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促进我区重点产业发展,引进一批国内外技术研发前沿、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科技创新团队,我局牵头起草了《佛山市禅城区“通济英才”工程·科技创新团队扶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佛山市禅城区“通济英才”工程·科技创新团队扶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增强透明度,提高制订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18年5月11日至5月18日期间,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禅城区政府通济大院9楼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901室,邮政编码:528000,并在信封上注明 “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
三、通过电话联系方式提出意见,联系人:李书晴、梁兆全
附件1
佛山市禅城区“通济英才”工程·科技创新团队扶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引进一批国内外技术研发前沿,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科技创新团队,促进我区重点产业快速发展,依据《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资助办法》、《佛山市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禅城区“通济英才”工程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设立“科技创新团队项目启动扶持资金”和“科技创新团队重大项目扶持资金”两个专题。
第三条 扶持经费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专项资金管理按照《佛山市禅城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禅财社〔2017〕52号)相关规定执行,区镇(街道)按5:5比例分成。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职责:负责统筹协调科技创新团队工作,负责审定扶持项目。
第五条 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以下简称区经科局)职责:负责科技创新团队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对科技创新团队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镇街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以下简称各镇(街道)经科局)职责:负责“科技创新团队项目启动扶持资金”的申报初审和科技创新团队服务工作;负责“科技创新团队重大项目扶持资金”的审核推荐、中期考核初审、结题验收初审,协助区经科局做好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科技创新团队的服务工作,作为所属辖区的科技创新团队的人才管家,为科技创新团队提供日常管理和跟踪服务。
第七条 科技创新团队职责: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及各核心成员应履行合同约定,确保各项任务目标的完成,并配合完成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承载单位职责:对团队成员到位、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负主体责任,应按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和管理项目资金,及时发现、解决团队存在问题并向镇(街道)经科局和区经科局汇报,积极配合完成监督管理、中期考核、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评审
第九条 科技创新团队项目启动扶持资金的申报评审
科技创新团队项目启动扶持资金,采取随时申报,根据申报数量集中评审的方式,原则上每月评审一次。
(一)申报。申报者按照相关要求提交资料至所属镇(街道)经科局,镇(街道)经科局初审后,推荐到区经科局。
(二)评审。由区经科局组织,采用百分制评分方式进行评审,评分结果分A、B、C三个档次。评审结果报区人才办审定。
(三)公示。评审结果经区人才办审定后须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报批。经公示无异议,由区经科局形成资金安排方案,经区人才办审核后,报禅城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科技创新团队重大项目扶持资金的申报评审
(一)项目申报
区经科局制定和发布年度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明确具体要求。科技创新团队根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相关要求,向所属镇(街道)经科局申报。
(二)审核推荐
各镇(街道)经科局负责受理所属辖区内科技创新团队的申报工作,并按要求对申报对象进行形式审查,同时加具推荐意见,汇总后报区经科局。
(三)项目初审
区经科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受理的科技创新团队的申报资格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
(四)专家评审
区经科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通过项目初审的项目根据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分为A、B、C、D四个类别。
(五)项目审定
区经科局根据第三方评审机构给出的评审结果,提出扶持项目的建议名单及资金安排方案,报区人才办审定。
(六)项目公示
拟扶持的科技创新团队重大项目名单,须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七)项目立项
经公示无异议,由区经科局形成资金安排报批方案,经禅城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立项。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团队项目启动扶持资金的扶持措施
1.资助标准:
A类给予50万元扶持经费;
B类给予30万元扶持经费;
C类给予20万元扶持经费。
2.使用要求:科技创新团队项目启动扶持资金仅限于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和购买仪器设备使用。且须在两年内使用完毕。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团队重大项目扶持资金的扶持措施
1.资助标准:
A类给予3000万元扶持经费;
B类给予1000万元扶持经费;
C类给予500万元扶持经费;
D类给予300万元扶持经费。
2.自筹资金要求:
团队及承载单位能保障不低于该项目所获得的市、区财政资助金额总和的自筹经费投入。
第十三条 先获得“科技创新团队重大项目扶持资金”立项的,不能再申报“科技创新团队项目启动扶持资金”项目;先获得“科技创新团队项目启动扶持资金”立项的,可再申报“科技创新团队重大项目扶持资金”项目,扶持资金就高不叠加,即“科技创新团队重大项目扶持资金”的拨付金额应减扣“科技创新团队项目启动扶持资金”所获扶持金额。
