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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业]关于开展2015年国家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和供应商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7-16 09:37:50 阅读:0

    粤林函〔2015〕394号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顺德区农业局:

为加强林业产业品牌建设,提升林产品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关于开展国家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和供应商认定工作的通知》(中产联〔2015〕37号)要求,现就开展2015年国家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和供应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申报国家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

森林生态产品是指在良好森林生态环境中采集、种植、养殖等产品,和以该产品为主要原料进行加工的产品,以及提供与良好森林生态环境相关的服务活动。

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是指生产、销售森林生态产品或提供与良好森林生态环境相关服务活动的基地。

申报对象:凡涉及森林生态产品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本着自愿申报原则,均可提出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申请。

申报条件:

1.基地建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2.具有一定规模,相对集中连片,边界清晰,林权明确。

3.基地应依托于良好森林生态系统,环境土壤、灌溉水、空气、重金属及有害物质、农药最大残留量等环境质量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4.申报单位依据GB/T 19001-2008 和 GB/T 24001-2004建立并实施了与基地类型、范围和产量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

应提交的资料:

1.《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申报表》;

2.申报单位相关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报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基地权属、发展规划、基础设施概述、生产规模、主要产品特性等;

4.基地森林生态环境的说明;

5.基地生产管理和产品品质管控情况说明;

6.如申请人为多个单位的,则应提供申报企业清单、申请区域社会经济概况,包括区域发展历程、现状以及经政府部门审定的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等;

7.申报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函;

8.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森林生态产品供应商

森林生态产品供应商是指生产和销售森林生态产品,或提供与良好森林生态环境相关服务活动的企业组织。

申报对象: 凡从事森林生态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组织(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本着自愿申报原则,均可提出森林生态产品供应商认定申请。

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建立和健全良好的质量与环境管理体系、产品追溯体系;

信誉和社会声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应提交的资料: 

1.《森林生态产品供应商申报审核表》(详见附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有关资信证明;

3.产品原料来源于良好森林生态环境的证明材料;

4.生产工艺、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证明文件;

5.申报单位相关经营情况及业绩;

6.产品生产、销售和服务等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7.申报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函;

8.其他需要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申报及认定时间

申报时间:2015年6月25日至7月30日。

评审认定时间:2015年8月1日至8月20日。

由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秘书处负责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和森林生态产品供应商的认定工作,秘书处委托专业的分支机构(各省林业主管部门)承担相关申报受理、组织评审认定、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申报要求

1.认真做好申报工作。各地要做好宣传工作,发动林业企业积极参加申报。工作中要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积极为企业服务。

2.企业所提交的申报文件一式三份,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资料要齐全、真实,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产品样品请提交清单、注明数量,备齐产品说明书等资 料,并包裹妥当。请于7月30日前将纸质申请材料及产品样品上报到省林业厅产业处,并发送《国家林业生态产品生产基地申请表》和《国家森林生态产品供应商 申报审核表》电子文本。逾期不受理。

3.有关资料可在http://www.gdf.gov.cn广东林业网“通知文件”栏和http://www.chinaly.con中国林业产业网下载专区下载。







                          广东省林业厅

                         2015年7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1:

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申报表

申请单位中文名称

 

申请单位英文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经济类型

 

企业类型

 

注册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网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号码

手机号码

 

 

 

信息联络人

 

职务

电话号码

手机号码

 

 

 

邮政编码

 

证书、合同、

发票邮寄地址

 

注册资本(万元)

 

员工人数

 

技术人员数

 

基地基本情况介绍

 

 

 

 

 

 

 

 

 

 

 

 

申报理由

 

 

 

 

 

 

 

 

 

 

 

 

 

 

 

 

 

 

承诺填报情况属实。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省级林业产业主管部门

或行业组织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注:1.“经济类型”指“国有”“股份制”“私营”等。

2.“企业类型”指“植物采种加工”、“动物养育加工”、“药材采种加工”、“林木采集加工”、“茶叶生产加工”、“竹藤采集种植”、“森林产品服务”、“其他”。


 

