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创业投资企业扶持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我区“1+11”创新发展政策,吸引国内外创业投资企业在番禺区集聚,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我区科技型企业,促进我区科技型企业加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在我区集聚发展,我区积极引导创业投资企业落户在万博核心商务区。
第三条 对落户在我区实收资本达到人民币1亿元(或承诺5年内补足实收资本)并承诺六年内不外迁、投资我区科技型企业超过实收资本10%的创业投资企业给予100平方米办公场所三年100%租金补贴三年50%租金补贴的优惠扶持;实收资本每增加1亿元(或承诺5年内补足相应实收资本),增加100平方米的上述优惠扶持。对每家创业投资企业最多补贴300平方米,每平米租金补贴最高60元的办公场所,每平方米给予1000元一次性装修补贴。
第四条 对在我区注册运营并承诺6年内不外迁且投资我区内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的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给予奖励。
(一)创业投资企业对投资当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企业投资超过二年(含二年)的,按投资金额的5%给予奖励;
(二)创业投资企业对投资当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至8000万元(含80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投资超过二年(含二年)的,按投资金额的4%给予奖励;
(三)创业投资企业对投资当年营业额在8000万元到2亿元(含2亿元)的科技型企业投资超过二年(含二年)的,按投资金额的3%给予奖励;
(四)每家创业投资企业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第五条 对我区科技型企业完成引入创业投资企业超过二年(含二年)的且引入当年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含2亿元),按照企业单轮融资引入投资金额(未退出部分)的5%、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和科技型企业申请扶持的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扶持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向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提交申请资料。
(二)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审定申请资料后,会区财政局根据财政资金支付流程支付扶持资金。
第七条 申请本办法第三条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应符合的条件及申请材料。
(一)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条件:
(1)2016年1月1日后在我区注册成立的创业投资公司、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
(2)已在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3)已享受过区政府其他房租补贴不可再享受此政策。
(二)创业投资公司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1)《番禺区创业投资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2)物业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核对);
(3)创业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核对);
(4)创业投资企业主要发起人(合伙人)、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委托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基本情况资料;
(5)创业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情况,必须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为依据(原件核对)。
第八条 申请本办法第四条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应符合的条件及申请材料。
(一)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条件:
(1)在我区注册成立的创业投资公司、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
(2)已在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3)股权投资我区科技型企业超过二年(含二年);
(4)在2014年1月1日后(以工商股权变更日为准)股权投资我区科技型企业。
(5)已获得我区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我区科技型企业投资额超过我区引导基金出资额度2.5倍的部分方可享受此政策。
(二)创业投资企业应在每年5月1日到7月31日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1)《番禺区创业投资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2)创业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核对);
(3)创业投资企业主要发起人(合伙人)、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委托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基本情况;
(4)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创业投资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5)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我区超过二年(含二年)企业名单、投资额以及被投资企业基本情况;
(6)创业投资企业对企业投资的投资款项支付凭证或企业的验资报告,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签订的股权融资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7)被投资企业获得投资当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企业最近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以及申报前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复印件;被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工商登记证明材料,被投资企业为科技型企业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本办法第五条政策扶持,科技型企业应符合的条件及申请材料。
(一)科技型企业申请条件:
(1)引入创业投资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2亿元(含2亿元);
(2)科技型企业引入创业投资企业超过1年(含一年);
(3)科技型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以工商股权变更日为准)引入创业投资企业。
(二)科技型企业在每年5月1日到7月31日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1)《番禺区科技型企业引入创业投资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2)科技型企业营业执照,创业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及备案证明材料;
(3)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最近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以及申报前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
(4)引入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项目清单(包括:引入投资机构名称、时间、投资额度、工商变更登记时间、退出情况等),企业与创业投资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增资验资报告和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证明材料;
(5)企业股权变更工商登记证明材料,企业为科技型企业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请企业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按要求如实申报,做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创业投资发展资金奖励的企业,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追缴资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终身不得申请我区任何政府经费扶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的企业。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型企业是在番禺区注册成立的,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公司,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双软企业;(2)近5年内获国家、省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扶持的企业;(3)参加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的优秀企业;(4)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5)获得“创新型试点企业”或“创新型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6)近5年内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立项的企业;(7)拥有1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发明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8)入驻经市级科技部门认定的孵化器或我区认定的科技园区的企业(9)其他由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科技类型的企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