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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2015年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信息技术部分)项目申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6-10 10:29:45 阅读:0

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财政(财税)局,各有关协会:

    为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加快“互联网+”产业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重点和我市经济和信息化工作部署,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和信息化局部分)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2〕95号)要求,现开展2015年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信息技术部分)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领域

扶持资金主要支持全市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开展的信息技术带动产业转型升级项目、智慧城市服务项目以及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应用和服务项目。

二、支持方式

本次专项资金总额为600万元。本次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工作将严格按照《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和信息化局部分)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的规定组织实施,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行业专家开展项目评审工作。

三、申报单位基本要求

1.申报单位为佛山市范围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申报单位具有完成项目任务所必须的能力和必要的保障条件;

3.申报单位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体系健全,三年内生产经营过程中无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

四、申报项目基本要求

1.申报项目符合本通知附件《2015年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信息技术部分)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支持的领域和对象;

2.同一项目不得在同年度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经济和信息化局部分)资金的各明细子项中重复申报,已享受过市或以上同类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3.申请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4、项目申报除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申报项目所属子项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详见附件《指南》。

五、申报办法

1.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属地原则向所在区经促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效申报材料;区经促局会同区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后,联合正式行文,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申报材料、具体办法详见附件各子项《指南》。

六、项目受理截止时间

本年度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15年7月10日,逾期不予受理。本通知电子版请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官方网站下载。

 

附件:1.2015年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信息技术部分)          

        申报指南

      2.2015年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信息技术部分)          

        评审办法及申报文件编制格式

      3.2015年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信息技术部分)          

        审核汇总表

             4.项目承诺书

 

 

   

    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佛山市财政局

                                     2015年6月3日


附件1

 

 2015年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

(信息技术部分)项目申报指南

 

专题一:信息技术带动产业转型升级项目

(一)支持领域

1.支持工业智能化发展产业链协同制造,优化工业企业生产过程,改进管理模式,提高设计能力,实现智能化控制和自动化生产,有效提升传统行业企业产品创新能力、生产经营效能、节能降耗和清洁生产水平。

2.支持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与装备制造企业合作,开展提升装备产品的自动化、信息化的嵌入式软件产品研发和应用,实现软件产品的产业化。支持发展工业机器人,提高工业产品附加值。

3.财政资金优先支持:一是优先支持面向行业、区域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二是“双软认定”软件企业实施项目;三是两化融合贯标示范企业实施项目。

(二)申报单位要求

除符合通知中所列基本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事)业法人单位,2012年12月31日前成立,且有纳税证明。

2.企业申报主体财务状况良好,2014年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各申报主体必须有保障项目建设和运维必要的资金能力,承诺并证明能够自行解决最后的资金缺口。

3.联合申报的项目,主申报单位投资额度比例及申请专项资金分配比例均大于70%。联合体的合作单位不能超过2个。

    (三)项目申报要求

1.项目总投资额要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3年,在项目实施期内,项目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运营期(即完成研发,正式投放市场进行运营)不少于1年,并已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

3.项目实施必须在佛山市境内,且有较强的行业发展需求和较大规模的客户群体。具有运营必要的资质和相关行业背景。

4.项目应用基础较好,运营模式可行,市场前景较好,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能够较好地支撑申报主体盈利能力的增长(要求体现在主要财务指标的增长和改善);产品或服务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具备一定的技术优势,有利于形成标准规范;在行业内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5.项目能够提出切实可行且量化的项目中期检查和最终验收指标。所提出的最终验收指标必须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产品或服务直接实现的总销售收入;项目实施期内申报主体每年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税金以及上述指标相比2015年的增长率。

6.申报单位及项目无重大商业或法律纠纷。

    (四)申报额度

1.项目申报额度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3。

2.财政资金全部用于项目研发。

 

专题二:智慧城市服务项目内容

    (一)支持领域

 1.三网融合项目。推进广播电视、电信(通讯)业务双向进入,积极鼓励创新拓展三网融合新业务、新应用、新产品,探索三网全业务发展的模式和推进路线。

2.智慧民生项目。围绕智慧教育、智慧医疗、智慧社区、智慧农业、智慧交通、智慧生活等民生领域,提供一体化应用解决方案、数字内容运营、移动互联网应用等具有创新商业模式和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产品和服务。

3.财政资金优先支持:建立可服务本地、互动全国的公共服务平台,形成可规模化推广和运营的产品和服务。

    (二)申报单位要求

除符合通知中所列基本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事)业法人单位,2012年12月31日前成立,且有纳税证明。

2.企业申报主体财务状况良好,必须有保障项目建设和运维必要的资金能力。

3.联合申报的项目,主申报单位投资额度比例及申请专项资金分配比例均大于70%。联合体的合作单位不能超过2个。

    (三)项目申报要求

1.项目总投资额要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3年,在项目实施期内,项目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运营期(即完成研发,正式投放市场进行运营)不少于1年,并已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

3.项目应用基础较好,运营模式可行,市场前景较好,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能够较好地支撑申报主体盈利能力的增长(要求体现在主要财务指标的增长和改善);产品或服务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具备一定的技术优势,有利于形成标准规范;在行业内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4.项目能够提出切实可行且量化的项目中期检查和最终验收指标。

5.申报单位及项目无重大商业或法律纠纷。

(四)申报额度

1.项目申报额度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3。

2.财政资金全部用于项目研发和市场运营推广活动支出。

 

   专题三:物联网、云计算及大数据技术应用及服务项目内容(400万)

    (一)支持领域

1.物联网方面:重点支持物联网技术在工业、农业、电力、物流、安防、节能环保、水利、旅游、商贸流通等领域的综合应用示范。

2.云计算方面。重点支持云计算基础软件(云操作系统、云中间件、云数据库)、云服务(Saas、Paas、Iaas)以及应用范围广、效益明显的云计算产品及应用项目。

3.大数据方面。面向政府、产业等应用需求,研究大数据领域分析模型,研发支持海量多类数据检索、分析、展示的大数据处理系统。重点支持突破大数据清洗、大规模数据仓库、人工智能分析、数据可视化等大数据关键技术;数据总管理能力不低于20PB,支持表格、文件、对象及数据流等多模态数据的管理,支持高维度的数据检索和展示;支持秒级的实时数据处理,日数据分析能力达到200TB以上。

4.财政资金优先支持依托国家和省级相关产业园区、基地,整合现有产品、技术和服务资源,提供专业化的行业公共应用服务,树立物联网、云计算的应用示范项目。

     (二)申报单位要求

除符合通知中所列基本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事)业法人单位,2012年12月31日前成立,且有纳税证明。

2.企业申报主体财务状况良好,必须有保障项目建设和运维必要的资金能力。

3.联合申报的项目,主申报单位投资额度比例及申请专项资金分配比例均大于70%。

    (三)项目申报要求

1.物联网、云计算项目总投资额要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大数据方面项目要在50万元以上。

2.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3年,在项目实施期内,项目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运营期(即完成研发,正式投放市场进行运营)不少于1年,并已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

3.项目应用基础较好,运营模式可行,市场前景较好,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能够较好地支撑申报主体盈利能力的增长(要求体现在主要财务指标的增长和改善);产品或服务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具备一定的技术优势,有利于形成标准规范;在行业内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4.项目能够提出切实可行且量化的项目中期检查和最终验收指标。

5.申报单位及项目无重大商业或法律纠纷。

(四)申报额度

1.项目申报额度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3。

2.财政资金全部用于项目研发和市场运营推广活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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