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居民“一户一表”用电改造的工作方案》要求,明确广州市辖区内居民“一户一表”改造流程,加快推进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 改造范围
(一)未实现“一户一表”供电的居民用户及其共用配电设施。
(二)2008年9月前取得预售房许可证,未配置永久供电设施的“临电小区”。
(三)城中村“宅基地”不纳入此次改造范围,按已有《关于解决城中村用电问题的工作方案》要求继续推进。
二、 改造内容
对用电居民进行分户供电改造(包括高低压配电设备、进出线电缆及表计表箱、集抄装置和入户线)和按永久用电标准进行供电设施改造,达到供电企业直接对最终用户分户计量的条件。
三、 改造方式和流程
(一) 改造方式
属地街镇政府牵头组织符合改造条件的供电设施产权所有者与各区供电局签订合作改造协议后,广州供电局统一组织实施改造,并承担全部居民用户及其共用配电设施用电改造费用。
(二)改造流程
1.属地街镇政府牵头,各区供电局配合对辖区内符合改造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和“临电小区”内的用户进行摸查、建立“一户一表”用电改造用户清单(见附件)。
2.属地街镇政府组织各小区供电设施产权所有者(居民小区所属单位、业主委员会或按政府物业管理规定程序,由业主代表签署并附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书)与供电企业签订合作改造协议。
3.各小区产权所有者统一提供用电报装证明材料到各区供电局进行用电报装,需要的证明材料为:
①业扩新装(增、减容)业务申请表;
②授权委托书;
③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④广州市居民“一户一表”用电改造用户清单(附件);
⑤如产权资料不完整,由镇、街及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用户可供电证明材料;
4.供电企业按业扩流程受理居民住宅小区用电报装,与居民用户签订供用电协议,组织实施改造。
四、改造项目处置原则
(一)资产处置原则
产权所有者与供电企业签署合作改造协议,将其供电设施交给供电企业进行改造后,资产处置原则为:
1.改造更换下的原有配电资产交回产权所有者。
2.新改造的配电设施产权属于供电企业,并承担管理维护责任。
3.对于只需部分实施改造的小区,原有未改造的公用配电设施资产原则上无偿移交供电企业,并由供电企业承担运维责任。
(二)在途项目处置原则
对已报装未竣工的在途项目,报装主体还存在的,应由报装主体继续实施。
五、 改造要求
(一)强化属地化管理。各区要建立各级政府牵头、供电企业配合、用电主体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体系。
(二)属地镇、街及以上政府部门负责为用户报装开具可供电证明材料(不作为合法建筑的依据)。
(三)住宅小区产权所有者负责提供其红线范围内的电房、电缆走廊用地,由属地政府负责协调推进。
(四)各区国土和规划部门对“一户一表”用电改造项目涉及的电房和电缆走廊用地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优化报建流程。
本指引适用截至日期为2017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