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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9-09 09:14:46 阅读:0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财政局,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税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引导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试行方案》(粤财工〔2015〕59号)和《广东省升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财工〔2015〕246号),现组织开展2015年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在广东省内(不含深圳)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

  (二)企业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已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三)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和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规定的领域和方向,且实施地在广东省内。

  二、申报程序

  (一) 注册。首次申报的单位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http//pro.gdstc.gov.cn,以下简称“阳光政务平台”)注册单位信息,获得单位用户名和密码;本专项资金申请由单位管理员直接使用单位帐号进行申报。已注册的单位继续使用原有帐号进行申报和管理。

  (二) 备案登记。各单位注册后可登录阳光政务平台填报《企业研发准备金及研发项目备案登记表》,进行补充备案登记(仅针对研发活动发生在2014、2015年的情况;研发活动发生在2016年及以后的,企业须当年度事先在阳光政务平台进行备案登记),并在网上提交后打印书面备案登记表,作为申报省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附件材料之一,送交所属科技主管部门。

  (三) 补助资金申报。各单位登录阳光政务平台完成上述补充备案登记后,通过网络提交《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表》及相关附件材料,并在网上提交后、受理截止前打印书面申报表(含在阳光政务平台上传的所有附件)送交所属科技主管部门。

  (四)审核。申报受理截止后,各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税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审核职责,加强对当地企业申报补助资金情况的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企业,由各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汇总在网上提交相应企业申报表,形成当地《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及拟补助汇总表》(以下简称《补助汇总表》),并联合当地财政主管部门将书面《申报汇总表》(一式3份,加盖各部门公章)联合上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受理)。

  中央及省属企业直接向其注册所属地主管部门申报,审核后形成中央及省属企业《补助汇总表》。

  三、申报要求

  所有申报项目通过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http//www.gdbs.gov.cn)及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http//pro.gdstc.gov.cn)进行申报并提交有关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交《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表》及相关附件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所有材料均需一式3份),附件材料如下:

  (一)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的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文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的企业研发准备金预算、决算情况说明,加盖单位公章;

  (三)《企业研发准备金及研发项目备案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加盖单位公章。

  各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提交当地《补助汇总表》(一式3份,加盖本市各联合审核部门公章)及企业申报材料(一式1份)。

  四、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网上申报及提交截止时间为2015年9月10日17:00时,书面材料报送所属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9月12日17:00时。各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截止时间为2015年9月15日17:00时,书面材料报送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9月18日17:00时。

 

                                                                                    广东省财政厅

 201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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