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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储气设施相关价格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1-24 06:07:40 阅读:0

粤发改价格函〔2016〕5642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省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中海广东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珠海金湾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储气设施相关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1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放开的储气设施天然气对外销售气量和价格等有关情况,每年4月15日前报我委(价格管理处)。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6年11月23日

  相关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储气设施相关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17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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