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扶持电子商务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番府〔2015〕115号)规定,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制定了《番禺区扶持电子商务发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市番禺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2017年7月31日
番禺区扶持电子商务发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根据《番禺区扶持电子商务发展暂行办法》(番府〔2015〕11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申请认定为“番禺区电子商务园区”称号的,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园区运营企业向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科工商信局”)提交申请材料,原则上于每年6月进行集中申报,如遇特殊情况,可进行个别申请。
(二)区科工商信局组织有关单位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对通过审查且公示无异议的电子商务园区颁发证书。
第三条 申请认定为“番禺区电子商务园区”称号的园区运营企业应提交以下各项材料一式三份,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一)《年度番禺区电子商务园区认定申请表》;
(二)园区运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园区运营企业的章程、管理制度;
(四)园区场地证明和场地功能划分图(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获得的场地,需提供权属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
(五)入驻园区电子商务企业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名称、主营业务、年产值、就业人数、联系方式等);
(六)税务部门出具的园区运营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
第四条 在番禺区注册且已获得国家、省和市电子商务类园区(基地)称号的电子商务园区(基地),纳入“番禺区电子商务园区”的管理范围。
第五条 已获得国家、省和市电子商务类园区(基地)称号的电子商务园区(基地),申请一次性资金奖励的,园区运营企业应提交相应级别主管部门的认定批复及《年度番禺区电子商务园区奖励补贴申请表》,各项材料一式三份,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第六条 引进市级或以上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且企业承诺5年内不迁离番禺区的,申请一次性资金奖励,园区运营企业应提交以下各项材料一式三份,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一)《年度番禺区电子商务园区奖励补贴申请表》;
(二)市级或以上主管部门对被引进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认定批复;
(三)被引进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被引进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原所在地(除番禺区外)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或迁出证明(迁出时限不得超过半年);
(五)被引进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五年内不迁离番禺区、不改变在番禺区的纳税义务的承诺书。
第七条 在番禺区注册且已获得国家、省和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纳入可申请扶持的电子商务企业范围。
第八条 电子商务企业申请“知名企业落户奖”的,应提交以下各项材料一式三份,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一)《年度番禺区电子商务企业登记表》;
(二)《年度番禺区电子商务企业奖励补贴申请表》;
(三)市级或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申请人获得相应级别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批复;
(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原所在地(除番禺区外)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或迁出证明(迁出时限不得超过半年);
(六)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完税证明,以及自企业落户番禺之日至申请“知名企业落户奖”之日该段时期的完税证明;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含营业收入、电子商务业务收入等);
(八)企业自最近一次获得扶持之日起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番禺区、不改变在番禺区的纳税义务的承诺书;
(九)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商务应用服务平台的企业,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第九条 电子商务企业申请“企业贡献奖”的,应提交以下各项材料一式三份,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一)《年度番禺区电子商务企业登记表》;
(二)《年度番禺区电子商务企业奖励补贴申请表》;
(三)市级或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申请人获得相应级别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批复;
(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完税证明,以及首次实现年营业收入达到一定额度的完税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含营业收入、电子商务业务收入等);
(七)企业自最近一次获得扶持之日起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番禺区、不改变在番禺区的纳税义务的承诺书;
(八)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商务应用服务平台的企业,应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暂行办法》中“企业贡献奖”的“年营业收入达到一定额度”的具体营业收入金额由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条 “优秀企业奖”范畴中“新获得市级或以上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电子商务企业,申请一次性资金奖励的,应提交以下各项材料一式三份,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一)《年度番禺区电子商务企业登记表》;
(二)《年度番禺区电子商务企业奖励补贴申请表》;
(三)市级或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申请人获得相应级别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批复;
(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完税证明,以及至企业新获市级或以上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之日为止1年内的完税证明;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含营业收入、电子商务业务收入等);
(七)企业自最近一次获得扶持之日起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番禺区、不改变在番禺区的纳税义务的承诺书;
(八)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商务应用服务平台的企业,应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优秀企业奖” 范畴中“获得市级或以上各类电子商务专项资金扶持(不包括奖励类资金)”的电子商务企业,申请区级扶持资金配套的,应提交以下各项材料一式三份,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一)《年度番禺区电子商务企业登记表》;
