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申请指南
广州市天河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基金。设立引导基金的宗旨是推进广州市天河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充分运用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领域,助推区域内新兴产业项目群快速发展,打造新型创业服务平台,营造良好的区域内创业创新生态环境。引导基金主要采取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
按照《广州市天河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穗天科信字〔2015〕27 号)的规定,天河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 2015 年度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方案,发布本指南:
一、 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安排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申请,拟设立两支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基金:天河一号基金,引导基金首期出资规模为 2500 万元;天河二号基金,引导基金首期出资规模为 3000 万元。
二、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为引导基金的主管机构,其委托广州市天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其中,广州市天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天河一号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广州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是“天河二号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各申报机构根据创业投资基金合作意向,需明确选择申请 “天河一号基金”或“天河二号基金”,并向其对应的联系人报送申报材料。
三、 申请条件及相关要求
符合《广州市天河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附件1)的要求和规定。
四、 申请材料的提交与受理
请按照《广州市天河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
金合作机构申请材料》(附件 2)规定的内容提交申请材料。
(一) 申请材料纸质版一式九份(用 A4纸张标准准备)。
(二) 受理申请截止日期为2016年1月15日。
附件:1.《广州市天河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穗天科信字〔2015〕27号)
2.广州市天河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机构申请材料
天河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附件1
天河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设立和运作天河区战略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 年第 39 号令)、《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 128 号)《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08〕116 号)、《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668 号)、《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工〔2013〕
281 号)、《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穗发改高技〔2014〕6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区政府出资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领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参股基金,是指引导基金、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的现有创业投资基金,其发起设立或增资、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部门不干预参股基金日常的经营和管理。
第二章 引导基金管理
第四条 引导基金根据投资运作情况逐步扩大规模。每支参股基金首期出资 1000—3000 万人民币。
第五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评审和投资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成立天河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委会),行使引导基金决策管理职责。引导基金管委会共 9 名成员,由区长任主任,分管副区长任副主任,天河中央商务区管委会、天河科技园管委会、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等单位各 1 名主要领导任委员。
第七条 引导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 组织召开引导基金管委会会议;
(二) 组织召开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会议;
(三) 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引导基金申报指南;
(四) 监督受托管理机构执行委托协议及引导基金管委会决议;
(五) 做好参股基金与天河区创业企业的对接服务工作;(六)承办引导基金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引导基金实行评审委员会独立评审制度。成立独立的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和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专家共同组成。每次评审人员由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动态调整,人员须为单数且不少于 5 人,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专家不少于半数。项目申请单位人员、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评审。
第九条 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的尽职调查报告和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
(二) 为引导基金管委会需要评审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条 委托广州市天河区全资国有企业作为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引导基金管委会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以股东或有限合伙人身份参与参股基金的决策和管理。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 对引导基金拟合作的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和拟跟进投资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具体投资方案。
(二) 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义务,代表引导基金签订参股基金章程,具体实施经引导基金管委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监督参股基金投向。(三)按照引导基金管委会的要求在股份制商业银行开设托管专户。根据参股基金章程约定,在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且足额到位后,或跟进投资时创业投资企业按期缴付投资资金且足额到位后,将引导基金出资资金拨付参股基金账户或被跟进投资企业账户。
(四)定期向引导基金管委会报告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股本变化情况及其他重大情况。
第三章 引导基金运作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引导 3 倍以上的其他资本进入天河创业投资领域,积极吸引和集聚海内外优秀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团队来天河发展,大力培养本土创业投资管理团队,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培育和发展天河区新兴产业。优先支持天河区和国家、省、市联合参股投资参股基金。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取母基金运作方式,运作方式包括参股投资和跟进投资,不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实际需要,还可采用融资担保等其他方式。引导基金参股投资的参股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 10 年,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一般不超过 5 年,但被跟进投资的企业上市情形除外。
第十四条 参股投资是指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创业投资基金的一种运作方式。具体要求如下:(一)引导基金原则上参股不控股,不能成为参股基金的第一大股东。
(二) 参股基金应集中投资于新一代信息技术、TMT(含文化创意产业)、生物医药与健康、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材料与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以及符合国家、省、市、区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产业领域。
(三) 参股基金投资于工商登记注册在天河区新兴产业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其投资资金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投资该参股基金资金总额的 2 倍。
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成立时间不超过 5 年,职工人数不超过 300 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 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职工人数不超过 5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
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条件按照初始投资行为发生时被投资企业规模确定。
第十五条 参股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以下业务:(一)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参股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二) 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三) 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四) 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
(五) 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等;
(六) 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七) 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八) 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
(九) 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六条 参股基金的管理架构包括参股基金企业、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三方,三方按约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十七条 参股基金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行使管理职权。包括确定参股基金投向、选择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银行、负责重大事项决策等。
第十八条 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由参股基金企业确定,接受参股基金企业委托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负责参股基金日常的投资和管理。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中国大陆登记注册,且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二) 至少有 5 名具备 5 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 5 个以上创业企业投资案例;
(三) 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九条 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参股基金后,在完成对参股基金的 50%资金委托投资之前,原则上不得募集其他创业投资基金。
第二十条 托管银行接受参股基金企业委托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对参股基金托管专户进行管理,托管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成立时间在 5 年以上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 与参股基金主要出资人、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无股权、债务和亲属等关联和利害关系;
(三) 具有创业投资基金托管经验;
(四) 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一条 跟进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的创业项目进行跟随投资的一种运作方式。具体要求如下:(一)需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创业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项目已被创业投资企业选定且尚未完成实际投资;二是创业项目及创业企业需分别满足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三款对参股基金投资的产业、企业的要求;
(二) 对于符合条件的跟进投资项目,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确认创业投资企业已全额出资后,按双方协议要求办理跟进投资的出资手续,同时报引导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三) 引导基金不得以“跟进投资”之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运作业务。
第四章 引导基金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程序:
(一) 公开征集。按照引导基金管委会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引导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年度引导基金申报指南。申请人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向引导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申报。
(二) 尽职调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申请人资料、方案进行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提出拟合作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方案建议。
