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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保]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6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申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7-21 10:30:24 阅读:0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粤环办〔2015〕63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省级

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申报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财政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6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申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粤财预〔2015〕188号)和《关于开展2016-2018年省级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粤财预〔2015〕212号)等有关要求,现对2016年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16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水环境综合整治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包括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县建设项目)、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项目、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包括区域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地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省级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和省属专题专项工作,以及社会和政府重点关注的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及污染减排重点项目等。

省 级环保专项资金不支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的项目,不支持单纯以砌堤、道路、绿化为建设内容的环境综合整治 项目,不支持水利工程、城市绿化工程、自来水厂及配套管网建设,不支持生活垃圾最终处理处置、农村沼气综合利用、属于环保“三同时”要求企业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项目及市、县专题研究项目。

二、申报程序

各地级以上市、省财政直管试点县(县级市)环保部门组织各地项目的申报工作,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填写申报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各类项目所需材料详见附件5)。省直项目由省一级预算单位、科研单位、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直接上报。申报材料一式2份于8月15日前报送至省环境技术中心(含电子版)。

三、有关情况说明

(一)申报项目应进行充分论证,严格审核,并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重大项目应明确投资规模、筹资渠道等,确保绩效目标明确清晰。

(二)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要求,各地可根据环保规划及环保工作的需要,申报2016-2018年3年拟开展的项目,项目应明确项目实施年限,分年度实施的项目应制定详细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

(三)地方环保部门应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情况,将取消该地区下一年度申请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资格。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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