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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升级版的公告》(2015年第98号)

发布日期: 2015-09-02 09:19:04 阅读:0

2015年第9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 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2012年10月1日质检总局正式启用进口食品 进出口商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要求,质检总局对备案系统进行了升级,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启用新备案系统

自2015年10月1日起,启用新备案系统,其网址为http://ire.eciq.cn。境内外进出口商可通过互联网登录该系统,提交备案信息,办理备案。

二、办理进出口商备案

新 备案系统启用后,进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及境内进口商,应当按照《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 定>的公告》(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的相关要求,通过新的备案系统办理备案,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质检总局依法对备案的境外出口商或者 代理商及境内进口商名单予以公布。

三、完成进口和销售记录

进口食品的境内进口商应当按照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的相关要求,通过新的备案系统填写进口和销售记录,主要包括:进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境内进口商和购货者等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四、相关信息的使用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在进口食品报检时,应当在报检单中注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并提交上一批次食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

自2015年10月1日起,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148号《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的公告》废止。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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