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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关于征求《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2-26 11:20:05 阅读:0

 企业:

现将《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如贵司对该办法有相关意见,请将相关意见于1月5日前发送至邮箱,逾期视为无意见。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广州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7年12月25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字[2017]19 号)精神,加快发展我区民营经济,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 10 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民营企业或机构。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第二条 促进民间资本拓展投资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交通运输、市政设施、能源设施、信息基础设施、文化设施、社会事业、重点功能区、城市更新和特色小镇、价值创新园区、孵化器、加速器等领域项目。对民间资本投资教育、医疗、养老等非营利性公益项目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投资情况给予补助支持。(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卫计局、区民政局配合)

 

第三条 不断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设立 100 亿元规模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扶持民营中小企业发展。其中区财政出资 30 亿元,通过相关渠道募集 70 亿元。基金重点投向优质民营投资项目以及现有民营中小企业增资扩产项目。区设立的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人才基金等各类基金,重点向民营中小企业倾斜。进一步发挥区内各类融资对接平台的作用,切实为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实实在在的帮助。(区经信局牵头,区科创局、区金融局配合)

 

第四条 有效降低产业用地成本和加大产业用房供应。适应产业发展生命周期和企业发展需求,实行工业用地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年限不超过10 年,弹性年期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超过 20 年。对于采取弹性年期出让供应工业用地的,可按照出让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对届满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续期。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 鼓励区内民营企业盘活破产企业及其他闲置用地,对项目贡献大或用于建设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孵化器或已建成和履行了投资协议的工业项目,政府支持其盘活破产企业及区内项目闲置土地,可按政策给予提高土地容积率等扶持措施。(区国规局牵头,区住建局、区城市更新局、区财政局、区经信局配合)

 

第五条 鼓励军民融合发展。支持区内民营企业参与国防和军队建设,提升军民融合能力和水平。对具备承担军工项目资质的民营企业,按军工项目研发协议的 20%给予预研补贴,每个单位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对新取得承担军工项目资质的民营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区经信局牵头,区财政局、区科创局配合)

 

第六条 大力支持民营企业人才培养引进。除享受我区人才政策外,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 10 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民营企业,对其高管人员入户申请给予优先支持。积极推荐区内民营企业人才享受市的人才公寓、租房补贴等住房保障服务。对经认定的行业紧缺专业技术工人,区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牵头、区住建局配合)


 

第七条 给予民营企业员工培训补贴。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 10 亿元以上、50 亿元以上、100 亿元以上,且其当年营业收入及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均同比正增长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的员工培训费用奖励。(区经信局牵头,区投资促进局、财政局、统计局配合)

 

 

第八条 鼓励民营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支持区内民营企业在国内开设分支机构,以及鼓励企业建立海外生产基地、研发中心和营销网络,参与“一带一路”投资贸易和产能合作。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 1 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民营企业,经认定后给予其每设立一个境外分支机构或生产基地奖励 20 万元,每设立一个境内分支机构或生产基地奖励10 万元,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区市场监管局、商务局牵头,区统计局、区贸促会配合)

 

第九条 持续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各街、镇、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干预企业依法经营活动。区公安局、区法院及区检察院在无切实证据时不得拘押企业负责人。建立由区工商联、区委政法委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保护企业家权益联系协调机制。全面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凡目录清单之外收费一律不得执行,企业有权拒绝。发挥我区推进行政集中审批的优势,实现审批职责、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全集


 

中,标准化审批和后台监管相分离。结合区领导挂点服务重点企业制度,使区领导、各部门与重点民营企业保持常态化的沟通联系,倾听民营企业的诉求,及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定期召开企业座谈会,宣传政府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营造亲商的良好氛围,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区行政审批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公安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工商联、区经信局牵头,区发改局、区国规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配合)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本实施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区属各有关单位要在本实施办法发布之日起 1 个月内,制定或完善相关实施细则、操作指引等,并加大政策宣讲力度。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区委、区政府、管委会重点督办事项范围,定期总结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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