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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业]广东省林业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8-18 10:14:43 阅读:0

有关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林业局、财政局,厅直属国有林场:

为切实做好我省造林补贴工作,加快我省森林资源培育步伐,请各地抓紧组织开展2015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申报工作。现就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造林补贴工作原则

(一)自愿原则。充分尊重林农等造林主体意愿,对自愿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和相关标准等要求完成造林任务的造林主体,经检查验收合格,兑现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

(二)公开原则。各地林业部门要对外公布中央财政造林补贴政策,以行政村(林场)为单位公示各造林主体的造林面积、树种、地点以及质量要求等情况,做到家喻户晓,接受社会和农民群众、职工的监督。

二、造林补贴工作要求

(一)补贴对象的确定。国有林场、农民和林业职工(含林区人员,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面积不小于1亩的,均可纳入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

1.造林直接补贴是指对造林主体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补贴标准为:(1)人工造林。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助200元,灌木林每亩补助12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林木、竹林每亩补助100元。(2)迹地人工更新、低产低效林改造,每亩补助100元。

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营造的乔木林,造林后10年内不准主伐。

2.间接费用补贴是指对享受造林补贴的县、局、场林业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林业部门)组织开展造林有关作业设计、技术指导所需费用的补贴。

三、任务申报与资金分配办法

(一)申报程序。

1. 县级林业部门根据造林主体申报情况,联合财政部门提出造林补贴资金申请;地级以上市所属的国有林场,由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作为一个申报单位由地级以上林业、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所在地级以上市或财政省直管县(市)林业、财政部门。

2. 地级以上市或财政省直管县(市)林业、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加具具体审核意见,向省林业厅、省财政厅进行申报。

3.省属林场直接向省林业厅、省财政厅进行申报。

(二)申报要求。请各申报单位于2015年8月31日前,由地级以上市或财政省直管县(市)林业、财政部门联合向省林业厅、省财政厅报送有关纸质申报材料,省属林场径向省林业厅、省财政厅报送有关纸质申报材料。

1.报送材料。各县(市、区)、地级以上市或财政省直管县(市)林业、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的正式文件和《广东省造林补贴项目申报标准文本》(附件)。

2.报送材料数量。申报文件一式2份,报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各1份。

(三)资金分配办法。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要求,结合各地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我省2015年造林补贴单位及造林补贴资金和建设规模。

广东省林业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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