 

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申报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内容

材料要求

1

《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申报表》

在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网站www.chinalycy.com“下载专栏”栏目下载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

特种许可证件复印件

 

5

原料产地权属证件复印件

 

6

相关认证获证证书复印件

 

7

基地森林生态环境状况说明

自然地理、地理风貌、森林小气候特征;森林覆盖率、空气、土壤、灌溉水;防污染与无害化处理措施;

8

基地基本条件说明

基地发展设计规划,已投入的各种生产要素,配套的基础设施;监测生产对环境影响监测体系;信息化生产管理水平

9

基地生产管理说明

生产经营规划、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投入品管理及有害生物防治;技术开发能力;人员管理培训

10

基地主要产品品种说明

产品规格、品牌、经济价值、产品的稀缺性和地域特征、科研水平、生产能力与规模、行业影响与地位;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在采收、加工、包装、运输、储存等环节的品质管控和追溯

11

多方共同申报补充材料

申报企业清单、申请区域社会经济概况,包括区域发展历程、现状以及经政府部门审定的区域产业发展规划

 

 

 

 

 

森林生态产品供应商申报审核表

 

单位名称

                                     

地   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手    机

 

联 系 人

 

电    话

 

手     机

 

电子邮箱

 

工厂地址

 

工厂联系方式

 

资产规模

 

员工人数

 

销售人数

 

品控人数

 

主要产品和

品牌名称

 

主要原料

及来源

 

原料地森林

生态环境说明

 

生产工艺说明

 

产品质量、

安全标准

管控说明

 

基础设施

情况说明

 

年产销规模

 

年销售额(万元)

 

年出口量

 

年出口额

 

产品销售区域

 

产品销售渠道

 

企业及产品基本情况介绍

 

 

 

申报理由

 

 

 

承诺填报情况属实。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省级林业产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专家评审意见

 

 

年    月     日

中国林业产业

联合会秘书处

认定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2:

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文件

 

中产联[2015]37号

 

关于开展国家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和

供应商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

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业产业品牌建设总体工作安排,为加快推进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体系建设,经报请局领导同意,由我会先期开展首批国家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和供应商认定试点工作。

今年9月18日,在长春举办的第二届中国森林食品交易博览会期间,我会将向首批获得认定单位颁发证书,并作为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体系建设后续扶持对象。

希望各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积极支持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单位积极参与申报工作。有关申报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要求

1.填报《国家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申报表》和《国家森林生态产品供应商申报审核表》(通过中国林业产业网http://www.chinaly.con/下载专区下载);

2.所有申报文件一式两份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并保证其真实性,不得虚报。

3.申报材料及样品邮寄至中国林业产业联合流通分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12号怡和阳光大厦C座1708室(邮编100020),敖健收(请在外包装上标注“生产基地”或“供应商”字样)。

二、时间安排

申报时间:2015年6月25日-7月30日

评审认定时间:2015年8月1日-8月20日

三、联系方式

敖健:010-84240400转209  手机:18611375935

杨燕南:010-84238687      手机:13501387675

传真:010-84240300转300

电子邮箱:Itfh2014@163.com

 

附件:关于印发《国家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森林生态产品供应商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

                         2015年6月25日

附件3:

 

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文件

 

中产联[2015]36号

关于印发《国家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国家森林生态产品供应商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业产业品牌建设重点工作安排,为加快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体系建设,由我会先期开展国家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和国家森林生态产品供应商认定试点工作。根据有关要求,我会编制完成了《国家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国家森林生态产品供应商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2.国家森林生态产品供应商认定管理办法

              

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

                             2015年6月23日

国家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林业局实施林产品品牌战略,提升林产品竞争能力,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决定开展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创建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生态产品,是指在良好森林生态环境中采集、种植、养殖等产品,和以该产品为主要原料进行加工的产品,以及提供与良好森林生态环境相关的服务活动。森林生态产品具有原生态、绿色、健康、安全等特性。

