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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2015年国庆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发布日期: 2015-09-30 09:15:15 阅读:0

各相关经营服务单位:

为 维护国庆期间节日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 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等法律法规,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发出以下提醒告诫事项:

一、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要自觉按规定明码标价,规范打折、促销、降价、馈赠等价格促销行为,遵守现行价格政策法规,诚信守法经营。

二、加强价格审核和自查自纠,重点防止出现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

(二)标示商品的相关价格信息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

   (三)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四)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

   (五)标示商品的价格名称无依据或无从比较;

   (六)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七)标示商品或服务的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

   (八)新品上市开展促销活动时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

   (九)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时未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被比较价格无来源依据;

   (十)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十一)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

   (十二)其他具有欺骗性、误导性的标价方式或价格手段。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开展价格巡查和舆情监测,对检查发现或群众投诉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对重大、典型价格违法行为将予公开曝光。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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