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快IAB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穗开管办〔2017〕77号)、《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实施细则》(穗开经信规字〔2018〕2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加快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细则》(穗埔科规字〔2019〕3号)与《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细则》(穗埔科规字〔2019〕2号)等文件(以下简称IAB政策),按照政策兑现相关规定,现组织开展申请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研发补贴、人工智能示范应用项目奖励、人工智能领域获奖奖励、人工智能企业办公用房租用或购置补贴、人工智能领域标准制定或修订奖励、人工智能领域重大交流活动补助、人工智能行业协会或联盟资金扶持、生物医药产业研发创新奖励、生物医药企业产品推广应用奖励(医疗机构)、生物医药企业办公用房租用或购置补贴、生物医药领域重大交流活动补助和生物医药行业协会或联盟资金扶持等12项IAB政策扶持事项兑现工作,具体申请流程见对应的办事指南(附件1-12),有关要求及时间节点安排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要求
本次开展的政策兑现工作涉及12个办事指南,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1个,人工智能产业6个,生物医药产业方面5个。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方面
申请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研发补贴,申请企业应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领域的集成电路及关键元器件产业,企业是否属于政策扶持范围,按照附件1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条件》进行认定。
(二)人工智能产业方面
1.申请人工智能领域获奖奖励、人工智能企业办公用房租用或购置补贴、人工智能领域标准制定或修订奖励、人工智能领域重大交流活动补助、人工智能行业协会或联盟资金扶持等5项奖励或补贴,申请单位需要先申报进入区人工智能企业(机构)库,未入库的须登录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业务一体化服务系统按照指南申报入库。
2.申请人工智能示范应用项目奖励,需要获得区人工智能示范应用项目评审认定或获得国家级人工智能相关示范项目认定(具体认定工作登录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业务一体化服务系统按照指南要求申请),经认定为人工智能示范应用项目的业主单位直接入库,但仅可以享受《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加快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细则》第十三条关于人工智能示范应用项目的补贴政策。
3.申请人工智能领域重大交流活动补助的单位,应按照《申请人工智能领域重大交流活动补助办事指南》(附件6)中的附件《人工智能领域重大交流活动备案标准》进行备案。
(三)生物医药产业方面
1.申请生物医药产业研发创新奖励、生物医药企业产品推广应用奖励(医疗机构)、生物医药企业办公用房租用或购置补贴、生物医药领域重大交流活动补助、生物医药行业协会或联盟资金扶持等补贴的,申请单位需要先申报进入区生物医药企业(机构)库,未入库的须登录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业务一体化服务系统(网址同上)按照指南申报入库。
2.申请生物医药领域重大交流活动补助的单位,应按照《申请生物医药领域重大交流活动补助办事指南》(附件11)中的《生物医药领域重大交流活动备案标准》进行备案。
二、事项发生时间要求
(一)申请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研发补贴、人工智能企业办公用房租用或购置补贴、申请人工智能领域标准制定或修订奖励、人工智能行业协会或联盟资金、生物医药企业办公用房租用或购置补贴、生物医药行业协会或联盟资金扶持的单位,相关事项的发生时间应为2018年1月10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二)申请人工智能示范应用项目奖励、人工智能领域获奖奖励、人工智能领域重大交流活动补助、生物医药产业研发创新奖励、生物医药产业产品推广应用奖励(医疗机构)、生物医药领域重大交流活动补助的单位,相关事项的发生时间应为2018年1月10日至2020年5月31日。
已经补贴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可连续申请的事项除外),违反者将记入诚信记录。
三、受理时间及地点
(一)申请单位未入库的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企业,请尽快按照入库指南相应要求提交材料,申请登记入库;入库工作常年受理,定期集中审核。
(二)事项预审:申报单位登陆区政策兑现系统于5月27日-6月10日申请事项预审。
(三)提交纸质审批材料:6月8日-6月12日。
(四)受理地址:区“政策兑现”窗口(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香雪三路3号广州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C区349号窗口)。
逾期未完成系统预审和申报、或者未按时提交纸质审批材料的,视为放弃申报。
附件4:.申请人工智能企业办公用房租用或购置补贴办事指南.doc
(以此件为准)附件8:申请生物医药产业研发创新奖励办事指南.doc
(以此件为准)附件9:申请生物医药产业产品推广应用奖励(医疗机构)办事指南.doc
(以此件为准)附件10:申请生物医药企业办公用房租用或购置补贴办事指南.doc
(以此件为准)附件11:申请生物医药领域重大交流活动补助办事指南.doc
(以此件为准)附件12:申请生物医药行业协会或联盟资金扶持办事指南 .doc
申请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研发补贴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1.《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快IAB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开管办〔2017〕7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2.《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实施细则》(穗开经信规字〔2018〕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独立核算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申请企业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领域的集成电路及关键元器件产业;企业是否属于政策扶持范围,按照《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条件》(见附件)进行认定。
(二)申请的项目研发补贴对应的研发费用应在《实施意见》发布后且在政策有效期内产生。
