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度广州市越秀区科技企业
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61号),加强和规范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管理,依据《越秀区关于促进黄 花岗科技园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开展2016年越秀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功能要求;
2.孵化器运营机构为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法人;
3.具备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提供金融、知识产权、市场、法律、科技等服务;
4.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低于70%;
5. 可自主支配的区内孵化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其中孵化企业(项目)使用的场地占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60%以上,应提供专门场地用于向孵化企业提供公共服务;
6.已入驻的孵化企业(项目)不少于10家;
7.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孵化企业(项目)占孵化企业(项目)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8.孵化器内孵化企业为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法人;
9.有关概念、定义参见《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二、申报资料(加盖公章)
对于未被认定为国家、省和市级孵化器的申报主体,须提交:
1.越秀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孵化场地证明材料(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企业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4.孵化器建设规划书(包括建设规模、定位、发展目标、建设方式、建设规划、服务平台、队伍建设及服务内容等);
5.孵化器管理团队名册(附件2)及学历、学位证书的复印件;
6.运行管理相关制度;
7.孵化企业(项目)情况表(附件3)、工商和税务登记情况、经营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8.孵化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清单及其证明材料;
9.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5份,用A4纸装订成册,另附电子文档1份。
三、申报程序
1.黄花岗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常年受理越秀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申报;
2.管委会组织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3.管委会将评审意见进行公示后,对通过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的孵化器认定为区级孵化器并颁发牌匾。
四、报送时间
常年受理
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
2016年1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