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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改]关于编报“十三五”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保障工程规划项目建议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3-22 08:54:47 阅读:0

粤发改社会函〔2016〕1193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教育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教育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编报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保障工程规划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转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保障工程包括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周转宿舍建设(二期)、普通高中建设攻坚计划三个专项。其中:义务教育学校标 准化建设的实施范围覆盖全省,重点支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民族自治县、革命老区贫困县;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实施 范围限定在我省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普通高中建设攻坚计划实施范围主要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

  二、请各地按照国家文件提出的建设任务和项目县(区)、项目学校遴选要求,严格把关列入储备的项目。同时,请注意按照国家要求的比例合理确定项目总投资以及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的额度。

  三、请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按照国家文件的附件1要求编制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工程规划文本(含分县、分学校建设规划),按附件2-4要求编报项目建设方案(格式按照附件5-7填写,项目请按优先次序排列),并同步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建设项目(按照发改办投资〔2015〕2942号文执行)。请尽快开展工作,上述材料的书面文件和电子版请于2016年3月28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编报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保障工程规划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2016年3月21日  


关于编报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保障工程

规划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快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推动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拟在“十三五”期间实施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保障工程。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保障工程包括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周转宿舍建设(二期)、普通高中建设攻坚计划三个专项。

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结合本地“十三五”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际,参照《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工程规划文本编制提纲》(附件1),按照《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规划项目编制工作方案》(附件2)、《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周转宿舍建设(二期)规划项目编制工作方案》(附件3)、《普通高中建设攻坚计划规划项目编制工作方案》(附件4)确定的建设目标、建设任务、实施范围、项目县和学校遴选及资金安排办法,抓紧开展项目县和学校遴选,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格式请参照附件5、6、7,项目请严格按优先次序排列),并请于2015年12月 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联系方式: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司,68502468

          教育部规划司,66097352

附件:

1、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工程规划文本编制提纲

2、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规划项目编制工作方案

3、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周转宿舍建设(二期)规划项目编制工作方案

4、普通高中建设攻坚计划规划项目编制工作方案

5、××省(市、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规划项目县基本情况表(样式)

6、××省(市、自治区)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周转宿舍建设(二期)规划项目县基本情况表(样式)

7、××省(市、自治区)普通高中建设攻坚计划规划项目学校基本情况(样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   教育部规划司   

                 

2015年12月  日


附件1:

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工程规划文本编制提纲

(适用于省级建设规划)

 

   

一、现状分析

结合经济发展、人口规模等情况,分析本地义务教育学校、农村教师周转宿舍、普通高中的发展布局、规模、结构、办学条件和建设需求,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革发展方向。

二、建设目标及任务

(一)建设目标。提出本地区规划建设总体目标。分析“十三五”末本地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在校生规模、乡村教师队伍规模、义务教育巩固率、高中阶段毛入学率等指标情况。

(二)建设任务。围绕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农村教师周转房建设和普通高中建设3个专项,分别提出主要建设任务,拟申请支持项目县和项目学校的数量及建设规模等。

(三)改革任务。提出本省本地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改革政策举措。

    三、投资和进度安排

    包括中央投资安排建议及地方资金落实情况。规划投资总体需求和分年度投资需求。本省项目县、项目学校遴选情况。

四、保障措施

提出组织领导、监督检查的措施,并要制定规划执行、资金使用、项目管理、评估验收等相关制度。

五、项目方案

请按相关附表分别填报。

六、分县、分学校建设规划。

纳入规划的项目县和学校要在省级发展改革、教育部门指导下,编制县和学校建设规划,明确和细化到2020年建设目标和预期成效,进一步落实项目建设任务。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县和学校的基本情况、发展目标、建设内容、实施效益等。


 

附件2:

 

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规划项目编制工作方案

 

一、建设目标

“十三五”期间,结合新型城镇化和人口流动需求,兼顾农村和城市,兼顾小学和初中,兼顾改善学校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通过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统筹加快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缓解城镇学校“大班额”问题,提高农村义务教育质量,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

二、建设任务

按照经各省级人民政府审定的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要求,改善学校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宿舍、食堂(伙房)、厕所、浴室、运动场地等教学和生活设施,逐步实现未达标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的校舍、场所标准化。

