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Admin网站管理系统
简体中文 联系我们
  • 首页
  • 公司概况
  • 申报通知
  • 项目公示
  • 职称评审
  • 企业认证
  • 知识产权
  • 资金补助
  • 人才服务
  • 重点专题
申报通知
  • 市级项目
  • 省级项目
  • 区级项目
  • 国家项目
  • 首页
  • > 申报通知
  • > 区级项目

[海珠区]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海珠区扶持融资租赁业发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2-19 10:21:16 阅读:0



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海珠区扶持融资租赁业发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支持海珠区融资租赁业发展,丰富中小企业融资方式,我局起草了《广州市海珠区扶持融资租赁业发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月26日(星期五)前将修改意见发至电子邮箱:

hzwjmj@126.com。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海珠区扶持融资租赁业发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海珠区科工商信局

2016年2月17日

 

 

 

 

 

 

 

 

 

广州市海珠区扶持融资租赁业发展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支持海珠区融资租赁业发展,丰富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完善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对融资租赁业的扶持范围

海珠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作为融资租赁产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融资租赁企业落户增资、重点企业培育、效益贡献、项目补贴、办公用房等扶持;其中落户增资奖、重点企业培育和效益贡献奖可由企业自主奖励给经营决策人员。

二、申请享受融资租赁业扶持措施的条件

(一)在海珠区进行商事登记、税务登记及统计管理;

(二)企业类型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或金融租赁公司等法人单位;

(三)书面承诺在获得本意见所涉及的扶持资金之日起五年内不迁出海珠区或减少实缴注册资本,违反承诺的企业应在办理迁离或减少实缴注册资本手续前全额退回已取得的扶持资金。

三、对融资租赁业的扶持措施

(一)本意见实施后首次落户海珠区或增资扩股的融资租赁企业,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新增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企业实缴注册资本(新增注册资本的实际到位额)的1%标准对企业进行奖励,每家企业当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本意见实施后首次落户海珠区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企业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情况,结合企业在实缴注册资本、营业收入、外贸进出口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排序评审,每年度最多对排名前6名的区融资租赁企业进行奖励,第1名奖励不高于500万元,第2名、第3名奖励每个企业不高于200万元,第4名至第6名奖励每个企业不高于100万元。

(三)本意见实施后首次被评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四)因业务发展需要在海珠区通过公开出让方式购地建设自用办公用房,按照自用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500元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于购买办公用房的,按照自用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于租用办公用房的,每年按不高于房屋租金的20%给予补贴, 每家企业当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连续补贴3年。

(五)当年累计为海珠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高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租赁企业可申请以下补贴:

对为海珠区符合产业导向发展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为海珠区企业提供的新增融资总额,给予新增融资总额1%的补贴,每年该项补贴最高限额为500万元。

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海珠区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按照合同金额的1%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对单一合同不重复享受补贴,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该项补贴最高限额为500万元。

(六)将融资租赁企业纳入区政府绿色通道服务范围。

四、申请享受融资租赁业扶持措施的程序

(一)原则上于每年5月份集中进行,如遇特殊情况,经请示区政府同意后办理;

(二)企业向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审核后,请示区政府审定;

(三)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向企业拨付资金。

五、其它

(一)申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并配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有权对所扶持项目的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对不实申报或者违法使用资金的单位可终止扶持或者责成其退回扶持资金;

(二)融资租赁企业在同时符合本意见所涉及的政策和本区其它政策的情况下,不得重复享受相关政策;

(三)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融资租赁企业对应获得上述融资租赁扶持资金的情况应在2016至2019年期间发生。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 上一篇: [荔湾区]关于征求《荔湾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下一篇: 2019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第一次准备会议顺利闭幕

咨询电话:020-31177581 34780799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兴南大道902号板桥大厦603

粤ICP备15017609号-2 Copyright © 2015-2026 广州引政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微信  微信二维码  视频号  视频号二维码  抖音  抖音二维码  微博  微博二维码  快手  快手二维码

Powered by PageAdmin 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