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新区、自贸区南沙片区企业
管理提升和创新的扶持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通过管理提升和创新,提高企业宣传企业文化和品牌产品的水平,并将企业管理提升和创新的优秀成果作为南沙新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对外展示的窗口进行对外推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对南沙新区和自贸区南沙片区的重点推介企业(以下简称“推介企业”)在展示手段、厂容厂貌、基础设施、环境绿化等方面管理提升和创新进行支持。
第二章 推介企业的条件
第三条 推介企业是指由南沙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推荐并由开发区工业科技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工科信局”)认定的,符合南沙产业发展方向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航运物流业、现代服务业的重点企业,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厂容厂貌清洁整齐;
(二)设置安全合理的参观通道或参观路线;
(三)具备能充分展示企业发展情况、企业文化和品牌产品的基础设施配备;
(四)积极配合南沙新区、自贸区南沙片区有关推介安排,遵守相关规范要求。
第三章 对推介企业的奖励和补助
第四条 推介企业可获得以下扶持:
(一)优秀管理奖:每年评选提升内部管理水平表现突出的企业(结合企业接待参观活动的次数、人数、规格进行评定),设置一等奖1个、二等奖3个、三等奖若干,对获奖企业进行奖励,一等奖奖励50万元、二等奖奖励20万元、三等奖奖励5万元。评分年度未发生接待参观活动的企业不参与优秀管理奖的评选。
评分标准:每个企业每次考察评分=当次人数*当次规格系数,每个企业年终考评分数为全年每次考评分数之和。
规格系数:
1、国家领导人带队考察的接待参观活动,系数为1.0;
2、国家部委、省领导带队考察的接待参观活动,系数为0.5;
3、国内兄弟省、市领导,广州市领导,国家部委厅局级领导带队考察的接待参观活动,系数为0.2;
4、其他接待参观活动,系数为0.1。
(二)管理提升和创新项目补助:
1、企业须事先填写《南沙新区、自贸区南沙片区企业管理提升和创新项目备案表》(见附表1),并向工科信局申请项目备案。企业在完成管理提升和创新项目后申报补助。
2、对推介企业进行厂容厂貌整治、展示设备维护保养等、展示设备购置、展示场所建设和展示新技术的应用等项目,按照项目投入资金的50%进行一次性补助,每个企业每年合计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人员培训:由工科信局委托专业机构统一组织各推介企业讲解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四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五条 工科信局负责提出南沙新区、自贸区南沙片区企业管理提升和创新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的年度预算,拟定扶持资金的安排计划,组织扶持资金的申报受理、评审、跟踪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工科信局负责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南沙新区、自贸区南沙片区企业管理提升和创新项目备案表》(见附表1),并对企业拟申请奖励和补助的项目实行事先备案。
第七条 广州南沙开发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负责将扶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会同工科信局,办理扶持资金拨付手续,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分。
第八条 项目申请、审批及资金拨付流程:
(一)发布申报通知
工科信局会同财政局根据本区企业管理提升和创新发展规划和战略,联合发布年度资金申报通知。申报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日期内提交相应申报材料。
(二)申报企业须提交的申报材料:
1、优秀管理奖
南沙新区、自贸区南沙片区企业管理提升和创新资金申请报告(优秀管理奖);
经区接待组织部门经办人签名的接待记录单(见附表2);
申报企业根据规格系数、评分标准计算的年度分数(见附表3);
区相关部门有关参观考察活动的通知、方案等材料。
2、管理提升和创新项目补助
南沙新区、自贸区南沙片区企业管理提升和创新资金申请报告(管理提升和创新项目补助);
申报企业为管理提升和创新而组织开展的项目的主要内容、合同、发票、效果图、表格等;
其他申报材料。
企业提交的复印件在必要的情况下需提供原件核对。
(三)审批
1、工科信局根据资金管理审核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会同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工科信局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根据审核结果,工科信局提出年度资金安排方案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2、开发区管委会分管工科信工作的副主任主持项目评审会,区工科信局、管委办、投促局、财政局、口岸办、产业园区办、明珠湾区指挥部等部门共同参加。项目评审会对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审定(审核)。
3、扶持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评审会审定;扶持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评审会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
3、资金安排方案经相关程序审定后,由工科信局在南沙区政府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对公示后有争议的项目,及时调查处理。
4、公示期满后若无争议,由工科信局和财政局联合向企业发出资金下达文件。
(四)资金拨付
1、财政局按照年度预算和资金安排方案,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将资金拨付给相关企业。
2、相关企业在收到款项后按《企业财务通则》及财会制度规定,做好相关账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推介企业应遵守南沙新区、自贸区南沙片区有关推介工作的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南沙新区、自贸区南沙片区管委会安排的各项推介活动,不得无故推脱。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要保障推介活动的人员、场地、时间安排等事项;
(二)制定规范的参观接待工作制度,并认真落实;
(三)企业要加强内部参观线路的卫生保洁,做好对音响、显示屏、电梯等展示配套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时疏通参观通道上的障碍排除安全隐患;
(四)按照工科信局的要求规范介绍材料并定期更新内容。
(五)配置1-2名兼职讲解员,一般情况下由讲解员按照规范的内容向考察者进行讲解。
第十条 推介企业如不遵守上述工作要求,工科信局可视情况在优秀管理奖评选中扣分或减少管理提升项目补助。
第十一条 推介企业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经查实后,取消奖励和补助的申请资格;已获取奖励或补助的,对奖励金或补助金予以追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办法可根据运行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
第十三条 工科信局负责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