办公楼、礼堂、体育馆、塑胶跑道、游泳馆(池),不得列入项目规划。

三、实施范围

覆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重点支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民族自治县、边境县,以及革命老区贫困县。重点帮助解决、缓解城镇学校“大班额”问题,以及农村寄宿学校“大通铺”问题。

四、资金安排

(一)按因素法确定各省中央投资总量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以专项补助投资的形式支持各省建设规划内的项目。两部委将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数量(包括农村寄宿生和留守儿童人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人数等)、各地实现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实际测算缺口、建设 “十二五”相关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等因素,综合平衡,分省匡算,分年安排中央专项补助投资。

(二)积极鼓励地方政府加大投入

本项目所需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东部地区项目中央与地方按照5:5比例测算,中部地区项目中央与地方按照6:4比例测算,西部地区项目中央与地方按照8:2比例测算。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加大地方资金投入,在坚持省级财政拿“大头”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各级地方资金分担比例。中央专项补助投资安排将把各地规划投资情况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各省在匡算的总投资规模内,统筹中央投资资金与地方资金,合理确定项目数量,分年度安排项目。地方资金由省级统筹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民族自治县、边境县、革命老区贫困县以及其他有政策明确规定的县级财政不承担落实地方资金责任。

五、项目县和学校遴选

各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下达的 “十三五”期间义务教育专项中央投资估算数和地方规划投资数两者总规模,遴选符合要求的项目县(区)、项目学校。

(一)项目县(区)遴选要求

各省结合当地“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城镇化进程、学生数量变化及流动等各种因素,以及本地义务教育及其他各类教育发展状况及趋势,在科学制定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和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将义务教育学位缺口、寄宿制学校资源不足问题突出的县(区)纳入规划。

1.确保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贫困的民族县、边境县,以及其他贫困县优先纳入建设规划,优先解决这四类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现标准化建设最为紧迫的基本需求。

2.西藏和四省藏区在遴选项目县时,要与“十三五”国家支持西藏和四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做好衔接,重点考虑纳入该规划的县及处于四省结合部藏区的县。

3.新疆自治区和生产建设兵团在遴选项目县时,要与“十三五”国家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做好衔接,重点考虑纳入该规划的县及处于南疆地区的县。

4.同等条件下,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中农村寄宿生、农村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所占比例较大的县(区)予以重点支持。

(二)项目学校遴选要求

1.项目学校应按照“建设一所,达标一所”的原则,在项目县(区)独立设置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范围内遴选。不得将资金资源向少数优质学校集中,打造“豪华校”、“重点校”。

2.根据预测的中长期在校生人数,按照《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进行测算,学生教学生活设施存在较大缺口,且难以通过调整房舍用途解决学生教学生活用房的学校,要优先考虑纳入建设规划。

3.优先把举办西藏内地班、新疆内地班的义务教育学校,以及兵团举办疆内民族班的义务教育学校纳入建设规划。

4.已纳入“十二五”农村初中校舍工程改造专项,未补助过但仍有建设需求且符合本专项要求的学校可予统筹考虑支持。

5.要与“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等中央或地方实施的其他工程(项目)相衔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避免重复建设。

6.凡纳入建设规划的学校,要预先做好校园布局规划,按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各地要因地制宜推广沼气改厕、太阳能利用等资源综合利用方案,积极应用节能环保技术和材料,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生态校园。

7.项目学校必须是经校舍场址安全排查后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学校,在洪涝、病险库、淤地坝、堰塞湖、蓄水池、尾矿坝、储灰库威胁以及台风、雷电、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未消除前,一律不得纳入建设规划。

8.原属农场、林场、矿山等企事业单位、现已归属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义务教育学校,符合条件的应一视同仁予以考虑。

直辖市和省会城市所辖区、市(州、盟)及以上城市的主城区、以及因打造“重点校”而形成的超大规模学校原则上不纳入中央专项补助投资支持范围;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不纳入支持范围;已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的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不再纳入支持范围;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和幼儿园、民办学校不得纳入项目规划。

六、其他要求

(一)按上述方案、原则和要求,建设规划要测算到县、规划到校、落实到单体建筑。

(二)各省按照“十三五”期间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补助投资估算数和地方规划投资数两者总规模编制5年规划项目,以及3年滚动实施计划。

