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创新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创新使用我区扶持企业发展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区传统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一批技术和知识含量较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高产品附加值的初创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以及有利于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招商项目,根据《佛山市顺德区产业服务产创中心管理规定》“创新运作财政扶持资金”的要求,我区自2013年起连续5年,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在每年区科技和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作为区创新扶持资金(如下简称“创新资金”),促进企业发展壮大。为了规范运作、科学审查、风险可控管理好创新资金,根据《顺德区促进产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资金采用无息使用扶持方式,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制定纳入创新资金扶持的产业政策或确定纳入扶持的项目。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财税局负责创新资金相关产业政策制(修)定、资金预算、资金监督等。
区产业服务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产创中心”)负责创新资金的政策执行,包括资金专帐管理、项目申报、符合性审查、绩效评估等。
广东顺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受托开展项目风险审查、资金追偿、风险代偿、协助资金收回等。
监管银行负责创新资金的发放、收回和协助追偿等。
第三章 扶持对象与方式
第四条 创新资金扶持的对象为高新技术领域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产业化的科技型企业,知识型、智慧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以及被我区认定为重点招商项目的企业。
申请创新资金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区依法注册,依法纳税的企业法人。
(二)开展有利于推动我区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的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项目。
(三)有偿还创新资金的能力,并承诺到期等额归还创新资金。
(四)承诺创新资金用于符合产业政策或扶持项目范畴内容的支出,不得用于员工工资和奖励,也不能挪作他用。
第五条 在同等条件下,对符合第四条的规定,被我区认定为重点招商项目的企业或获得我区龙腾企业、星光企业称号的企业优先给予扶持。
第六条 除办理创新资金无息使用抵押手续等所需法定费用外,产创中心、担保公司、监管银行不得收取企业任何其他费用。
第七条 原则上每家企业获得无息使用的创新资金按各产业政策中规定的额度范围执行,每家企业获得无息使用的创新资金单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被我区认定为重点招商项目的企业原则上可不受上述额度限制,具体额度由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进行约定。
对获得区创新资金扶持的企业,免收企业利息和保证金,但须按期等额归还创新资金。
第八条 每家企业当期仅限一个项目获得创新资金扶持,使用期限为一年,企业到期须等额归还。
确因项目需要,企业可在创新资金使用期满前三个月内向产创中心提出申请,经产创中心合规性评估、担保公司风险审查通过、该笔创新资金到期等额归还后可以再发放给企业无息使用一次,期限不超过一年,到期等额归还。
第四章 资金申报
第九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制订区创新扶持资金无息使用项目申报指南,由产创中心统一发布,统一组织申报。
在创新资金总额控制基础上,遵循企业自愿申报原则。企业按申报指南进行项目申报,并把项目申报材料递交至产创中心。
第十条 产创中心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根据相关政策及对应申报指南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确定核准的推荐企业名单。担保公司对推荐企业开展以尽职调查为主要内容的风险审查。
第十一条 企业需向担保公司提交以下风险审查材料:
(一)《顺德区创新扶持资金无息使用风险审查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三)企业上两年度财务报告及本年度上个月会计报表;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须报送企业注册时的验资报告和本年度上个月会计报表。
(四)担保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担保公司可以根据企业的资信状况、经营发展情况以及行业特点等,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抵(质)押担保物或保证担保,原则上抵(质)押率不低于60%。
抵(质)押担保物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设备、存货、车辆期货、债券、存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或股票。
担保公司另行制定企业抵(质)押担保物评估标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三条 担保公司把通过风险审查的企业名单及创新资金使用金额报产创中心。
第五章 资金审核与拨付
第十四条 产创中心对通过风险审查的企业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产创中心向企业出具同意发放顺德区创新扶持资金无息使用通知书。
第十五条 企业与产创中心、担保公司、监管银行签署创新资金无息使用相关合同或协议书,并与担保公司落实相应保证或保证担保措施。
产创中心向监管银行出具顺德区创新扶持资金无息使用放款通知书。
监管银行凭顺德区创新扶持资金无息使用放款通知书、创新资金无息使用合同书在五个工作日内向被扶持企业发放创新资金。
第十六条 产创中心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财税局备案发放创新资金无息使用的企业名单和金额。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产创中心、担保公司与申请企业或项目实施者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八条 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创新资金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建立创新资金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产创中心在监管银行设立创新资金管理专户,实行专帐管理。产创中心每年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书面汇报创新资金的发放及收回情况。
产创中心、担保公司在创新资金的政策执行中出现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产创中心、担保公司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项目申报、受理、审查等环节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产创中心监察审计委员会、监察审计部、担保公司监事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产创中心对企业项目资金账目管理、项目投入开展绩效评估。对绩效评估不达要求的企业,由产创中心报备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取消其两年内申请创新资金无息使用的资格。产创中心每年对当年创新资金扶持完结的项目进行整体绩效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上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和区财税局。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创新资金使用整体情况进行绩效检查评价。
区财税局视情况对创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利用虚假材料或凭证获取创新资金的,取消其五年内申请区财政资金扶持项目资格,收回创新资金。
企业逾期归还创新资金的,记入人民银行诚信记录和我区诚信体系黑名单,该企业五年内不得再申报我区各级财政扶持资金;同时,对有提供抵(质)押担保物或保证担保的,启动抵(质)押担保物清偿变现、保证担保责任追究和法律追偿程序。
第二十三条 创新资金无息使用到期后,企业须在使用到期并等额归还后一个月内向产创中心提交《顺德区创新扶持资金无息使用绩效自评报告》,该项目视同完成。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原《顺德区创新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顺经发[2013]11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