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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5第59号 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5-11-12 02:17:58 阅读:0

为落实国务院决定,保持外贸稳定增长,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剔除,共计剔除11个十位商品编码(见附件)。

二、调整后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共计1862个十位商品编码,仍按《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三、请商务、海关等部门做好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工作,严禁环保不达标的落后产能开展相关业务。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5年11月10日

从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调整的商品目录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原禁止方式 备注
1 2616100000 银矿砂及其精矿 进口 剔除
2 2617909000 其他矿砂及其精矿 进口 剔除
3 2910200000 甲基环氧乙烷(氧化丙烯) 出口 仅允许直接氧化法(HPPO工艺)生产出口甲基环氧乙烷(氧化丙烯),其他仍按禁止类管理
4 2922509090 其他氨基醇酚、氨基酸酚 出口 剔除
5 3203001990 其他植物质着色料及制品 出口 剔除
6 3915200000 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进出口 仅允许进口,出口仍按禁止类管理
7 8106001011 高纯度未锻轧的铋 出口 剔除
8 8106001019 高纯度未锻轧的铋废料、粉末 出口 剔除
9 8106001091 其他未锻轧铋 出口 剔除
10 8106001092 其他未锻轧铋废碎料 出口 剔除
11 8106001099 其他未锻轧铋粉末 出口 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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