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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创]转发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省应用型科技研发专项资金项目的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8-04 09:59:26 阅读:0

穗科创字〔2015〕171号

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科技厅《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省应用型科技研发专项资金项目的预通知》(粤科函规财字〔2015〕105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预通知的要 求开展申报准备工作(如有变化,以正式通知为准)。为确保该项申报顺利开展,及时将我市高质量项目推荐至省科技厅,有关要求如下:

  一、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申报单位在省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等申报系统上的上级主管单位应选择所在辖区的科技主管部门。如上级主管部门已选为我委的,应予以变更。

  (二)各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由所在辖区的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审核遴选、择优推荐。未经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我委不予推荐至省科技厅。

  (三)申报单位与项目负责人须无行贿犯罪记录。

  二、限项推荐要求

  省科技厅对我市的限项推荐数量为54项。参照省科技厅对该限项推荐数量的计算方式,我市各区的限项推荐数量 = 2+各区辖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全市比重×30(按四舍五入算)。

  根据2014年末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情况,各区的限项推荐数量如下:

  天河区10项、萝岗区9项、番禺区5项、越秀、白云、花都区各4项、海珠、荔湾、黄埔、南沙、从化、增城区各3项。

  三、申报时间要求

  (一)申报单位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21日17时正,各区科技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25日17时正。各单位应注意避免在截止时间临近前提交,以免因网络原因影响提交申报或推荐。

  (二)申报单位在项目经各区推荐、我委审核通过后,打印书面申报书一式1份(含通过系统上传的所有附件和真实性承诺函原件,此外,对申报单位有自筹经费要求的,须提供明确的自筹经费承诺函原件),于2015年8月27日中午12时前提交我委相关处室。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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