(三)申请本项补贴的企业,应当设立研发项目的财务辅助账,申请上级和本级财政资助总额不能超过企业项目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支持。项目已申请上级和本级财政资助的,必须在申请表中明确并对超过企业项目自筹资金总额部分予以核减。
(四)同一法人代表企业、隶属于同一集团企业、关联企业、控股企业、母子公司等相关企业之间互相采购产品和服务不纳入补贴范围。
(五)近3年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和区等各级的科技计划项目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请时间
“政策兑现”窗口定期集中受理,具体时间以业务主管部门通知为准。集中受理事项以当批次规定的最后收件日作为正式收件日期。
四、资助标准
(一)集成电路企业研发多项目晶圆(MPW)流片的,按直接费用的80%给予补贴;
(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购买光罩、研发全掩膜(Full MASK)流片的,按直接费用的40%给予补贴;
(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研发工程片、试流片的,按加工费用的30%给予补贴。
设计企业购买光罩、研发全掩膜流片的直接费用,与研发工程片、试流片的加工费用难以(不能)进行区分的,统一按照30%给予补贴;各种工艺制程下研发工程片、试流片时,所需的晶圆(wafer)数量应该合理,最大不超过25片;晶圆厂收取的加工费用包括数量合理的晶圆(wafer)费用。
上述三项补贴,同一企业每年合计最高补贴600万元。
申请人工智能示范应用项目奖励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快IAB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开管办〔2017〕77号)
(二)《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加快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细则》(穗埔科规字〔2019〕3号)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工智能示范应用项目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机构)属于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人工智能企业(机构)库在库企业;
(二)获得区人工智能示范应用项目评审认定或获得国家级人工智能相关示范项目认定;
(三)近3年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和区等各级的科技计划项目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请时间
“政策兑现”窗口定期集中受理,具体时间以“政策兑现”窗口通知为准。集中受理事项以当批次规定的最后收件日作为正式收件日期。
四、资助标准
(一)对获得区人工智能示范应用项目评审认定的,按每个项目经认定的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奖励。每个项目奖励额度不超过当年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具体评选办法见附件《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人工智能示范应用项目评选工作指南》。
(二)对获得国家级人工智能相关示范项目认定,且项目总投入不低于200万元的,在项目通过验收后,另行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请人工智能领域获奖奖励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快IAB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开管办〔2017〕77号)
(二)《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加快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细则》(穗埔科规字〔2019〕3号)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是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人工智能企业(机构)库在库企业;
(二)获奖奖项属于人工智能领域国家科技进步奖等国家级奖项或国际大奖,申请单位必须是该奖项的第一完成单位,且应为《实施意见》发布后的获奖奖项;
(三)国家级奖项的范围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为依据,国际大奖的范围由区科技部门根据委托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进行确定;
(四)近3年在申报或承担国家、省、市和区等各级的科技计划项目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请时间
“政策兑现”窗口定期集中受理,具体时间以“政策兑现”窗口通知为准。集中受理事项以当批次规定的最后收件日作为正式收件日期。
四、奖励标准
(一)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人工智能领域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给予200万元奖励;获得一等奖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二等奖的,给予50万元奖励。
鉴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科技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科学技术奖奖金标准的通知》(国科发奖〔2019〕7号)对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奖项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而《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中对国家科技进步奖等奖项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进行奖励。为与上位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保持一致,对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奖项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对应《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中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获得其他国家级奖项的,参照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奖励标准,从最高奖级开始,按顺序对应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励标准分别进行奖励。
奖项已按照《上级科技奖励配套资助办事指南(黄金十条)》
申请配套的,必须在申报表中明确并予以核减。
(二)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认定的人工智能领域国际大奖的,给予获奖金额的100%奖励。获奖资金为外币类型的,折合人民币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