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国发〔2015〕24号)、商务部等19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意见》(商建发〔2015〕306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经研究决定,评选2015-2016年度广东省农产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现将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在广东省地区(含深圳)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经营农产品电子商务相关业务的企业(控股公司与其下属子公司就同一经营范围,不得同时申报)。
二、企业类型
(一)面向消费者(B2C)的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
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网络渠道面向消费者从事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运输、和售后(包括但不限于)等涉农零售业务的企业。
(二)面向企业间(B2B)交易的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
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网络渠道面向一个或多个企业,为企业之间开展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运输、和售后(包括但不限于)等涉农批发业务的企业。
(三)面向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提供涉农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
为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提供农产品运营服务或农产品仓储物流服务的涉农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
三、申报条件
(一)通用条件。
1.1. 申报企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和《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09)等行业标准,农产品电子商务应用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响力,对我省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
2. 申报企业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须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公开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链接标识。
3. 申报企业经营的独立网站、网店或涉农业务须运营1年以上并运行稳定。如是独立网站须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证号。
4. 申报企业建有专门的农产品电子商务组织管理机构,拥有专业的农产品电子商务人才队伍和培养计划,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有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拥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5. 申报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相关业绩状况说明。上年度涉农电子商务业务收入或利税稳定增长,或企业应用涉农电子商务的采购额或销售额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6. 申报企业在农产品电子商务应用方面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明显,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创业,满足社会公众便利、安全的消费需求。
(二)分类条件。
1. 申报面向消费者的农产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农产品电子商务年销售额在500万以上;
(2)企业员工总数在15人以上;
(3)企业在农产品营销方式、商品质量保障、客户管理、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方面具有特色。
2. 申报面向企业间交易的农产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利用互联网促成农产品在线交易额在2000万元以上;
(2)企业员工总数在20人以上;
(3)企业在农产品网络渠道开拓、营销推广、交易模式创新、服务保障等方面具有特色。
3. 、申报涉农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年营业收入在500万以上;
(2)企业人数30人以上;
(3)运营服务商需为多于10个客户提供涉农运营服务;仓储物流服务商需为多于5个客户提供涉农仓储物流服务,且面积有10000平方以上。
四、评选流程
(一)企业申报及初审。申请企业将申报材料报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收集本地区申报企业材料后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并于10月22日前报我厅。
(二)专家评估。我厅组织专家评审,拟定示范企业名单。
(三)结果公示。将拟定的示范企业名单在我厅网站公示7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广东省商务我厅电子商务处提出异议,由广东省商务我厅组织专家进行复审。
(四)发文公布。对拟定的示范企业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我厅确定为示范企业,并正式发文公布示范企业名单。
五、动态管理
(一)1.已评选出的农产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实行经营情况报告制度,企业须每季度将经营情况上报省商务部我厅和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2.(二)农产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更名或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的,应及时向省商务部我厅和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3.(三)申请企业必须按要求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如企业有伪造材料、虚报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评选资格,已经被评为农产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撤销其荣誉称号,且不得再参加评选活动。
附件:1. 申报材料格式
2. 广东省农产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表
3. 申报书提纲
广东省商务厅
2015年10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