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是指生产、销售森林生态产品或提供与良好森林生态环境相关服务活动的基地。

第三条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认定工作,秘书处可委托专业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承担相关申报受理、组织评审认定、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方各级林业产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本区域内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 认定申请

第五条 凡涉及森林生态产品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本着自愿申报原则,均可提出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申请。

第六条 申报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基地建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2. 具有一定规模,相对集中连片,边界清晰,林权明确。

3. 基地应依托于良好森林生态系统,环境土壤、灌溉水、空气、重金属及有害物质、农药最大残留量等环境质量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4. 申报单位依据GB/T 19001-2008 和 GB/T 24001-2004建立并实施了与基地类型、范围和产量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申报表》;

2.申报单位相关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报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基地权属、发展规划、基础设施概述、生产规模、主要产品特性等;

4.基地森林生态环境的说明;

5.基地生产管理和产品品质管控情况说明;

6.如申请人为多个单位的,则应提供申报企业清单、申请区域社会经济概况,包括区域发展历程、现状以及经政府部门审定的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等;

7.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分支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主体、基地生态结构与功能、环境质量、产品质量控制等因素进行现场核查,形成评审意见。

秘书处根据需要,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申报基地产地环境质量进行复测,在规定时间内形成复测报告。

第九条 秘书处对申报资料、检测报告、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评定,做出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认定决定。通过认定决定的,在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秘书处下发认定文件,颁发“国家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对未通过认定的申请,由秘书处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指出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经认定获得证书的单位,在其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以及产品宣传等使用“国家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字样,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获证单位应正确使用认定证书,不得涂改、转借。 

第四章  监督审查

第十二条 森林生态产品基地获证单位,应加强基地环境与质量安全管理,确保证书有效期内其基本条件、森林生态环境、生产管理、产品品质管控的持续改善。

第十三条 获证单位其基本条件、森林生态环境、生产管理、产品品质管控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认定机构上报。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可采取抽查方式对获证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状况和产品质量实施年度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在认定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秘书处撤销其证书:

1.基地未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管理,措施不落实的;

2.产地环境状况或产品质量出现重大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3.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受到相关法律、法规处罚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5.擅自扩大证书使用范围,或将证书转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

6.其他严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第十六条 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认定证书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应当申请复认。复认工作由分支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符合条件的颁发新的证书,不符合条件的撤销认定。逾期未申请复认的,自动取消其认定资格,证书作废。

逾期未申请复认或复认未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其证书。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通过认定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通过媒体公布,并在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参与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评定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泄露申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有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由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申报表

申请单位中文名称

 

申请单位英文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经济类型

 

企业类型

 

注册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网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号码

手机号码

 

 

 

信息联络人

 

职务

电话号码

手机号码

 

 

 

邮政编码

 

证书、合同、

发票邮寄地址

 

注册资本(万元)

 

员工人数

 

技术人员数

 

基地基本情况介绍

 

申报理由

 

 

 

 

 

承诺填报情况属实。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省级林业产业主管部门

或行业组织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注:1.“经济类型”指“国有”“股份制”“私营”等。

2.“企业类型”指“植物采种加工”、“动物养育加工”、“药材采种加工”、“林木采集加工”、“茶叶生产加工”、“竹藤采集种植”、“森林产品服务”、“其他”。


 

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申报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内容

材料要求

1

《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申报表》

在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网站www.chinalycy.com“下载专栏”栏目下载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

特种许可证件复印件

 

5

原料产地权属证件复印件

 

6

相关认证获证证书复印件

 

7

基地森林生态环境状况说明

自然地理、地理风貌、森林小气候特征;森林覆盖率、空气、土壤、灌溉水;防污染与无害化处理措施;

8

基地基本条件说明

基地发展设计规划,已投入的各种生产要素,配套的基础设施;监测生产对环境影响监测体系;信息化生产管理水平

9

基地生产管理说明

生产经营规划、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投入品管理及有害生物防治;技术开发能力;人员管理培训

