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智能制造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国制造2025”的发展战略,大力推动我区向制造强区转变,在全国率先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根据《顺德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顺府办【2015】24号)和《顺德区关于推进“机器代人”计划 全面提升制造业竞争力实施办法》(顺经发【2014】179号)的精神,结合我区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智能制造专项资金来源于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区经济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或区拨改投(贷)资金,主要采取“事后扶持”、“事后补贴”和政策性金融产品的方式,支持企业实施智能制造、两化融合和机器代人,扶持工业及服务机器人企业、智能制造集成企业、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发展,推动智能制造关键技术攻关和智能制造投融资金融服务的发展等,营造我区良好的智能制造应用及创新生态体系。
第三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财税局、区产业服务创新中心等单位多方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具体职责详见《顺德区促进产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 项目申请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如实申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产业服务创新中心等遵循公正受理、择优扶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每年按照区政府重点工作、上级产业政策和地区发展需要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指南),支持对象必须为列入当年申报通知(指南)范围的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政策性金融产品等扶持方式给予项目资金支持。无偿资助是指对获得政府立项批准后确定予以扶持的项目,将资助资金无偿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的扶持方式。政策性金融产品是指采用无息使用、拨改投、投资基金、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科技小贷、科技信贷风险补偿、科技保险、知识产权质押等扶持项目承担单位的方式。优先采用政策性金融产品扶持企业开展智能制造工程。同一项目只能选择申请本专项资金的一种扶持方式。
第七条 无偿资助项目
(一)机器代人项目补助。“机器代人”项目是指企业通过利用先进自动化生产设备、工业机器人等进行技术改造升级,优化工艺技术流程,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优质率,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和水平的智能制造提升项目。对顺德区内非骨干企业(区认定的骨干企业有另外扶持政策)上一年度实施机器代人和智能制造提升改造的项目,通过技术改造核准(或备案)且当年设备(系统)购置总金额超过50万元的,给予设备(系统)购置总金额(以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准)10%的补助;支持区内企业采购顺德区企业提供的装备、解决方案或集成服务,项目所购设备(系统)中顺德企业产的设备(系统)金额超过50%的,给予设备(系统)购置总金额15%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企业实际补助金额按本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中机器代人项目分配资金与年度企业有效申请资金总额的比例折算得出。
(二)对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园区)的建设和运营给予扶持。每个平台项目将根据其技术水平、产业带动作用、经济和社会效益指标等要素进行评审后确定项目资助金额。单个项目按照平台投入资金预算总额,给予不超过30%补助(但对于完全为全区产业发展提供智能制造、两化融合服务的非营利性平台类项目可不受该比例限制)。单个平台项目的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智能制造解决方案示范项目研发补助。通过专家评审,评选一批开展智能化改造、机器人应用、企业信息化集成系统等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并实现产业化的智能制造解决方案示范项目,按照单个示范项目上年度市场销售价(以对应的发票与合同为准)给予研发生产单位20%的项目研发补助,单个项目研发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优先扶持工业机器人行业应用示范项目、行业有代表性的智能制造升级示范项目、工业4.0示范项目、数字化工厂示范项目等。企业实际补助金额按本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中示范项目研发补助分配资金与年度企业有效申请资金总额的比例折算得出。
(四)机器人产业化扶持。对在顺德登记注册,并在顺德设有相应的研发和生产基地的工业机器人(需三个以上运动自由度、可重复编程、多用途的关节机械手,或具有激光导航或惯性导航等功能的高端AGV自动搬运车)、高端服务机器人及机器人关键零部件(包括减速器、控制器等)研发生产企业给予产品研发经费补助。按照企业该产品年度销售额的10%给予研发经费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经费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个企业享受补助不超过3年。企业实际补助金额按本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中机器人产业化扶持分配资金与年度企业有效申请资金总额的比例折算得出。
(五)示范企业奖励。对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智能制造(两化融合)示范的企业或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认定为国家或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推荐企业的、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贯标工作经费补助。以上示范企业国家、省和市有经费奖励的,区财政不重复扶持。
(六)智能制造企业设立扶持。对本办法颁布后在顺德投资注册新成立的机器人、智能制造解决方案集成企业、企业信息化集成企业,在顺德设有相应的研发和生产基地,成立后的第二年其智能制造相关业务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按企业上年度智能制造相关业务销售收入的5%给予研发经费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经费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实际补助金额按本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中智能制造企业设立扶持分配资金与年度企业有效申请资金总额的比例折算得出。
第八条 政策性金融产品扶持项目
采用无息使用、拨改投、智能制造投资基金、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科技小贷、科技信贷风险补偿、科技保险、知识产权质押等政策性金融产品扶持企业开展智能制造、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应用的示范性项目。主要资助方向为: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智能装备、工业机器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产品研发设计智能化项目,经营管理及制造过程信息化项目。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九条 区智能制造项目一般每年定期组织申报和受理,具体的受理与截止时间以当年申报通知(指南)为准。申报通知(指南)以发文及网上公告等形式发布,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
