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0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省2020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推荐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市在拥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中,择优推荐不超过2家企业申报。申报企业应在制造业重点领域具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及产业化突出成果,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申报材料编写要求按《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请各地市组织企业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附件2),于5月11日前将推荐的企业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四份,电子版光盘一式一份)、地市推荐企业汇总表(附件3)报送我厅(制造业创新处)。
三、请已有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地市认真梳理企业情况,总结经验做法,将本市工作总结(附件4)于5月11日前一并报送我厅(制造业创新处)。
附件:1.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
2.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材料
3.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企业汇总表
4.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作总结(参考提纲)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 署,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 术创新体
系的建设,做好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鼓励工 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科学技术
进步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 年)))、《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工业 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 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 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 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负责 组织本
地区示范企业的申报工作,并做好对示范企业的指导和管 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五条 示范企业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申报示范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 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二)在国内建有科研、生产基地且中方拥有控制权; (三)已认定为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四)技术创新成果通过实施技术改
造,取得了较显著的成
(五)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上,年
第七条 认定基本标准 (一)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领先地位。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
居于领先地 位。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 售收入比例 3% 以上,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大学、科研 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领先的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 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三)具有行业带动作用性和自主品牌。在行业发展中具有 较强的带动性或带动潜力。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通过竞 争发
展,形成了企业独特的品牌,并在市场中享有相当知名度。
(四)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企业近 3 年
(五)具有较强应用新技术能力。积极实施技术改造,具有 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力,节能减排降耗具有较强示范作用。
(六)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创新文化。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 略创新,努力营造并形成企业的创新文化,把技术创新和自主品 牌创新
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认定申请
地方企业向其所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
第九条 组织评审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 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对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 见等进行综合审查,或组织必要的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并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示 15 个工作日。
第十条 认定及授牌 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认定,并
一次。
第四章 示范企业管理
第十一条 示范企业名录及发展情况将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有关部门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示范企业每年 4 月 30 日前将上一年度企业技术 创新发展情况通过其所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
息化部。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产业技术创新方面,对示范企 业予以指导和支持。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依据 本办法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对合格的示范企业予以确认,对不 合格的撤消称号、发布有关公告并摘牌。
第十五条 对已经认定的示范企业,如发现弄虚作假,除撤 销批复文件、称号外,暂停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列市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可 比照本办法,组织开展省级示范企业认定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