(三)建设规划要切实突出重点,纳入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区分轻重缓急,排出拟实施的先后顺序,分年度实施。中央和地方规划投资分年度安排,至2020年底全部项目实施结束。

(四)实施过程发生原则上不进行项目调整,确需调整按原渠道审批,对地方投资不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追回或减拨下一年度中央专项补助投资。

(五)各地在加强义务教育校舍标准化建设的同时,要同步推进项目学校的教师队伍、信息化等其他方面的标准化建设。

 


附件3:

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二期)

规划项目编制工作方案

 

一、建设目标

通过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十三五”期间在边远艰苦地区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布局合理、实用适用的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加快解决长期在农村任教、距家较远、学校住宿有困难的教师住宿问题。主要面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支教和交流教师(包括大学生志愿者西部支教教师、异地交流教师和顶岗实习师范生)、离城镇较远的边远艰苦地区教师、寄宿制学校管理教师等。为缩小城乡、区域教育差距,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基本实现区域内均衡发展创造条件。

二、建设内容

支持教师周转宿舍土建、水暖等配套设施建设,以及进行简单装修和配备基本生活用具。基本生活用具主要包括床、衣柜、书桌椅、必备灶具等。在建设方式上,包括整体新建和对学校现有校舍进行改扩建,重点支持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校舍改扩建周转宿舍。周转宿舍单套面积不超过35平方米。

三、项目遴选和管理要求

项目实施范围覆盖中西部省区以及东部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方,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各省以县为单位进行规划和建设。

1、项目县范围:从最边远、最艰苦、最困难、最急需的地方做起,重点支持省内经济社会发展滞后、自然条件恶劣、地理交通不便的县。项目省应因地制宜,制定边远艰苦地区县遴选标准。要优先将边境地区、民族地区、高原、山区、牧区、海岛等地区的县纳入规划。纳入规划的县需以适当方式在省内进行公示。

不符合边远艰苦地区遴选条件的县,原则上不纳入规划。

2、项目学校范围:重点支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包括乡镇和村级学校(含必要的教学点)。原则上不包括县城城区范围内学校。

各项目县应合理布局项目学校,原则上选择独立设置的乡镇初中、小学和确有必要保留的教学点,也可若干所学校择址整合建设周转宿舍。项目学校应有稳定的生源,布局调整规划已确认10年内不会被撤销。要优先解决特岗教师和支教交流等教师较集中的学校。纳入规划项目学校需在县内进行公示。

3、优先支持利用现有校舍资源及富余校舍资源建设的周转宿舍。

4、对位于新疆、西藏、四省藏区中自然条件恶劣、人口特别稀少的边境地区,可结合特岗和支教交流教师安排情况,支持县城城区内的学校。

5、项目学校应有合理的校园布局规划,并按规定做好前期工作,落实建设用地,项目选址无安全隐患。县级政府负责足额安排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用,落实配套条件。严格禁止将周转宿舍与教师住宅混建,或变相转为教师住宅。鼓励将教师周转宿舍与学生宿舍统筹规划建设。

周转宿舍入住教师名单每年在县内公示一次,并报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确保周转宿舍真正周转起来。

6、“十二五”期间纳入规划但未完成的项目优先支持。

“十二五”期间周转宿舍管理不善,特别是将周转宿舍作为教师福利房分配的学校,不得列入“十三五”项目库。

7、规划内项目均为“备选”项目,各省按照遴选要求,根据中央专项年度投资安排情况和项目审核情况,从规划内遴选项目纳入年度项目建设方案。

四、资金安排方式

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投入和组织实施。项目资金由中央专项资金、省级专项资金、市县政府资金和其他投资等多渠道投入组成。对通过审核纳入建设规划的项目,分别由中央专项资金和地方资金相对独立地予以安排。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教育部,将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地理条件、边远艰苦地区农村教师规模、特岗教师数量和分布情况,以及“十二五”期间项目实施进展、地方资金落实情况、工作努力程度和相关政策因素等进行综合平衡,分省匡算,确定各省中央投资额度,分年安排。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建立中央投资项目绩效评估制度,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作为下一阶段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对建设成效突出的省份予以倾斜支持。

 

 


附件4:

