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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三年不转化 科研人员可获其所有权

发布日期: 2015-07-28 09:07:56 阅读:0

  24日,省法制办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送审稿)》明确了开展成果所有权和处置权改革,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对其授权取得的科技成果享有自主处置权;同时,三年内不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可依法取得所有权。

  送审稿还提出,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将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入股组建科技成果转化实体,取得的市场收益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后,可用于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市场经营活动。

  单位可获所有权和处置权

  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自主创新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所有权如何界定?送审稿规定,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授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取得科技成果所有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且,项目承担单位对其授权取得的科技成果享有自主处置权,可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实施、转让、对外投资和实施许可等事项。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时,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应当配合。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拟放弃其授权取得的科技成果所有权,应当提前三个月告知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愿意受让的,可以通过与单位协商取得该科技成果所有权。

  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归单位

   研发团队或完成人是否能获得成果所有权是备受关注的问题。送审稿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自主创新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所有权,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在完 成科技成果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实施转化的,授权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依法取得。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可以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提出成果所 有权变更登记申请。

  条例还赋予了政府介入权,规定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资助的自主创新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自完成成果登记之日起六年内,项目承担单位、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不实施转化的,项目立项部门可以授权第三方机构或许可他人有偿或无偿实施成果转化。

  在单位收益处置机制上,送审稿明确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单位,在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后纳入单位预算。

  财政经费扶持贴息贷

  在保障措施方面,送审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投入,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活动。

  除了财政经费扶持,送审稿明确了科技金融和土地支持政策。比如,支持建立政策性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风险补偿资金和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供科技金融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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