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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专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促进我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全面发展,推进我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区建设,根据《广东省专利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创造工作的意见》、《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花都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区工作方案》以及《花都区关于促进专利创造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区专利事业发展实际,设立专利发展资金。为规范专利发展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发展资金,是指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公共服务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利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绩效、利于监督的原则,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专利发展资金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专利创造
(一)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资助专利申请大户、国内外发明专利或PCT专利申请的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为其提供代理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促进专利申请和拥有,提高专利创造能力。
(二)资助范围和标准
1、国内(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国外授权发明专利、PCT专利申请的资助。
(1)国内发明专利。对于单位,申请阶段资助2000元/件,进入实审阶段资助2000元/件,获得授权后资助1000元/件。对于个人,申请阶段资助1000元/件,进入实审阶段资助1000元/件,获得授权后资助1000元/件。
(2)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其中获得美国、欧盟、日本专利的,单位及个人资助10000元/件,其他国家的资助5000元/件。每项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
(3)提交PCT专利申请取得国际检索报告后,单位资助5000元/件,个人资助2500元/件。
2、专利申请大户的奖励资助
上一年度国内(包括港澳台)专利申请量20件以上(含20件),或发明专利申请量10件以上(含10件),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性资助:
发明专利:单位资助1000元/件,个人资助800元/件;
实用新型专利:单位资助600元/件,个人资助500元/件;
外观设计专利:单位资助500元/件,个人资助400元/件。
3、专利代理机构的奖励资助
上一年度代理我区专利申请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性资助:
(1)专利代理申请量500件(含500件)至1000件的,给予奖励性资助1万元;
专利代理申请量1000件(含1000件)至1500件的,给予奖励性资助3万元;
专利代理申请量1500件(含1500件)以上的,给予奖励性资助5万元。
(2)发明专利代理申请量100件(含100件)至200件的,给予奖励性资助1万元;
发明专利代理申请量200件(含200件)至400件的,给予奖励性资助3万元;
发明专利代理申请量400件(含400件)以上的,给予奖励性资助5万元。
(3)为增强我区专利代理服务力量,对落户我区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五条 专利运用
(一)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支持专利技术产业化,促进知识产权交易和投融资,国家、省、市、区部署的专利运用专项工作等。
(二)使用方式
1、专利产业化
经评审,对列入区专利技术实施计划的项目给予不少于20万元的经费扶持;对列入国家、省、市级专利技术实施或产业化的项目,按50%的比例予以配套,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
2、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
对企事业单位利用专利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按市知识产权局对利息和评估费用补贴总额的50%给予配套支持,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 专利管理
(一)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开展国家、省、市、区各类知识产权试点优势示范培育工程,贯彻落实国家、省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工作。
(二)使用方式
1、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计划
(1)对列入区知识产权试点、优势、示范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3-5万元的经费扶持;对列入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示范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4-6万元的经费扶持;对列入省知识产权试点、优势、示范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5-7万元的经费扶持;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优势、示范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6-8万元的经费扶持。
(2)对列入省、市、区知识产权区域试点的镇(街)、村(社区)、产业园区及孵化器的,给予10万元的经费配套支持;
(3)开展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活动。对列入省、市、区知识产权试点的学校,分别给予2万元的经费资助;对列入省、市、区知识产权示范的学校,分别给予3万元的经费资助;举办青少年创新大赛,奖励优秀学生作品,并对优秀学生作品申请专利予以经费扶持。
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对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和广东省标准《创新知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通用规范》(DB44/T 797-2010 )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行业建部
推进行业、商会开展知识产权行业建部试点工作,给予不少于5万元的经费扶持,进一步夯实行业协会和商会知识产权工作基础。
第七条 专利保护
(一)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专业市场、会展和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国内外专利维权援助等工作。
(二)使用方式
1、专利维权补贴
支持企业保护自主专利权,对我区企业为维护自主专利权对区外企业提起行政处理请求或司法诉讼并获胜所发生的律师费、立案费、勘验费、诉讼费等进行补贴。企业申请专利维权补贴,每家企业3年内申请不超过2次。
(1)企业为维护自主专利权案件提起行政处理请求过程中律师费、立案费、勘验费实际支出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资金补贴。
(2)企业为维护自主专利权提起司法诉讼过程中律师费、立案费、诉讼费实际支出5万元(含5万元)到10万元的给予3万元的资金补贴。
(3)企业为维护自主专利权提起司法诉讼过程中律师费、立案费、诉讼费实际支出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资金补贴。
2、专利保险补贴
为降低专利权人维权成本,丰富知识产权保护渠道,促进知识产权与金融制度的有机结合,在市知识产权局对投保专利的保险费用予以扶持的基础上,再按照市知识产权局扶持经费的50%比例给予配套补贴。
3、专利联盟
鼓励和支持重点龙头企业发起建立专利联盟,支持联盟企业在产业重点技术和产品领域构建专利池。由10家以上本地企业、100件发明专利建立专利联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其后,专利联盟每扩充10家本地企业或注入50件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一)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支持产业及公共平台专利信息分析利用、专利预警分析、专利导航及布局、宣传培训等公共服务。
(二)使用方式
1、加强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专利技术转化交易平台和知识产权数据库,开展专利统计、分析、许可、转让等服务;支持重点龙头企业建立相关技术专利数据库,围绕竞争对手开展专利态势分析。
2、专利运营是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重要途径。支持和鼓励专利运营机构为我区企业服务,培育专利运营服务业态,引导专利转化成现实生产力。
3、开展宣传培训。组织开展全区“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系列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培训交流活动,包括政府公务员、企事业单位专利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对外交流,以及对组织专利权人参加专利交易展会费用补贴等。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区知识产权局根据每年的工作安排,负责编制专利发展资金预算和决算;受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专利发展资金申请,并组织考察、审核、评审;会同区财政局下达专利发展资金计划,负责专利发展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对专利发展资金使用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并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条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批复专利发展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拨付资金;监督检查专利发展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专利发展资金奖励的企业、组织或个人,由区知识产权局撤销其获得奖项,追缴资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组织或个人终身不得申请本专利发展资金奖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和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广州市花都区发明专利资助暂行办法》(花科信字〔2012〕45号)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