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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有关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5-10-13 10:25:54 阅读:0

为方便群众办理户口迁入相关事项,现就《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有关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26号)中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年龄的认定

依 照市法制办的释义,“周岁”为时间段的概念。例如:35周岁,是指从35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至36周岁生日的第二天止的这段时间。在入户审批和复核时统一 执行年龄认定标准,计算时点以申请人资料提交齐全,且审批部门予以受理之日为准。复核时,若公安部门认为申请人已超龄的,应出具复核意见,并由申请人反馈 给审批部门进行确认。

二、关于合法住所证明

扩 大合法住所证明的涵盖范围。除《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4〕16号)第二十七 条所规定的合法住所证明外,申报人借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业主房产证和允许借住书面说明;或提供本市实际居住地所在的居(村)委出具的证明;物业管理处 出具的证明;广东省居住证(居住证上的住址须是本市,包括增城、从化)。

三、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核查和技能水平测试

引进人才入户中,涉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核查和技能鉴定的,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申办引进人才入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核查办事指南、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技能人员水平测试办理指南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38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关于计划生育证明问题

计生证明按现行办法执行。申请人提供的原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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