第十条 申报区智能制造无偿资助项目的企业和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主承担单位必须是在顺德区内登记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二)申请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
(三)项目主承担单位有逾期未申请验收项目或验收不通过的,或有项目被我局终止结题处于取消申请区级财政扶持资金资格期限内的,不能申报当年度区智能制造项目。
(四)项目必须在顺德行政区域范围内组织实施。
(五)项目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扶持的,不得重复扶持。
(六)申报通知(指南)要求的其他专项条件。
第十一条 无偿资助项目申报程序及受理
(一)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根据当年度区智能制造项目组织申报通知要求,认真填报申报材料。
2、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项目申报书(表)。
(2)法人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经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提供有企业和税务部门盖章的上一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以证明企业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和经营财务情况(提交申报资料时要现场核对复印件原件)。
(4)申请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园区)建设和运营项目的,需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智能制造解决方案示范项目研发补助的,需提交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5)其他证明材料。例如:购置智能设备(系统)的合同、发票、记账凭证及付款凭证复印件,设备全景照片及设备铭牌照片(提交申报资料时要现场核对复印件原件);产品检验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相应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或被认定的科技成果等证明材料,以及市场应用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申报通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项目受理:申报单位将书面材料加盖公章后统一用A4纸装订成册,连同电子数据报送到申报通知指定的受理单位,受理单位对申报项目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核汇总,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申报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无息使用项目的申报受理、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由顺德区产业服务创新中心按照《顺德区创新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他政策性金融产品扶持项目的申请按照区相关政策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十三条 材料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
(一)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聘请专家组对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园区)建设及智能制造解决方案示范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答辩和评审,对评审项目进行量化评分、择优排序,给出最终的综合评审和扶持意见;聘请专家组对奖励或补贴类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准,主要审核申报企业是否符合奖励或补贴条件,拟定具体的奖励或补贴金额等。
(二)评审结果应在顺德经济网上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发文确定企业扶持名单及金额后,区财税局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拨付。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专家评审按照《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级财政扶持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平台项目立项并签订合同后,首期按合同确定扶持资金总额的50%予以拨付;项目实施完成如期申请验收并通过后,拨付扶持资金余额。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信息公开。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等。
(三)专项资金拟扶持的申报单位名单,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等。
(四)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按规定及时下达无偿资助项目经费;区财税局负责按时拨付项目经费。对奖励、后补助类项目一次性发放拨付扶持资金,不再组织验收结题。本办法按照《顺德区促进产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八条 平台项目按合同进行管理。平台项目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平台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项目主要负责人牵头对目标任务实行进度控制,阶段实施、分段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任务。按合同约定的条款组织实施项目;设立项目专账财务管理制度,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按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重大问题、接受并配合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和审计监督、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完成项目工作内容,及时申请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平台项目合同内容原则上不能变更。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力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提出书面申请或报告。如确实不能执行合同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审核后作出中止或撤销项目的决定,项目经费未拨付的停止拨付,已拨付的追回未支出部分。
第二十一条 平台项目原则上要求在签订合同后两年内完成实施。项目实施期满两个月内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提出验收申请,具体按照《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级财政扶持资金项目验收结题管理办法(试行)》具体条例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原《关于印发<顺德区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顺经发[2013]11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