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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征集2016年度中国与美国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建议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2-11 10:43:28 阅读:0

国科发外〔2015〕4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以下简称《中美科技合作协定》)及其框架下各领域议定书、协议和谅解备忘录,为提升中美 科技合作水平,推动双方在科技领域开展务实项目合作,现征集2016年度与美国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建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背景
    随着中美关系的不断发展,双方进一步深化科技创新合作的意愿日益增强。中美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旨在支持双方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基于已有合作基础,就共同 感兴趣并能使双方受益的科学、技术和工程等问题开展联合研发,力争产生务实合作成果,打造创新合作典范。合作项目应在《中美科技合作协定》框架下开展,并 已获得美国联邦政府部门的出资或出资承诺。项目申报单位应本着平等合作、互利互惠、成果共享、尊重知识产权的原则开展实质性合作。项目需具备技术先进性和 创新性,双方政府机构将对具有技术转移潜力或产业化前景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二、项目建议征集说明
    根据前述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经商美方相关对口部门,确定2016年拟支持的领域和经费额度如下:
    (一)拟支持的领域。
    《中美科技合作协定》框架下各领域议定书、协议和谅解备忘录及其附件所辖优先领域,应已获得美国联邦政府部门在该领域的出资或出资承诺。
    (二)支持额度及年限。
    预计对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为200万至500万元人民币。
    实施期限为2至3年。
    三、项目建议的撰写与提交
    (一)编写要求。
    1.合作项目应符合《中美科技合作协定》及其框架下各领域议定书、协议和谅解备忘录的优先领域;且已获得美国联邦政府部门出资或出资承诺,并由美方合作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2.项目合作要求意义重要、理由充分、目标明确、内容具体,合作方案合理可行,技术指标可考核。能有效利用国际科技资源,解决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 瓶颈问题;能与产业和应用需求紧密结合,能形成知识产权或相关技术标准;可有力配合国家外交战略,支撑《中美科技合作协定》的实施。
    3.项目建议提交单位应为具有较强国际科技合作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项目建议提交单位的同一项目建议只能通过1个推荐主体申报1次。
    4.项目具备良好合作基础,中方项目建议提交单位具备相应的合作渠道和合作能力,并与美方合作单位保持良好的互信合作关系,中美合作双方须签订有相关项目合作协议或意向书,并包含知识产权相关条款。
    5.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员应遵守《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2〕123号)的相关规定。作为项目负责人,须具有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同期主持的国家基础科技计划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项;作为主要参加人员,同期参与承担的国家基本科技计划项目数(含负责主持 的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
    6.美方合作伙伴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较高的科研水平,并具备对华合作的意愿和能力。
    7.项目实施中,能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及涉及国家安全的相关信息资源等,合理分享合作研发成果,维护中方利益。
    8.鼓励产学研结合,立项时将优先考虑有中方企业提供配套资金的项目申请。
    9.根据双方政府部门共识,要求项目合作研究内容应有较高的创新性和应用前景。评审时将主要依据项目的科研卓越性排序,经与美方相关部门协商并综合考量美方对口部门支持情况,择优支持。优先考虑有明确产业化应用前景、社会经济效益良好的合作研发项目。
    (二)项目建议提交方式。
    1.项目建议需通过上一级组织推荐部门提交。组织推荐部门指项目建议的报送单位所隶属的国务院部门主管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 (委、局),各有关单位。请推荐部门依据行业发展重点和方向,严格把关,推荐优质项目。每个推荐部门推荐不超过5个项目。
    2.请按照项目建议书附件格式及要求填写,请勿更改原始文件的格式或另行制作文件填写。
    3.请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申报中心统一填报。网络填报的受理时间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
    网上填报提交后,请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以寄出时间为准)将加盖组织推荐部门公章的推荐函(纸质,一式4份)、项目建议基本信息表、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建议书(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纸质,一式4份)寄送至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请不要现场报送。
     

                                                    科 技 部
                                                  201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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