(三) 专家评审。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的尽职调查报告和拟投资方案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四) 最终决策。引导基金管委会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第二十三条 新设立参股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主要发起人(合伙人,下同)、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参股基金章程(合伙协议,下同)、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合伙人,下同)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二) 每支参股基金募集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对于募集资金总额超过 70%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的参股基金,其募集资金总额可放宽至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主要发起人的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出资比例不低于 1%,除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外的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参股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股基金募集资金总额的 30%。参股基金出资人数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且全部出资须在 3 年内到位,所有其他出资人资金应不迟于政府出资资金到位。
(三) 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对参股基金认缴出资,具体出资比例、资金到位时间在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
(四) 参股基金企业应在设立 6 个月内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五) 参股基金工商登记注册在天河区。
第二十四条 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创业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除需符合新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创业投资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
(二) 创业投资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 20%;
(三) 创业投资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入股(入伙),且增资价格按不高于发行价格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息之和协商确定(存款利息按最后一个出资人的实际资金到位时间与引导基金增资到位时间差,以及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四) 创业投资基金已按照或在增资 6 个月内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创业投资企业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已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二)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既有投资业绩,有至少 5 名具备 5 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有至少 5 个对创业企业投资案例。
(三)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跟进投资的创业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要求。
(四) 引导基金对单个创业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现金出资额的
50%,投资价格不得高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价格。
第五章 引导基金退出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可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上市或非上市)等方式实现退出。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对参股基金、跟进投资项目的退出时机进行考察,时机成熟时运作退出,并将退出时机、退出方式等及时报引导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经引导基金管委会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退出前,参股基金已实现盈利的,引导基金应按照出资份额比例获取相应的分红再退出。
第六章 引导基金激励机制
第二十九条 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
(一) 区财政安排专项预算资金,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日常管理费。日常管理费按月计算、按年支付,当年支付上年,按每月核算已批复累计尚未回收引导基金出资额(以托管专户拨付被投资单位的金额和日期计算)的 1% 核定。
(二) 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共同按参股基金章程约定向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年度管理费用一般参照参股基金的参股规模的 1-2%确定,管理费用由参股基金企业支付,区财政不再列支管理费用。具体比例及计算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以参股投资方式形成参股基金股权的退出,参股基金其他出资人享有优先受让引导基金占有份额的权利,引导基金退出前,参股基金已实现盈利的,并按如下方式退出:
(一) 引导基金投入不超过 3 年转让的,转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
(二) 引导基金投入在 3 年以上不超过 5 年转让的,如累计分红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转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如累计分红不足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则转让价格不低于原始投资额加上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与累计分红的差额之和。
(三) 引导基金投入超过 5 年转让的,转让价格按公共财政原则和引导基金的运作要求,按照市场化方式退出。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以跟进投资方式形成被跟进投资企业股权的退出,申请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或被跟进投资的创业企业享有优先受让引导基金所占份额的权利,并参照第三十条第一、二、三款的条件与转让价格退出。
第三十二条 引导基金参股投资或跟进投资,在保本加不低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固定收益的条件下,可采取约定回购合作模式的,按回购协议退出。
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退出参股基金时,按引导基金投资参股基金增值收益(回收资金扣减引导基金对参股基金的出资及退出税收等各项费用,本条下同)的 20%奖励给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如增值收益的年化收益率超过 10%,除按增值收益的 20%奖励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外,再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参股基金其他出资人(除财政出资外的出资人)、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给予额外奖励。
(一) 年化收益率在 10%-30%(含 30%)的,将所得增值收益的 30%平均奖励给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参股基金其他出资人和参股基金管理机构;
(二) 年化收益率在 30%-50%(含 50%)的,将所得增值收益的 45%平均奖励给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参股基金其他出资人和参股基金管理机构;
(三) 年化收益率在50%以上的,将所得增值收益的60% 平均奖励给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参股基金其他出资人和参股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 引导基金退出被跟进投资企业时,按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增值收益(回收资金扣减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出资及退出税收等各项费用,本条下同)的 20%奖励给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如增值收益的年化收益率超过 10%,除按增值收益的 20%奖励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外,再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申请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被跟进投资的创业企业给予额外奖励。
(一) 年化收益率在 10%-30%(含 30%)的,将所得增值收益的 30%平均奖励给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申请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被跟进投资的创业企业;
(二) 年化收益率在 30%-50%(含 50%)的,将所得增值收益的 45%平均奖励给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申请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被跟进投资的创业企业;
(三) 年化收益率在50%以上的,将所得增值收益的60% 平均奖励给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申请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被跟进投资的创业企业。
第三十五条 参股基金企业要对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业绩奖励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参照行业平均水平和协议约定,参股基金投资增值收益的 20%用于奖励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参股基金其他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章 引导基金风险控制
第三十六条 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须经评审委员会独立评审,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第三十七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对参股基金所投资项目做合规性审查,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 参股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 1 年,参股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 区财政出资资金拨付参股基金账户 1 年以上,参股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三)参股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 参股基金未按参股基金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 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三十八条 引导基金参股投资的,应在参股基金章程明确参股基金主要发起人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参股基金;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跟进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三十九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与其他出资人在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
一是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基金债务承担责任,除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外,不要求优于其他出资的额外优惠条款;
二是参股基金在发生清算(包括解散和破产) 时, 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当参股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参股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参股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由引导基金及参股基金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四十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引导基金所支持参股基金、被跟进投资企业资金使用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十一条 对引导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和创业投资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等行为,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章 引导基金监督
第四十二条 引导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对引导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定期对引导基金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投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区财政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部门对引导基金的投资运行情况及区财政资金的支出绩效进行评价。
第四十三条 引导基金管委会负责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进行业绩考核和评估检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于每年 6 月 30 日前,将以前年度引导基金运作及引导基金托管等情况书面报告引导基金管委会。主要包括:
(一) 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二) 引导基金拨付、退出、收益、亏损情况;
(三) 经审计的参股基金的财务报告、银行托管报告以及被跟进投资的创业企业财务报告;
(四)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经营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最近 1 年的审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参股基金运行及被跟进投资企业经营中的重大问题,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引导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主要包括:
(一) 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及参股基金章程、跟进投资协议约定投资的;
(二) 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第四十五条 对监管中发现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存在或可能存在失职、不尽职等问题和隐患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或咨询。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进行合理说明。不按要求整改完善或连续两次不能合理说明的,引导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有权终止委托管理协议。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申请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及其他引导资金的,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区引导基金可给予相应配套支持。
