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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开放型经济发展新高地

发布日期: 2015-09-24 08:51:25 阅读:0

8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国办发〔2015〕66号),全面系统部署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工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指明方向。

近 日,海关总署发文解读《方案》,详细介绍了《方案》的出台背景、意义,以及主要内容和组织实施。文中强调《方案》是国务院继2012年国发58号文后在全 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出台的又一个指导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新形势、新常态下对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的整体部署,将为海关特殊监 管区域的发展提供重大的历史机遇,标志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主要内容,着力解决制约因素

《方案》包 括前言和正文,正文由总体要求、推进整合、实现优化、实施步骤、组织保障等五部分组成,在肯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本定位和历史作用的基础上,借鉴吸收最新 改革创新成果,紧紧围绕国家战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依法行政、强化监管,优化服务、促进发展,着力解决制约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 发展的主要问题。《方案》提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发展目标是增强科学发展内生动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发挥要素集聚和辐射带动作用。重点任务是借鉴 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制度的成功经验,创新管理制度,提高监管效能;坚持按需设立,适度控制增量,整合优化存量,逐步统一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监管模式, 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在大力发展高端制造业的基础上,拓展功能,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和多元化发展;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综合运营效益,切 实落实好准入、退出机制,对土地利用率低、运行效益差的,责令整改、核减面积或予以撤销。《方案》强调要坚持市场导向、问题导向、法治导向和效能导向,提 出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类型、功能、政策和管理四方面整合,实现产业结构、业务形态、贸易方式和监管服务四方面优化。《方案》提出通过“加快完善管理部门 间的合作机制,实现相关管理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以下称‘三互’)”、“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简化整合、新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审核和验 收程序”等措施,统一监管模式,整合管理资源,实现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真正做到既放得开又管得住,有效防范风险。

组织实施,中远期目标既定

在整合优化举措的进度安排上,《方案》分近期、中期、远期作出了相应部署,将一些相对成熟或可先行先试的措施安排在近期,其他措施根据实施难易程度安排在中期、远期。

2015~2016 年,进一步严格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新设审批,加快存量整合,落实退出机制,简化整合、新设的审核和验收程序;推进口岸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 域间联动发展;在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积极开展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货物状态分类监管、贸易多元化等试点;支持区内企业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 托加工;推广期货保税交割、境内外维修、融资租赁等监管制度;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开展并扩大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同时,加快信息化系统建设步伐,实现相关 管理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

2017~2018年,在总结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加快复制推广试点 成熟的创新制度措施;修订完成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监管办法》,为整合优化提供法律保障;构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绩效评估体系,健全 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要求相适应、相配套的制度体系。

2019~2020年,制定综合保税区管理条例;完善相关政策;努力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打造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重要载体;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建立与沿线国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常态化和务实性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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