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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关于继续做好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3-07 05:17:54 阅读:0

工信厅信软函[2016]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部机关相关司局,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的行动计划(2015-2018年)》(工信部信软〔2015〕440号)以及《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专项行动计划(2013-2018年)》(工信部信〔2013〕317号)的工作部署和要求,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继续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工作。现将贯标试点推荐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企业推荐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良好。

  

(二)两化融合工作具备良好基础,管理规范,对建立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有需求。

  

(三)具有建立实施管理体系的经验,如质量、环境、能源、职业健康安全、信息安全和信息技术服务等。

  

优先支持国家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各省(区、市)、各行业两化融合标杆(示范)企业,获国家或省部级质量奖的企业积极申报。

  

二、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试点企业由部机关相关司局、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或有关行业协会推荐。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试点企业数量一般不超过30家。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试点企业数量一般不超过10家,其推荐的数量不计入所在省(自治区)。各全国性行业协会推荐的试点企业数量一般不超过10家。各中央企业集团推荐的试点企业数量一般不超过5家。申报试点企业只能通过一个渠道推荐。

  

(二)请各推荐单位于2016年4月1日前将推荐表和申请材料的纸质版(一式一份)盖章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纸质版请用EMS),电子版(可无公章)统一发送到指定电子邮箱。超过规定时限不予受理。

  

(三)推荐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推荐单位应加强对最终确定的试点企业的指导,并对其贯标评定工作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四)申报试点企业应通过中国两化融合服务平台的企业两化融合自评估系统开展周期性自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贯标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参考。申报试点企业应自愿分享试点工作经验和贯标案例。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专家对试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会同部内有关司局审查后,确定并公布2016年贯标试点企业名单。

  

(六)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再组织和支持一批省级贯标试点企业,也可依据相关文件要求培育贯标咨询服务机构,为试点企业提供专业辅导。根据《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信〔2014〕564号)的要求,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的评定工作、评定机构和评定人员的委托与管理等均由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工作委员会统一开展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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