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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交通运输厅道路 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方案

发布日期: 2015-11-03 02:08:05 阅读:0

附件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交通运输厅道路

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 号)精神,为适应国家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变化,以及我省全面推广使用国V车用燃油的要求,合理疏导成品油价格变动对道路旅客运输成本的影响,保护旅客合法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修改完善我省道路客运(农村道路客运除外)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方案。

一、联动目的

建立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有效应对成品油价格变动,保持道路客运票价基本稳定,合理疏导成品油价格上涨对道路客运成本的影响,保护旅客合法权益,促进道路客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联动原则

按照“保持稳定、同向联动、合理分担”的原则,建立燃油附加费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即保持道路客运车型运价及联动代表油品基数价格稳定,道路客运燃油附加费与成品油价格涨跌作同向调整,兼顾企业和消费者利益,合理分担燃油价格上涨影响运输企业增支成本。

三、联动方法

(一)代表油品及联动条件

以国V标准0#柴油为代表油品,5.87元/升为基数价格;当我省公布的国V标准0#柴油每升最高零售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基数价格的0.6元时实施联动并计收旅客燃油附加费;当我省公布的代表油品最高零售价格低于基数价格5.87元/升时,停止联动。

(二)联动周期及联动标准

联动周期不少于三个自然月;在联动周期内国V标准0#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每上涨或下跌0.6元/升,道路客运燃油附加费联动标准每人公里相应上调或下调1分钱;同一联动周期内国V标准0#柴油每升最高零售价格变动幅度不足0.6元整数倍的部分,纳入下一联动周期滚动计算。

“联动周期”是指油价变动幅度符合联动条件要求,相邻两次调整燃油附加费标准的间隔时间。

(三)计算公式

燃油附加费=旅客运输计费里程×燃油附加费标准

燃油附加费尾数按“三七作五,二舍八入”保留到“角”位计入旅客票价。即每张票的燃油附加费起码金额为0.5元,尾数为0.1、0.2元时舍去,尾数为0.3、0.4、0.5、0.6、0.7元的按0.5元计算,尾数为0.8、0.9元的进整为1元。

四、燃油附加费标准的公布及实施

1.当代表油品最高零售价格变动幅度达到调整或终止油运联动条件时,燃油附加费标准和具体执行时间由省发展改革委商省交通运输厅并通过其政府网站予以公布。当燃油附加费标准上调时,各道路客运企业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决定是否调整旅客票价;需要调整旅客票价的,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相关工作并同步实施。当燃油附加费标准符合下调或停止收取条件时,各道路客运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时间执行。具体执行票价履行事后备案程序。

2.燃油附加费是用于补偿成品油价格上涨影响道路客运成本增支的费用,客运站应全额结算给运输承运人。
    3.
凡燃油附加费调整前已预售的班车客票,不再按联动实施后的燃油附加费标准调整补(退)票价差额。

    本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原)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方案的通告》(2010年第5号)、(原)省物价局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重新明确油运联动代表油品及基数价格的通知》(粤价〔2014〕15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                    2015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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