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6年广东省省级林业科技创新(种苗)专项资金科技创新项目预申报指南》和《2016年广东省省级林业科技创新(种苗)专项资金平台建设项目预 申报指南》。凡申请2016年省林业科技创新(种苗)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和平台建设项目的,均按相关指南的规定办理。请各地各单位抓紧组织申报,务必于2015 年11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林业厅。申报材料除《指南》要求的之外,另需填写“二级项目绩效目标”(见附件)一并报送。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林业厅联系。
广东省林业厅
2015年11月23日
附件
(一)市县所属的项目申报单位向同级林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同级林业部门对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各地级以上市林业部门对本地所属单位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上报省林业厅。
(二)省属及中直驻粤林业及相关领域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正式文件形式直接向省林业厅提出申请。
七、申报要求
(一)申报方式。
1、项目采用纸质材料申报形式进行。
2、申报单位按“广东省林业科技创新项目申报书(格式)”(附件2)要求填写项目申报材料,逐级报经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属及中直驻粤单位申报项目由本单位审核。
3、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二)限额申报。
符合继续申请要求的项目可自由申报。新设申请项目,每个地级以上市各限申报3项(其中可申报重点项目1项,同一单位仅限申报1项),省属和中直驻粤林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各限申报6项(其中可申报重点项目2-3项),其他省属以上科研院所和高校限申报面上项目2项;财政省直管县(市)和省林业厅所属非科研单位可新申报面上项目1项。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限额申报规定,凡超额申报的,该单位所有申报项目一律不予受理。
(三)申报时间。
各地、各单位于2015年11月30日前将项目书面申报材料上报省林业厅(科技与交流合作处)。申报材料以签收时间为准,逾期不再受理。
(四)审核要求。
1、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所报项目及所附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受理和初审申报项目的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对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每一复印件上出具“与原件相符”的审核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予以确认。
2、需要市县财政投入扶持资金的项目,必须由同级财政部门出具同意按规定投入资金的承诺文件。
3、所有项目的承担单位必须承诺愿意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材料内容。
1、广东省林业科技创新项目申报书。
2、项目申报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试验示范用地林权证、地形图和林地使用协议等)、承诺书及申报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申报人身份证件及在职正式职工证明等。
3、继续申请项目应按“广东省林业科技创新项目进展情况报告(格式)”(附件3)要求填报项目进展情况,并附在申报材料后(中标项目除提供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外,仅需填报申报书中的封面页、项目信息表和经费预算表并置于进展报告前)。
4、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向省林业厅上报的申报文件;省及中直驻粤单位直接向省林业厅上报的申报文件。
5、申报项目汇总表(附在申报文件后,格式见附件4)。
(六)报送材料数量。
项目申报书及其附件(双面打印装订成册)一式8份,其中:正本2份(在封面上注明);申报材料统一报省林业厅。
八、项目管理
项目管理按《广东省省级林业科技创新(种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林业厅关于省级林业科技创新(种苗)专项资金科技项目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事项
1、本指南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解释。
2、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