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要论述和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1+1+9”、“一核一带一区”等工作部署要求,积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现启动2020~2021年度对外科技合作平台专题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 申报单位应根据《2020-2021年度对外科技合作平台专题申报指南》及附件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及所需证明材料,并保证项目内容真实可信,不得夸大自身实力与技术、经济指标。各单位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二)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或牵头申报单位不得进行申报或通过资格审查:
1.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行为;
2.同一项目通过变换课题名称等方式进行多头或重复申报;
3.项目主要内容已由该单位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申报并已获得省科技计划立项;
4.省内单位项目未经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推荐;
5.有尚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6.违背科研伦理道德。
二、申报程序
(一)注册。首次申报的单位可通过省网上办事大厅和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注册,获得单位用户名和密码,同时获得为本单位项目申报人开设用户帐号的权限,项目主持人从单位科研管理人员处获得用户名和密码,填写个人信息后进行申报。已注册的单位继续使用原有帐号进行申报和管理。
(二)网上申报。各单位和申报人注册后即可通过网络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网上集中申报时间为:2020年4月30日—6月1日17:00,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8日17:00。
(三)审核推荐。各级主管部门在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对申报项目择优推荐,推荐时注意兼顾各专题项目数量的平衡。其中各地级以上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申报项目,必须由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审核推荐;其余省直等相关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申报项目,由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四)纸质申报材料报送。奖励性后补助类项目(专题一、专题二)须根据指南要求,将签字盖章齐全的纸质申报书及附件原件(一式1份),在2020年6月14日前报送至省科技厅综合业务办理大厅。
三、项目管理说明
(一)公开竞争择优。本指南(专题一、专题二)均为奖励性后补助类项目,不计入在研项目数。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经推荐单位推荐至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竞争性评审,按规定择优支持。
(二)项目库管理。本指南专题二采用项目库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基地予以入库。以往已经获得认定或资助的基地,按年度经费预算出库支持。对未曾获得过省级(含)以上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或资助的新申报符合条件基地,入库后采取为期1年的跟踪考察,考评通过后,再予以出库支持。
(三)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奖励性后补助类项目立项后原则上不签订合同(任务)书、无需验收结题。本指南项目立项后,需连续3年在阳光政务平台系统提交年度执行报告,介绍合作平台年度建设进展情况。
(四)绩效追踪。按照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由承担单位统筹用于合作平台建设。承担单位必须配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完成项目绩效评价与跟踪管理等工作。
2020~2021年度对外科技合作平台专题 申报指南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批示指 示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 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构建开放型区域创新体系,现启动2020~ 2021年度广东省对外科技合作平台专题申报工作。重点支持在境 外设立技术研发机构,以及在省内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专题一:设立境外研发机构
(一) 支持内容。 重点支持广东省创新主体以独资新建、合资合作及其他方式
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联合实验室、分支研究机构。鼓励境外研 发机构承担或参与双(多)边政府科技合作协定(协议)框架项 目,促进所在国家(地区)的就业和科技发展。优先支持建有省
(部)级以上创新平台的企业牵头设立的境外研发机构。
(二)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依法在广东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 备良好科研开发能力和基础,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
保障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
2.以独资新建、合资合作方式设立的境外研发机构须于2020 年1月1日前在中国内地以外的其它国家(地区)投入运营。企
业 以收购兼并及其他方式设立的境外研发机构须于2018年1月1日前 投入运营(以申报单位成立证明文件和收购兼并合同签
署日期为 准)。
3.境外研发机构必须具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能够提供 良好科研条件,并有具体的研发投入和研发任务。
4.设立在港澳台地区的研发机构优先支持医疗科技、人工智 能、智慧城市、金融科技等技术方向。
5.本年度不重复支持2018年度(含)以来已获设立境外研发 机构专题资助的项目。
(三) 考评指标。 申报本专题须在过去3年内(截止至本指南发布日期)已完
1.团队人员配置完善,境外高层次专家比例合理,研发任务 明确。
2.完成以下指标中至少2项:
(1)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 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新诊疗方案、临床 指南/规范、科学数据、科技报告、软件等标志性成果不少于1 项。
(2)对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
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新诊疗方案、临床指 南/规范、科学数据、科技报告、软件等标志性成果等进行应用推 广,并获得用户证明不少于2项。
(3)获得专利授权不少于1件。
(4)参与制定行业国际技术标准不少于1项。
(5)发表高质量论文(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 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的论文,以及在国内外 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代表作不少于2篇。
3. 所设立境外研发机构的投入累计总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
(四) 资助方式。 根据专家评估和审核结果,对符合申报条件、运行良好且绩
效突出的境外研发机构予以后补助支持,每项100万元。拟支持 不超过5项。
(五) 跟踪管理。
1.项目立项后需连续3年报送年度建设进展报告。
2.项目经费由承担单位按照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相 关规定,统筹用于境外研发机构建设。承担单位必须配合省科技 厅、省财厅等部门完成项目绩效评价与跟踪管理工作。 专题二:广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一) 支持内容。 重点支持在广东省内建成的、面向创新型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合作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包括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和国际技术转移中心两种类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与港澳 创新主体携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或建有省(部)级以上创新平 台的机构牵头设立的基地。
(二)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依法在广东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 备良好科研开发能力和基础,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资
金 保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
2.申报单位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且具 有开展国际合作的良好基础和相对稳定的国际合作渠道和网络, 与至少1家境外创新主体已签署长期(3年及以上)合作协议,建 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3.项目负责人须熟悉本研究领域,具有相关专业博士学历且 从事本领域科研工作3年以上,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且从事
相 关科研工作10年以上。受聘于广东单位的外籍科研人员及港澳台 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项目负责人,但不得同时以境内、
境外两种 身份负责或参与项目。
4.本年度不重复支持2017年(含)以来已获广东省国际科技 合作基地专题资助的基地。
(三) 考评指标。
1. 国际联合研究中心是面向国际科技前沿,为促进长期国际科 技合作,依托具有高水平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能力的国内机构建立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国际联合研究中心须在过去3年内(截止至本指南发布日期)已完成以下指标:
(1) 团队人员由高层次人才领衔,骨干以副高职称或博士 学历为主,结构合理。
(2)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投入累计总金额不低于600万元。
(3) 与合作外方建立常态化的人员互访和学术交流机制, 团队人员互访不少于30人天/年(每年总人数乘以总天数)。
(4) 团队联合培养研究生或培养国际科技合作人才不少于1 名。
(5) 与合作外方联合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且获得专利授权不 少于1件;或专利应用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不少于1项,具有 显著的经济效益或应用前景。
2.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是专门面向国际技术转移和科技合作中 介服务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国际技术转移中心须在过去3 年内(截止至本指南发布日期)完成以下指标:
(1) 具有广泛并相对稳定的科技合作渠道和较为完备的服 务支撑条件;拥有具备国际技术转移服务能力和经验的高效服务 专业团队;有能力提供技术成果国际寻访、引进、推荐和评价等 中介服务;具有明确的目标服务群体和特色鲜明的发展模式,在 技术引进、技术孵化、消化吸收、技术输出,以及技术产业化等 方面具有效果显著的服务业绩。
(2) 实现技术交易额不低于500万元或促成技术转移、成果转 化 项 目 不 少 于 20 项 , 且 跨 境 交 易 项 目 数 量 ( 金 额 ) 不 少 于
(四) 资助方式。 根据专家评估和审核结果,对符合申报条件、运行良好且绩
效突出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予以后补助支持,每项100万元。拟 支持不超过10项。
(五) 跟踪管理。
1.采用项目库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基地予以入库。以往已 经获得认定或资助的基地,按年度经费预算出库支持。对未曾获 得过省级(含)以上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或资助的新申报符合 条件基地,入库后采取为期1年的跟踪考察,考评通过后,再予 以出库支持。
2.项目立项后需连续3年报送年度建设进展报告。
3.项目经费按照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由 承担单位统筹用于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承担单位必须配合省 科技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完成项目绩效评价与跟踪管理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