 

普通高中建设攻坚计划规划项目编制工作方案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

建设目标:通过支持中西部地区(包括东部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方)发展普通高中,扩大培养能力,提高高中阶段毛入学率,到2020年,使专项实施范围内地区高中阶段教育适应当地需要,推动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实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目标。

建设任务:在纳入国家重点支持范围的项目县(以下简称项目县),改扩建一批普通高中或完全中学(以下简称项目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类校舍,扩大培养能力。

二、支持范围和建设内容

支持范围:主要支持中西部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包括东部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方,除原民族地区教育基础薄弱县普通高中建设支持过的县)。中央支持的项目县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研究提出,商各地后确定。

建设内容:普通高中或完全中学的教学用房、实验用房、活动用房、学生宿舍、学生食堂、体育运动场等校园校舍设施。

三、项目县和项目学校的遴选

(一)项目县的遴选

项目县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省范围内各县的义务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发展状况及趋势进行全面分析,结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区分轻重缓急,将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过低、普通高中学位缺口问题突出的县优先纳入规划。

1、第一层次为集中连片特殊贫困地区680个县中,原民族地区教育基础薄弱县普通高中建设专项未支持过的县。

2、第二层次为原民族地区教育基础薄弱县普通高中建设安排过但未建设完毕的项目县。

3、第三层次为革命老区县、民族自治县(包含民族自治州所辖县、市)、边境县等其他需求支持的项目县,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把握。

4、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遴选项目县时要积极做好与“十三五”时期国家支持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结合,以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县为基础。

5、四省藏区要优先重点考虑接合部地区,且规划要单列。

6、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确定项目县时,要优先考虑南疆地区学校。

(二)项目学校的遴选

在项目县现有普通高中(或完全中学)中,选择位置适宜、对扩大县域普通高中教育培养能力作用较大的学校,作为项目学校。项目学校要位于人口较多、交通便利的大镇,并基本具备改扩建条件。要优先考虑独立建制的普通高中。鼓励项目县挖掘现有普通高中潜力扩建,原则上不支持新征地扩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遴选项目学校时,要优先考虑举办疆内高中班的学校。

民族地区教育基础薄弱县普通高中建设专项中没有安排完的项目在本专项中优先安排。

项目县内项目学校的数量按以下要求把握:30万以下人口的县支持1所项目学校;30万以上人口、普通高中学位缺口较大的县,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教育部门共同论证后可支持2所项目学校。个别人口规模特别大的县如需超过2所项目学校,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同意。

以下学校,不宜作为项目学校:

1、当前普通高中在校生已超过4000人的学校;

2、新设置或易址迁建、重建的学校;

3、已由其它渠道投资(如灾后重建投资)基本建成,对扩大培养能力作用有限的学校。

(三)建设项目和投资估算

各地要指导项目县、项目学校根据当地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目标,科学规划项目学校扩大培养能力的规模,根据建设标准合理测算校舍需求,完善校园规划,按照“安全、够用、实用、填平补齐”的原则,落实改扩建或新建方案,形成各项目县、项目学校建设规划。

建设项目选址、面积、建筑标准要符合《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等相关要求。

以项目学校为单位,将符合专项要求的建设项目一次性纳入项目学校建设规划,估算总投资。建设规划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审批。各建设项目不得与其他投入渠道安排的项目重复。严禁将已建成项目纳入专项建设规划套取资金。严禁将本专项投资用于偿还以往债务和拖欠款。

本专项中央补助和地方配套投资悉数用于支持教学类、学生生活类校舍的土建。安排各项目学校的中央投资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80%。纳入专项规划的建设项目分年实施,项目学校的全部项目原则上在年度计划内一次性安排,执行过程中如出现资金缺口,由地方筹措资金解决。征地拆迁和其他附属设施建设、教学仪器等设备配置所需投入,均由地方另行筹资解决,相关资金均不计为地方配套投资。

四、资金安排

(一)专项建设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筹措,按8∶2的比例分担。建设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学校土建。

(二)各省安排分年度投资计划和各项目学校建设投资时,均须按照中央和地方资金分担比例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三)规划实施过程中,如有其它渠道资金安排完成的建设项目,需及时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教育部“销号”。严禁用已完工项目申报中央补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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