10

基地主要产品品种说明

产品规格、品牌、经济价值、产品的稀缺性和地域特征、科研水平、生产能力与规模、行业影响与地位;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在采收、加工、包装、运输、储存等环节的品质管控和追溯

11

多方共同申报补充材料

申报企业清单、申请区域社会经济概况,包括区域发展历程、现状以及经政府部门审定的区域产业发展规划

 

 

国家森林生态产品供应商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林业局实施林产品品牌战略,推进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体系建设,提升林产品市场竞争能力的指示精神,加强对森林生态产品生产、销售环节的管理,促进森林生态产品供应商品牌体系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生态产品,是指在良好森林生态环境中采集、种植、养殖等产品,和以该产品为主要原料进行加工的产品,以及提供与良好森林生态环境相关的服务活动。

森林生态产品供应商,是指生产和销售森林生态产品,或提供与良好森林生态环境相关服务活动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 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森林生态产品生产基地认定工作,秘书处可委托专业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承担相关申报受理、组织评审认定、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方各级林业产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本区域内森林生态产品供应商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  认定申请

第五条 凡从事森林生态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组织(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本着自愿申报原则,均可向分支机构提出森林生态产品供应商认定申请。

第六条 申请森林生态产品供应商认定的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建立和健全良好的质量与环境管理体系、产品追溯体系;

3. 具有完善的售前售后服务体系,用户对其产品和服务质量满意程度高;

4.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声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森林生态产品供应商申报审核表》(详见附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有关资信证明;

3.产品原料来源于良好森林生态环境的证明材料;

4.生产工艺、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证明文件;

5.申报单位相关经营情况及业绩;

6.产品生产、销售和服务等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八条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要求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齐,逾期不补齐或补齐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九条 所报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资料一经发现有假,即视为无效,提供虚假资料的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森林生态产品供应商。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分支机构接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并组织评审组(3人以上),依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评估,提出评审意见,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 秘书处对企业申报资料、产品抽样检验报告、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评定,做出森林生态产品供应商认定决定。通过认定决定的供应商,在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秘书处下发认定文件,颁发“国家森林生态产品供应商”证书,有效期三年。

对未通过认定的申请,由秘书处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指出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森林生态产品供应商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供应商产品质量与安全管理情况、采购供应协议的履约情况、服务质量的反馈情况、投诉及处理结果、消费者的满意度等。

第十三条 获证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产品品牌建设,实行质量监督和跟踪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和信誉。

第十四条 在认定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由秘书处撤销其认定资格,收回证书,并在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

1.弄虚作假获得资格认定的;

2.出现重大产品质量与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出现严重商业违约行为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和监督检查不符合要求的;

5.出现其他严重不符合森林生态产品供应商认定标准情形的。

第十五条 森林生态产品供应商认定证书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应当申请复评。复评工作由分支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符合条件的颁发新的证书,不符合条件的撤销认定。逾期未申请复评的,自动取消其认定资格,证书作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参与森林生态产品供应商评定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泄露申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有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由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森林生态产品供应商申报审核表

 

单位名称

                                     

地   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手    机

 

联 系 人

 

电    话

 

手     机

 

电子邮箱

 

工厂地址

 

工厂联系方式

 

资产规模

 

员工人数

 

销售人数

 

品控人数

 

主要产品和

品牌名称

 

主要原料

及来源

 

原料地森林

生态环境说明

 

生产工艺说明

 

产品质量、

安全标准

管控说明

 

基础设施

情况说明

 

年产销规模

 

年销售额(万元)

 

年出口量

 

年出口额

 

产品销售区域

 

产品销售渠道

 

企业及产品基本情况介绍

 

 

 

申报理由

 

 

 

承诺填报情况属实。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省级林业产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专家评审意见

 

 

年    月     日

中国林业产业

联合会秘书处

认定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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