第四十七条 拨付引导基金资金前,引导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应当通过区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中心查询,对没有行贿犯罪结果的申报人,方可拨付引导基金出资。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12 月 12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变化调整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
附件2
广州市天河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机构申请材料
(具体要求)
一、 封面二、 申请书
三、 相关附件材料
(注:需加盖公章的地方已标明并加粗,请各申请机构注意。)
(封面)
广州市天河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机构申请材料
(需加盖公章)
申请机构:
参股基金管理人: 申请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本企业在此郑重承诺:本企业提供的项目材料真实可靠,无任何虚假成份,对所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特此承诺!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书)
广州市天河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机构申请书
天河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为推进广州市天河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助推天河区内新兴产业项目群快速发展,打造新型创业服务平台,营造良好的区域内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本单位拟申请成为天河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机构。现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请审阅。
附件:1. 申请机构登记表;
2. 申请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3. 申请机构营业执照及副本复印件;
4. 申请机构备案证明和有效期内的年检通过通知;
5. 申请机构内部制度文件;
6. 申请机构业绩相关证明材料;
7. 申请机构最近三年经营情况(表)及审计报告;
8. 申请机构有关诉讼或有风险事项说明;
9. 申请机构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
10. 参股基金管理人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11. 参股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及副本复印件;
12. 参股基金管理人章程。
13. 参股基金设立方案;
14. 被投资企业列表;
15. 其它需说明事项。
(注:如申请机构与参股基金管理人一致,则 10、11、12 项无需重复提供。)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
附件1:申请机构登记表。
广州市天河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申请机构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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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名称 (参股基金管理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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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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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成立基金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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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引导基金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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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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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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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股东及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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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联系人/ 联系方式 |
姓名: |
职务: |
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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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传真: |
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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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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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受托管理资金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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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组建基金投资策略 |
投资领域和资金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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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阶段和资金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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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投资项目情况 |
累计项目数量: |
累计投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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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情况 |
申请合作机构是否在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且处于年检有效期限内是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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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名: 申请合作机构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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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申请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情况(包括主要管理人员情况表和主要经营管理人相关材料)。
主要管理人员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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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工作经历简介 |
投资案例 |
电话/手机 |
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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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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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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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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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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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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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营管理人的相关材料(重点包括:法定代表人简表、高级管理人员简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简表,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职业证书复印件等)。
法定代表人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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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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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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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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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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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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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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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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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从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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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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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业绩: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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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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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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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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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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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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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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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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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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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从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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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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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业绩: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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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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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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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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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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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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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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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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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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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获得职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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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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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业绩: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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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包括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评估师、首席律师等具有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3:申请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申请机构备案证明和有效期内的年检通过通知。 5:申请机构内部制度文件(重点包括:内部投资决策机制、
