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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关于《广州市海珠区企业创新奖励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1-07 10:23:28 阅读:0

    关于《广州市海珠区企业创新奖励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广州市海珠区企业创新奖励办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企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海珠区实际,我局草拟了《广州市海珠区企业创新奖励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形式于2016年1月17日之前反馈至海珠区科工商信局。


 


 

 

2016年1月7日

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附件

 

广州市海珠区企业创新奖励办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企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海珠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创新奖励资金来源】

每年从区科技经费中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创新奖励资金,对企业创新进行奖励。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海珠区注册登记、办理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具有研发和创新能力、产品和服务符合创新要求的企业,包括高新技术领域及数字会展、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应用、数字新媒体、海洋生物医药等新业态企业。

第四条【基本原则】

企业创新奖励资金遵循公开透明、规范合理、突出重点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五条【责任主体】

区科工商信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与实施,并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企业创新奖励的类别和标准

 

第六条【获得各级企业认定的奖励】

对获得各级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一)对获得各级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的奖励:

1.获得国家级、广东省、广州市各级创新型企业认定,分别一次性奖励 50、40、30万元;

2.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复审),一次性奖励 20万元;

3.获得广州市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对认定为国家、省、市技术先进性服务外包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30、2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省、市服务外包示范企业或重点培育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30、20万元。

(三)对获得国家、省、市物流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四)对获得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广州市清洁生产优秀企业、广州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10、8万元;

(五)同一企业取得同一类企业认定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只奖励其差额部分。

第七条【获得各级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和研发机构认定的奖励】

对获得各级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和研发机构认定的,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一)对获得各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含复审)的奖励:

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分别奖励40、30、20万元;

(二)对获得各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含复审)的奖励:

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分别奖励40、30、20万元;

(三)对获得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奖励30万元。

(四)对于同一级别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与技术中心认定奖励,同一企业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能重复享受;同一企业取得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与技术中心认定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只奖励其差额部分。

第八条【获得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创业示范基地的奖励】

对获得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创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一)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分别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二)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小企业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九条【获得各级科技进步奖的奖励】

对海珠区企业作为第一完成主体,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奖励50万元,二等奖奖励40万元,三等奖奖励30万元;

(二)获得广东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励40万元,二等奖奖励30万元,三等奖奖励20万元;

(三)获得广州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励30万元,二等奖奖励20万元,三等奖奖励10万元。

第十条【其他事项】

(一)以上奖励事项的适用期均从2015年1月1日算起(新迁入企业于上一年度在原注册地取得本办法第六、七、八、九条的认定事项和科技进步奖的,可按本法规定申请相应奖励资金)。

(二)除科技进步奖外,同一企业只享受同一项奖励一次,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获得不同类别、不同级别认定的,只奖励最高额度项目。

(三)以上奖励事项另有规定实行市区按比例联合奖励的,先执行市区联合奖励,若区奖励部分低于本办法奖励标准的,其差额可给予补足。

(四)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企业,经主管部门同意,可申请享受本区其他扶持政策。但同一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申请相同事项补助。

 

第三章 企业创新奖励资金的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材料和流程】

企业创新奖励资金申报每年受理一次,区科工商信局负责公布申报时间和要求,申报企业须按照要求提交《海珠区企业创新奖励资金申请表》、相关文件、奖励证书复印件等材料。区科工商信局受理并审核以上材料,审核结果经区科技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区政府批准,由区财政部门向相关企业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申报承诺事项】

申报企业应承诺自享受奖励之日起,于本区连续经营不少于3个完整纳税年度(商事登记主体、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均不迁离本区),否则须全额退还奖励资金。

 

第四章 企业创新奖励资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企业创新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

企业创新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研发领军人才奖励、研发团队奖励及科研经费补充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四条【企业弄虚作假和违反资金使用办法的责任】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企业,由区科工商信局收回已发放的奖金,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五年内不受理其奖励资金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科工商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有效期为5年。相关文件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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