(二)《年度番禺区电子商务企业奖励补贴申请表》;
(三)市级或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申请人获得相应级别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批复,及获得市级或以上各类电子商务专项资金(不包括奖励类资金)的证明材料;
(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完税证明;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含营业收入、电子商务业务收入等);
(七)企业自最近一次获得扶持之日起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番禺区、不改变在番禺区的纳税义务的承诺书;
(八)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商务应用服务平台的企业,应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优秀企业奖”范畴中“电商十优奖”的电子商务企业,申请一次性资金奖励的,应提交以下各项材料一式三份,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一)《年度番禺区电子商务企业登记表》。已获得市级或以上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提供相应级别主管部门的认定批复;
(二)《年度番禺区电子商务企业奖励补贴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完税证明;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含营业收入、电子商务业务收入等);
(六)企业自最近一次获得扶持之日起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番禺区、不改变在番禺区的纳税义务的承诺书;
(七)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商务应用服务平台的企业,应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八)获得“电商十优”企业的评审结果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优秀企业奖”范畴中“在行业或行业内某一或多个细分领域处于领军地位、且具高成长性和良好发展前途”的电子商务企业,申请特别扶持的,应提交以下各项材料一式三份,均须加盖公章:
(一)《年度番禺区电子商务企业登记表》。已获得市级或以上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提供相应级别主管部门的认定批复;
(二)若申请资金扶持则需提供《年度番禺区电子商务企业奖励补贴申请表》;
(三)《年度番禺区电子商务企业扶持申请书》;
(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完税证明;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含营业收入、电子商务业务收入等);
(七)企业自最近一次获得扶持之日起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番禺区、不改变在番禺区的纳税义务的承诺书;
(八)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商务应用服务平台的企业,应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九)能够证明企业处于领军地位、且具高成长性和良好发展前途的证明材料,例如曾获得广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入库企业、广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广东省创新型企业等称号的。
第十四条 区科工商信局对本细则第十四条申请特别扶持的电子商务企业提出扶持措施,报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实施。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企业申请“租金补贴”的,由园区运营企业在申报时间内统一代为申请,应提交以下各项材料一式三份,均须加盖入驻企业公章:
(一)入驻企业的《年度番禺区电子商务企业奖励补贴申请表》;
(二)入驻企业的委托申请书;
(三)入驻企业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园区运营企业与入驻企业签订的(办公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及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企业申请“电子商务公共培训项目扶持”的,应提交以下各项材料一式三份,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一)《年度番禺区电子商务公共培训项目补贴申请表》;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机构为高校等事业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为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电子商务培训情况说明(包括组织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长、受训人员或企业数、学员或受训企业名单及考勤表等);
(四)培训费用清单及聘请讲师、购买或租用场地、器材、教材及培训设备等的合同复印件及发票复印件。
第十七条 企业(机构)在我区举办具有国际性、全国性影响力的电子商务主题活动,申请补贴的,应提交以下各项材料一式三份,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一)《年度番禺区电子商务主题活动补贴申请表》;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机构为高校等事业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为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国家、省、市、区相关部门同意申请企业(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主题活动的批复复印件,或国家、省、市、区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委托申请企业(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主题活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电子商务主题活动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活动通知、参会人员名单、议程、活动材料、活动费用清单、发票复印件等。
第十八条 被认定为“番禺区电子商务园区”称号的园区运营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的园区电子商务企业总体运行情况报区科工商信局。区科工商信局原则上每两年对通过认定的电子商务园区复评一次,期间对园区开展不定期抽查,告知达不到《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园区进行限期整改,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园区取消“番禺区电子商务园区”称号。
第十九条 已享受《暂行办法》中相应扶持措施的企业(机构),应于次年6月30日前向区科工商信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报告(或专账复印件),对不按要求报送材料或资金已到帐但未能如期实施相关项目且无正当理由的受扶持企业(机构),区科工商信局有权建议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督促企业(机构)退回已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9日。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年度番禺区电子商务园区认定申请表
2.年度番禺区电子商务企业登记表
3.年度番禺区电子商务园区奖励补贴申请表
4.年度番禺区电子商务企业奖励补贴申请表
5.年度番禺区电子商务公共培训项目补贴申请表
6.年度番禺区电子商务主题活动补贴申请表
7.年度番禺区电子商务企业扶持申请书
8. 企业承诺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