风险控制机制、内部激励机制等相关制度文件等)。 6:申请机构业绩相关证明材料(重点包括:已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回报、项目投资后的增值服务、目前储备的拟投资广州市企业项目情况、所管理的或者受托管理的资金规模的证明文件等)。
7:申请机构最近三年经营情况(表)及审计报告。
近三年经营状况
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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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
2013 年 |
2012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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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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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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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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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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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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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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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申请机构有关诉讼或有关风险事项说明。 9:申请机构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 10:参股基金管理人主要管理人员情况(包括主要管理人员情况表和主要经营管理人相关材料)。
主要管理人员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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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位 |
工作经历简介 |
投资案例 |
电话/手机 |
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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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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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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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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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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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营管理人相关材料(重点包括:法定代表人简表、高级管理人员简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简表,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职业证书复印件等)。
法定代表人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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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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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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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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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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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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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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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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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从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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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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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业绩: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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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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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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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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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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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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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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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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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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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从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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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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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业绩: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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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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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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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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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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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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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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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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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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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获得职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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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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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业绩: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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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包括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评估师、首席律师等具有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附件 11:参股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附件 13:参股基金设立方案。
主要内容包括:
(一)参股基金组建方案
1. 拟成立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法定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发起单位:
2. 投资人简介
企业或自然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职务:
资金来源:出资情况:
3. 市场分析
4. 拟开展的主要业务情况(重点包括:投资地域、投资行业领域及项目选择方式、程序等)
5.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激励机制和风险控制制度及具体措施
6. 企业组织形式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情况:部门设置情况:
各部门专业人员配置情况:参股基金管理人管理团队简历及成功投资案例介绍:
7. 项目投资管理模式
8. 效益分析
9. 综合结论
(二) 参股基金合伙企业章程
(三) 资金募集说明书(重点包括:项目储备、资金来源、募集方式、可投资资金规模、资金到位计划等)
(四) 协议文本
《参股基金有限合伙协议(模板)草本》;
《参股基金委托管理协议草本》
(五) 合伙人的出资承诺函(需加盖公章)
附件 14:
被投资企业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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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行业 |
投资时间 |
投资轮次 |
投资金额 |
占股比例 |
是否 Leader |
派出董事 |
是否派出、招聘高管 |
投资是否在盈亏平衡点后 |
投资退出时间 |
退出方式 |
投资收益 |
项目是否有后续增值融资 |
项目公司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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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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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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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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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5:其他需说明事项。
(注:申报材料及表格等一律用 A4 纸张,统一左侧装订,一式九份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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