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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关于修订〈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三个“黄金十条”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18-04-08 04:11:42 阅读:0

 为进一步促进开发区企业相互采购,促进企业联动发展,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区商务局在征求区相关部门、街镇园区意见基础上,起草了《区商务局关于修订〈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三个“黄金十条”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文内红色字体为增加部分)。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4月4日至4月13日,如有意见建议,请径向开发区商务局反映。

 为进一步促进开发区企业相互采购,推动我区经济发展,建议对《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三个“黄金十条”产业政策实施细则》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对《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修改意见

 

一是第三章经营贡献奖第十一条第(一)款第 1 项,建议修改为:以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在本办法实施后 2017 年内在本区新注册,或本办法实施后至 2020 年 2 月15 日在本区新注册的企业,且符合本办法第六章产业联动发展奖励条件的企业。(备注:本文红色字体为增加部分)

 

二是第六章产业联动发展奖励第十九条,建议修改为:鼓励企业互相采购产品或服务,促进企业联动发展,对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服务的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申请本奖励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买方企业、卖方企业在购买当年为本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限额以上商贸业企业或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且至少其中一方须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工业企业购买本区企业产品(商品,服务)的当年购买总额的 95%以上须用于企业自身再生产;商贸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购买每家工业企业自

身生产的产品须占购买该工业企业总额的 95%以上;

 3.买方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同比上一年度正增长;

 4.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首年申请本奖励的企业,当年购买本区企业产品(商品)累计金额达到 1000 万元以上或当年购买本区企业服务累计金额达到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

 (2)第二、三年申请本奖励的企业,当年购买本区企业产品(商品)累计金额比上一年度享受奖励的购买金额增加 1000 万元以上或当年购买本区企业服务累计金额比上一年度享受奖励的购买金额增加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

 (二)对买方企业的奖励标准如下:

 对首年申请本奖励的买方企业按其当年购买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对第二、三年申请本奖励的买方企业按其当年购买总额比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1、区内商贸企业购买区内单个工业企业产品,累计达到 5000 万元以上(含 5000 万元)的,按照当年购买该企业总额的 1%给予奖励,购买单个企业的奖励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

 

 如果同时购买多家工业企业的产品,且符合区内商贸企业购买区内单个工业企业产品奖励规定的,可以累计计算。

 2、区内工业企业购买区内单个商贸企业产品,累计达到 5000 万元以上(含 5000 万元)的,按照当年购买该企业总额的 1%给予奖励,购买单个企业的

奖励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

 如果同时购买多家商贸企业的产品,且符合区内工业企业购买区内单个商贸企业产品奖励规定的,可以累计计算。

3、区内工业企业购买区内单个工业企业的产品,累计达到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的,按照当年购买该企业总额的 2%给予奖励,购买单个企业的奖励总额不超过 200万元。

 如果同时购买多家工业企业的产品,且符合区内工业企业购买区内单个工业企业的产品奖励规定的,可以累计计算。

 4、区内工业企业购买单个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的服务累计达到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的,按照当年购买该企业总额的 3%给予奖励,购买单个企

业的奖励总额不超过200 万元。

 

如果同时购买多家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的服务,且符合区内工业企业购买单个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的服务奖励规定的,可以累计计算。

 

 5、区内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购买区内单个工业企业的产品,累计达到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的,按照当年购买该企业总额的 3%给予奖励,购买单个企业的奖励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如果同时购买多家工业企业的产品,且符合区内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购买区内单个工业企业的产品奖励规定的,可以累计计算。

 (三)上述提及第(1)至第(5)五种相互采购方式的买方企业,单一类奖励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买方企业奖励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且不超过按以下公式计算的封顶额:当年封顶额=该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 90% -(该企业当年按照本区相关政策获得的经营贡献奖金额+高管人才奖励金额+办公用房补贴金额)。

 

 (四)购买金额的计算包括产品(及其附加服务)、商品、服务,购买本区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须占产品及其附加服务累计金额 95%以上。购买金额(不

含税)的计算全年累计,不限于同一时间、同一产品或购买于同一公司。

 (五)同一法人代表企业、隶属于同一集团企业、关联企业、控股企业、母子公司等相关企业之间互相采购产品或服务不纳入奖励范围。

 (六)购买电、水、蒸汽、燃气、燃汽油等公共生产资源和特种气体等不纳入奖励范围。

 (七)企业对交易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追究法律责任。

 (八)本条奖励由区经济信息部门负责对工业企业发放、区商务部门负责对商贸业企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发放资金。符合互购产品或服务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3.购买产品或服务当年和上一年度的公司审计报告原件;

 

4.当年和上一年度累计购买区内企业生产产品及其附加服务、商品、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服务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分开企业列明细、产品及附加服务分开、附发票、银行凭证)等相关材料;

 

5.提供符合本条第(一)2 项的证明材料。

 

二、对《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意见

 

第三章经营贡献奖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1 项,建议修改为: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本区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企业成立日期以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或本办法实施后至 2020 年 2 月 15 日在本区新注册的企业,且符合《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第六章产业联动发展奖励条件的企业。

 三、对《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意见

 第三章经营贡献奖第十一条第(一)款第 1 项,建议修改为: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本区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企业成立日期以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或本办法实施后至 2020 年 2 月 15 日在本区新注册的企业,且符合《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

 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第六章产业联动发展奖励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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