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依据《广州市番禺区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创意设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现开展2015年度番禺区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创意设计中心认定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广州市番禺区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创意设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认定范围与条件的法人单位。
二、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技术研发中心、创意设计中心认定时,应向区科工商信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州市番禺区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或技术研究开发企业认定申请书》(申请技术研发中心或企业认定)、《广州市番禺区企业创意设计中心或企业认定申请书》(申请创意设计中心或企业认定)。申请书可在番禺区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下载。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企业上两个年度由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可证明上两个年度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度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企业人员或研究开发人员、创意设计人员证明材料。
(七)自主知识产权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时间、地点与程序
(一)申报受理时间
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提交的受理日期为2015年9月1日——2015年9月30日,逾期不受理。
(二)申报受理地点
广州市番禺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广州市番禺区清河东路口岸大街11号)二楼科技计划科。
(三)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单位应将项目申报材料按提交材料的顺序要求装订成册,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五份(A4纸打印)、全套材料的电子版(文件为PDF格式),报送广州市番禺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科技计划科。
区科工商信局在收到企业申请的有关材料后,组织专家对其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并授予广州市番禺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广州市番禺区企业创意设计中心的称号及牌匾。授牌后每三年对获得认定的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创意设计中心按有关程序进行复审,复审不通过的,取消“广州市番禺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广州市番禺区企业创意设计中心”称号及牌匾。
附件:1.广州市番禺区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创意设计中
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2.广州市番禺区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申请书
3.广州市番禺区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报告
4.广州市番禺区企业创意设计中心认定申请书
5.广州市番禺区企业创意设计中心可行性报告
广州市番禺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2015年9月1日
附件1:
广州市番禺区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创意设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落实创新驱动战略的决定,鼓励和扶持番禺区企业建设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技术研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创意设计中心,进一步提升我区企业科技创新研发能力,推动我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规范和加强我区有关管理工作,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研发中心、创意设计中心,主要指企业内部设立的技术研究开发(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机构、创意设计机构。企业建立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工程实验室、技术中心、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以及其他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企业研发中心、创意设计中心的宗旨和任务
(一)以增强企业研发创新能力、增强企业竞争能力为核心,以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为目标,不断研究开发出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二)针对我区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核心技术,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研究开发;
(三)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传统产业优化提升;
(四)集成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与社会经济要素,基于智力和创意,利用现代科技手段,通过创新,提升生产、生活价值和品质,加快我区珠宝、服装等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促进研发、设计等现代服务业在我区集聚发展。
(五)成为集聚和培养高水平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创意设计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的基地;
(六)对我区相关行业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加快番禺区形成创新驱动的经济发展模式。
第四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企业研发中心和创意设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我区中心年度建设工作计划、编制资助经费预算及其绩效管理;
(二)负责中心的申报受理、方案论证、立项批复、认定、评估和管理工作;
(三)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条 组建中心并获得本资助奖励的企业,其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组织实施中心建设计划制定的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研发、设计场所、工作设施和条件,保证落实合作研发、设计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确保中心完成各项任务,发挥其作用;
(二)合理、有效使用中心获得的资助奖励资金,促进中心的建设发展,激励科技、研发、设计人员,不断提高中心技术研发、创意设计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六条 企业研发中心、创意设计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七条 申请认定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的企业
1. 必须是在广州市番禺区依法登记注册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市科技创新重点企业和其他行业代表性企业;
2. 并至少获得一项国家、省、市级科技资质认定,如: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广州市创新型企业、广州市重点软件企业、广州市重点动漫企业等;
3. 或者是经国家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经省科技厅认定的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经市科技局认定的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二)申请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近两年年均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重视技术研发,所需研发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或100万元以上;
2.近三年内在其申报领域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不含商标);
3. 企业近三年作为主申报单位至少取得一项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并已经完成验收合格;
4. 企业内部设立的研发中心,需要具有稳定的技术人才队伍,技术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软件类企业3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技术开发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5. 企业已经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运作机制,已经制定健全的规章制度,制定中长期的技术开发目标和发展规划。
6.企业“三废”排放达标,近三年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无偷骗税违法行为,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7.对于获得一项国家、省、市级科技资质认定的企业或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如: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广州市创新型企业、广州市重点软件企业、广州市重点动漫企业等,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或一般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含创意设计中心),需满足的条件以其资质认定条件为准。
第八条 申请认定番禺区企业创意设计中心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创意设计中心的承担企业或高校须在广州市番禺区范围内设立,为依法登记注册和纳税的法人单位。企业近两年年均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
2. 创意设计中心近两年年均创意设计经费支出不低于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或不少于100万元。
3. 企业拥有管理能力强的创意设计带头人,拥有10人以上经验丰富的创意设计开发团队。
4. 创意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设计服务业绩突出,上两年至少取得1项市级以上(含市级)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授予的创意设计奖项或资质认定等。
5. 创意设计中心已设立两年以上,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企业已经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6. 创意设计中心的承担企业“三废”排放达标,近三年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无偷骗税违法行为,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企业申请技术研发中心、创意设计中心认定时,应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州市番禺区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或技术研究开发企业认定申请书》(申请技术研发中心或企业认定)、《广州市番禺区企业创意设计中心或企业认定申请书》(申请创意设计中心或企业认定)。申请书可在番禺区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下载。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企业上两个年度由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可证明上两个年度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度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企业人员或研究开发人员、创意设计人员证明材料。
(七)自主知识产权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创意设计中心认定程序:
(一)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创意设计中心认定通知。
(二)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认定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创意设计中心的有关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初审结果进行公示。
(三)对通过初审公示的企业,区科信局组织专家对其进行现场考察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为“广州市番禺区技术研发中心”、“广州市番禺区创意设计中心”,并授予相应的称号及牌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经评审认定的企业名单在番禺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二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对获得认定的企业依照本办法按有关程序组织一次复审,复审不通过的,取消其“广州市番禺区技术研发中心”或 “广州市番禺区创意设计中心”称号及牌匾,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复核结果。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相应称号和牌匾: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单位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该撤销的情形。
第十四条 所认定的企业在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之日起,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调整情况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调整和撤销情况,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十六条 企业在享受本政策时应同时承诺获得奖励后五年内企业纳税主体不得外迁,否则退还所有奖励资金。
第五章 资助措施
第十六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区财政科技经费中设立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创意设计中心建设经费资助专项资金,结合实际情况,对于通过认定、符合资助条件的中心,以后补助方式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性奖励,资助额度如下:
1. 对于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技术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创意设计中心认定,给予2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性奖励;
2. 对于获得省级科技企业技术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创意设计中心认定,给予1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性奖励;
3. 对于获得市级科技企业技术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创意设计中心认定,给予6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性奖励;
4. 对于获得区级科技企业研发中心、创意设计中心,给予3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性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六条中的称号认定条件参考其相应的管理办法。每年认定的区企业研发中心、创意设计中心的数量,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额度和申报情况按照本办法科学、合理地确定。
第十八条 上述建设经费资助资金必须用于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企业创意设计中心的发展建设,其中需有20-40%的资金用于对研发设计团队及其领军人物的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前,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