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推荐2020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粤工信服务函〔2020〕351号,见附件1)要求,现就组织推荐2020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在我市注册成立的,符合《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管理办法》(见附件2)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已被认定且尚在有效期内的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可申请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
2.2017年认定的国家级示范基地将于2020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原示范基地可自愿重新申报。
二、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须填写好《推荐表》的企业测评情况,并按照《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要求,用A4纸将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向注册地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纸版和电子版),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纸版和电子版)进行审核后上报。
三、有关要求
请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积极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省小型微型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积极申报,择优推荐不超过1个上报。于4月15日前将推荐文、基地申报材料(纸版一式4份)及电子版报我局(中小企业处)。
附件:1.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推荐2020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粤工信服务函〔2020〕351号).pdf
2.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doc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推荐 2020 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 2020 年度国家
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 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 号,以下简称
示范基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愿申报
由符合条件的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按照《管理 办法》要求,向所在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根 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 2017 年公布的示范基地将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有效期满,原示范基地可自愿重新申报。
二、组织推荐
各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积极做好 本辖区示范基地的组织推荐工作,每个地级以上市可推荐 1 个。
三、报送要求
请各地于 4 月 22 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国家小型微型企业 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见附件)、《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 示范基地推荐表》和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等纸质件一式三份报 送我厅(服务体系建设处),同时将全部材料电子文档发送到指 定邮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