、信息等方式自动告知评标评审专家参加评标评审工作集合的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其他有关交易项目的信息,一律保密。
评标评审专家抽取结果应在开标或评审开始前30分钟之内打印。
第十二条【重新抽取】 评标评审专家名单确定后,发生以下情况的,抽取人应当填报原因后重新抽取:
(一)按照规定,评标评审专家需要回避;
(二)已抽取的评标评审专家未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或未能按时完成评标评审任务;
(三)评标评审活动依法需重新组织。
第十三条【禁止事项】 省专家库不得以任何条件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抽取专家,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审查、审批程序。
依法抽取确认的评标评审专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四章 专家管理
第十四条【入场管理】 评标评审专家在接到评标评审信息通知后,不得询问与评标评审项目有关的情况,并按通知的时间、地点准时报到。专家必须亲自参加评标评审活动,不得委托他人代替。专家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告知专家抽取申请人,在通知报到时间一小时后仍未到场的,视为缺席。
第十五条【现场管理】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专家评标评审活动的监督。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或工作完成后,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进行评标评审、违反纪律和有关规定等行为的,应终止该专家的评标评审活动,必要时重新组织评标评审,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省专家库。
第十六条【专家回避】 评标评审专家参加评标评审活动时实行主动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投标人或供应商等交易竞争方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交易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或供应商等交易竞争方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标评审专家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评标评审活动。已完成评标评审活动的,该专家作出的评标评审结论无效。
第十七条【违规信息】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运营单位、交易服务机构以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将专家评标评审情况以及专家违规信息或信用信息在评标评审结束或作出正式处理决定后15日内报送省专家库。不按要求报送上述信息的行为,将被认定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
对省专家库、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招标人以及行政监督部门存在的违规行为,评标评审专家可在评标评审结束后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书面反映。
第十八条【档案管理】 省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的档案应当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专家档案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记录其个人基本资料、入库申请、资格审核、培训考核、参与评标评审工作情况、考核评价情况以及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情况及核查处理等相关信息。
专家联系方式等基本资料发生变化的,本人应当及时在省专家库系统中予以变更完善。
第十九条【费用标准】 省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费用实行标准统一制。全省范围内从省专家库中抽取评标评审专家的,应按规定标准给付专家费用。
第二十条【考评评价】 省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的年度考核评价情况应归入专家个人档案。有关信用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布并录入信用系统。
考核评价工作在下一聘任年度的前90天内完成。考评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评标评审纪律和职业道德情况;
(二)评标评审时的履职情况;
(三)评标评审资格复查;
(四)服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管理的情况;
(五)是否存在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情况;
(六)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等相关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专家监管】 省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工作不积极、态度不认真,敷衍了事,缺乏敬业精神;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个人评标评审意见偏离评标评审原则;
(三)不参加评标评审活动,且未及时告知专家抽取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专家监管】 省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标评审专家资格,予以解聘:
(一)考核评价、继续教育不合格;
(二)个人评标评审意见严重偏离评标原则,导致评标评审结果不合理;
(三)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提出的倾向性或者排斥性要求;
(四)依法应当提出否决意见但未提出;
(五)接受邀请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评审,或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
(六)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向招标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等提出无理要求,或拒不接受合理的解释和提醒;
(七)隐瞒个人情况,不执行主动回避制度;
(八)因身体健康等个人原因暂不适宜担任评标评审专家。
被处以解聘的评标评审专家,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入库。
第二十三条【专家监管】 省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永久性除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谋取私利的;
(二)向他人透露与评标评审有关的实质性消息;
(三)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好处;
(四)被通报批评累计2次以上;
(五)对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予协助配合;
(六)其他被认定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人员监管】 省专家库工作人员在运行管理维护、抽取评标专家工作中,违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进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评标评审专家有关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督执法】 项目违反规定确定或更换评标专家的,违规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评审专家作出的评标评审结论无效,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其他事项】 各地、各部门、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现存的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应当与省专家库互联互通并接受统一管理。无法实现互联互通的,一律予以撤销,并将有关专家交由省专家库进行管理,由省专家库直接提供有关服务。
第二十七条【特殊条款】 国家对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粤府办〔2004〕107号)同时废止。
附件2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印发的《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号),省府办公厅于2016年1月印发《广东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粤府办〔2016〕7号)。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我省将根据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各地区、各行业现有的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按照集中使用、资源共享的原则,组建全省规范统一的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提供有关评标、评审专家服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入库专家的管理,保障专家库和专家评标、评审活动有序运行,我委牵头起草了《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拟报请省政府同意后以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
二、框架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六章共27条。具体有:
第一章:总则,共4条。分别对办法的目的依据、专家库功能定位、组织结构和管理机构职责进行了规定。
第二章:专家入库管理,共5条。分别对专家入库条件、专家入库程序、专家聘任管理、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专家抽取管理,共4条。分别对抽取范围、抽取程序、保障措施和禁止事项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评标专家管理,共7条。分别对评标专家的入场管理、现场管理、档案管理、薪酬管理、违规信息管理和年度考核评价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5条。分别对评标专家、相关工作人员和确定评标专家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措施进行了规定。
第六章:附则,共3条。规定了其他专家库的处置方式、特殊条款和办法的生效时间。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省专家库的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建设了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并已在全省推广使用,在库专家12000余名,专家数量和专家库系统基本可以满足全省评标使用,运行情况良好。在对该系统进行进一步升级改造和归并整合有关行业和地区的专家资源后,可建成全省统一的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二)关于省专家库的适用范围。省专家库面向全省提供免费专家抽取服务,并将和国家专家库互联互通。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工作要求,纳入统一平台体系(也即纳入我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目录)进行交易的项目,应当遵守统一的标准、流程和技术规定,则其评标、评审专家也理应从省专家库中进行选择。此外,全省任何单位或组织,均可免费使用省专家库提供的服务功能,但应当按照统一的薪酬标准给付专家费用。
(三)关于专家抽取管理。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后台在省信息中心运行,在专家库注册的单位均可通过互联网实施专家抽取操作。专家抽取由专家库系统自动进行,抽取结果在打印前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屏蔽保密。因此,《办法》中规定,专家抽取服务一律免费,并应当在开标前2个工作日内进行,在开标前半个小时内打印专家抽取结果,将增加专家抽取打印的便利性和促进有关单位优质服务,而不会影响评标专家的保密性。
(四)关于现存专家库的处置。目前,我省各行业、各地区和部分招标代理机构仍然现存有一定数量的专家库。这些专家库,有的不符合国家关于专家库的规定(如评标专家库人数不应少于500人,专业分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有的管理封闭无法在互联网上运行。对此,《办法》规定,如现存专家库可以与省专家库互联互通,则可予以保留并按照统一模式进行管理;如现存专家库无法与省专家库联通,则应当将有关专家资源交由省专家库维护,并由省专家库直接提供服务。
(五)关于文件效力。《办法》作为我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文件,拟报请省政府以省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原《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粤府办〔2004〕107号)自行废止。由于有关行业、地区组建的专家库纳入省专家库进行统一管理,这些行业或者地区的专家库管理规定,如有与《办法》不一致的地方,也应当进行修订或者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