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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广东省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5-08 10:52:16 阅读:0

粤经信办函〔2015〕144号

发布时间:2015-05-08 【大中小】 【简体】【繁体】 【打印】 【关闭】

各地级以上市循环经济主管部门,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探索我省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培育一批具有广东特色的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根据省政府《加快我省循环经济发展实施方案》有关部署,现组织开展2015年广东省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本次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创建范围包括:“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再制造试点、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条件。

  1. 创建“城市矿产”示范基地

  参照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申报通知的相关要求,申报“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已实行园区化管理(有明确的园区边界,成立了园区管委会或专门管理机构);

  (2)园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3)园区具有符合标准的各项环保处理设施,近三年内无重大环保事故;

  (4)园区具有较为完善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能够保障园区原料来源;

  (5)园区“城市矿产”资源年集聚量不低于30万吨,有合理产业链,加工利用量占集聚量的30%以上,且加工利用工艺技术水平先进。

  2. 创建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

  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印发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有关申报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1762号)的相关要求,创建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循环经济特征明显,具有相对完整的产业链条;

  (2)具备一定的教育、参观和展示设施,安全保障措施,有固定的开放时间和预约渠道;

  (3)接近大中城市或人口密集区,交通便利,方便参观;

  (4)社会形象良好,近5年内没有重大环保、安全事故。

  3. 再制造试点

  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深化再制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1〕2170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4〕825号)的相关要求,申报再制造试点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制定和实施相关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的能力;

  (2)具备进行再制造所需要的拆解、清洗、加工、装配、检验等方面的技术装备和生产能力;

  (3)具备污染防治设施和相应技术能力;

  (4)申请开展发动机、变速箱再制造的企业应具备原厂授权委托书;

  (5)再制造服务单位应掌握关键的再制造技术,并具有为相关单位提供服务的成功经验;

  4. 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

  参照《关于促进生产过程协同资源化处理城市及产业废弃物工作的意见》(发改环资〔2014〕884号)的相关要求,申报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要求;

  (2)生产主体设备要先进可靠,并已稳定生产运行;

  (3)处理废弃物能力不低于8万吨/年,有完整规范的废弃物来源,且拥有较先进的处理工艺技术装备;

  (4)具有符合标准的各项环保处理设施,并稳定运行;

  (5)处理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处理生活垃圾的单位要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的生活垃圾处理标准和规范。

  (二)申报材料。

  1. 各地级以上市循环经济主管部门推荐文件;

  2. 申报单位分别按照《“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创建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见附件1)、《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创建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见附件2)、《再制造试点创建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见附件3)、《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创建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见附件4)的要求编制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创建实施方案;

  3. 申报条件中所涉及的相关证书、资质、称号等证明文件材料。

  (三)申报及评审程序。

  各申报单位按照相应申报材料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并提交相关附件材料,按照属地关系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循环经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地市循环经济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可行性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于5月31日(一式5份,并附电子版)报我委(节能与循环经济处)。我委将组织专家对各申报单位报送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择优确定并公布广东省2015年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创建单位名单。

  三、后续监管

  (一)请各地级以上市循环经济主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创建单位进展情况的跟踪指导,督促创建单位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我委将定期对创建单位运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二)各创建单位按照通过评审的实施方案开展创建工作,加快重点工程和项目实施,在创建期内对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须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循环经济主管部门报我委审定。

  (三)各创建单位完成实施方案相关建设内容和目标的,及时通过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循环经济主管部门向我委提出验收申请。对于通过验收的单位,根据其创建类型授予相应称号;对于未通过验收的单位,可适当延长创建时间,在延长期内仍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其创建单位称号。

  (四)各单位在试点、示范单位创建过程中遇到问题可迳向我委反映。

 

  附件:1. 创建“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实施方案编制指南

     2. 创建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实施方案编制指南

      3. 再制造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

     4. 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办公室

                   201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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