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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2-29 10:09:32 阅读:0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设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计〔2013〕613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管理办法》(粤科规财字〔2016〕3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建立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我委结合市科技管理实际情况制定了《广州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现将《广州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pdf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7年12月25日

 

附件

 

 

 

广州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 号)和《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 号),参照《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国科发计〔2013〕613 号)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管理办法》(粤科规财字〔2016〕39 号),结合广州市科技管理实际情况,为建立全市统一的科技计划科技报告制度,推动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呈交、保存、管理和服务等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报告是科技人员详实记载项目研究工作的全过程,描述其从事的科研、设计、工程、试验和鉴定等有关活动,并按照标准化规范编写而成的特种文献。其目的是促进科技知识的积累、传播交流和转化应用。科技报告是基础性、战略性科技资源,是科技创新实力与成果的重要体现。

 

第三条 项目呈交的科技报告类型包括:

 

(一)项目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验收报告。分别在项目执行期的每年年底、中段和验收时,与项目业务管理的执行报告、验收报告同步提交,从技术层面报告项目的研究进展情况和重要成果。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实验(试验)报告、调研报告、工程报告、测试报告、评估报告等蕴含科研活动细节及基础数据的报告。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应根据项目的研究性质和资助强度,确定需呈交的科技报告类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资金资助的广州市非涉密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涉密项目的科技报告按照国家、省、广州市相关保密规定另行处理。社会资金资助的非涉密科研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负责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组织体系建设、系统平台开发等工作,推进科技报告的规范管理、开放共享,对各区、各有关部门的科技报告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际情况,逐步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项目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等管理程序,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开展科技报告工作。

 第六条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委托专业机构负责本市科技报告的日常管理和系统平台建设,受托专业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接收、保存、管理科技报告,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等;

 (二)建设、维护管理“广州市科技报告服务平台”,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向省科技厅报送科技报告;

 (三)组织科技报告业务培训与宣传报道;

 (四)对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产出进行统计分析,推动科技报告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七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充分履行法人责任,切实做好本单位的科技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单位科研项目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科技报告管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二)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要求和相关规范撰写科技报告,统筹协调项目各参与单位共同推进科技报告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所承担项目的科技报告审查和呈交工作。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承诺落实科技报告有关条款。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撰写、呈交科技报告:

 (一)按照合同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正文。

 (二)填写《科技报告基本信息表》。其中,使用范围原则上应标注“公开”,涉及技术诀窍以及需要进行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报告可标注“延期公开”,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为 1-2 年,最长不超过 3 年。非涉密项目产生的科技报告如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等相关内容,应进行脱密处理。

 (三)签署《科技报告承诺书》。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开展科技报告的形式审查、内容审查后,通过“广州市科技报告呈交系统”呈交。

 第十一条 受委托专业机构对呈交的科技报告进行收集,出具《科技报告收录证书》,项目承担单位据此申请验收或终止结题。对收集的科技报告进行统一编码、改写修订、分类编目、主题标引和全文保存,并定期对各计划科技报告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四章 权益共享

 第十二条 科技报告按照“分类管理、受控使用”的原则面向社会开放共享,提供浏览、检索、分析等在线服务。科技报告摘要向社会公众提供检索查询服

务。“公开”科技报告全文向实名注册用户提供在线浏览和推送服务;“延期公开”科技报告全文实行专门管理和受控使用。

 第十三条 科技报告用户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工作中注明参考引用的科技报告,确保科技报告完成

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受托专业机构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强化科技报告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科技报告的延期公开时限,实时跟踪科技报告的使用日志,统计并发布科技报告共享使用情况。

 第五章 保障条件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报告撰写、呈交与审查所需费用统一纳入相应项目经费预算;委托专业机构对科技报告的日常管理以及深度开发利用等经

费,纳入部门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 科技报告的呈交和共享使用情况将作为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后续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对未按时按标准要求完成科技报告任务的科技

项目,按不通过验收或不予结题处理。对科技报告存在抄袭、数据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纳入科技信用记录并依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积极参与科技报告培训,增强科研人员的责任感,提升科技报告的撰写能力和共享交流意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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