第十四条 上级配套。已获得上级同类型扶持立项的,不再申请禅城区“通济英才”工程科技创新团队,直接按照上级要求进行配套。先获得禅城区“通济英才”工程科技创新团队认定、后获得上级同类扶持立项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扶持”原则进行配套,区级扶持资金计算在配套资金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团队项目启动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
获得立项扶持的科技创新团队需每年向所属镇(街道)经科局提交年度总结报告(由镇(街道)经科局报送区经科局和区人才办),连续提交两年。镇(街道)经科局、区经科局及区人才办可根据年度总结报告情况,随时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科技创新团队应给予配合。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团队重大项目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签订合同。由科技创新团队、承载单位、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区经科局签订四方合同,明确项目开展的具体要求及目标等内容。
(二)年度总结。从签订合同的第二年起,科技创新团队每年要向所属镇(街道)经科局提交年度工作进展报告(由镇(街道)经科局报送区经科局和区人才办),直到项目完成验收。
(三)中期考核。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实际需要,区经科局统筹安排科技创新团队重大项目扶持资金的中期考核工作。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
(四)项目验收。根据合同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验收。
以上具体按照《佛山市禅城区“通济英才”工程·科技创新团队扶持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2
佛山市禅城区“通济英才”工程·科技创新团队扶持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习总书记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广东代表团审议时“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的重要讲话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促进我区智能制造、新能源与节能、新材料、生命健康、电子信息等重点产业发展,加快引进一批国内外技术研发前沿,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科技创新团队,根据《佛山市禅城区“通济英才”工程·科技创新团队扶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科技创新团队及承载单位:
(一)科技创新团队。是指以团队带头人为核心,团队协作为基础,有明确目标任务,依托一定平台和项目,进行持续创新创造的人才群体。
(二)承载单位。是指为实施团队项目单独或与我区现有企业合作在我区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承载单位是扶持的主体,需满足以下情形之一才能获得财政资金扶持:
1、申报“科技创新团队项目启动扶持资金”:已在禅城区注册承载单位的,注册时间须在申报年度的上年度1月1日以后;在申报时未注册承载单位的,需在立项通知发出后2个月内完成注册。
2、申报“科技创新团队重大项目扶持资金”:已在禅城区完注册承载单位的,注册时间至申报指南发布日不超过2 年;在申报时未注册承载单位的,需在签订项目合同通知发布后3个月内完成注册。
3、已在外地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整体搬迁至禅城区,须在立项通知发出后5个月内变更注册地址至禅城区。
第三条 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以下简称:区经科局)聘请第三方为禅城区“通济英才”工程·科技创新团队和“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项目提供资金管理服务,负责审核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时效性。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科技创新团队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团队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由1名带头人和不少于3名核心人员组成,团队成员在管理、技术、市场营销等方面具有相关经验,遵纪守法。
(二)科技创新团队的研究方向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要求,属于与我区产业发展紧密相关的重点领域、行业和产业亟需解决的关键与核心技术。
(三)团队核心成员中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占50%以上(科技创新团队项目启动扶持资金类别不做要求),团队带头人年龄不超过65岁,核心成员平均年龄不超过55岁。团队由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作为带头人的,带头人年龄放宽至不超过70岁、团队核心成员平均年龄放宽至不超过58岁。
(四)团队成员(含带头人与团队核心成员)应在项目承载单位中持有30%以上的总股份,如有委托他人代持股份的,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股份代持文件。
(五)团队及承载单位能保障不低于该项目所获得的市、区财政资助金额总和的自筹经费投入。承载单位应对项目实施所需经费承担主体责任,保障项目自筹经费到位,申请财政资金资助额度未获得足额支持时,缺口部分应由项目承载单位自筹解决。
(六)在项目实施期内,带头人及团队核心成员不得以在其他团队或承载单位担任带头人或团队核心成员的形式,申报禅城区“通济英才”工程·科技创新团队项目。已获得“通济英才”工程·科技创新团队立项的团队,不得以同一项目申报其他地区相关人才团队认定(通过我区申报国家级、广东省级、佛山市级项目除外)。
(七)科技创新团队获得禅城区以外地区的团队立项,项目还在实施期内的,不得以同一项目申报禅城区“通济英才”工程·科技创新团队项目。
第三章 科技创新团队项目启动扶持资金的申报和管理
第五条 申报流程和申报材料
科技创新团队项目启动扶持资金每年发布一次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全年接受申报。申报者在佛山市禅城区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并将申报材料提交到至所属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以下简称镇(街道)经科局)。材料一式3份,装订成册。申报材料以区经科局发布的年度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明确的具体要求为准,包括但不限于:
1、《佛山市禅城区“通济英才”工程·科技创新团队启动扶持资金申请表》;
2、《佛山市禅城区“通济英才”工程·科技创新团队启动扶持资金申请表》上要求的相关证明及佐证材料。
第六条 资金的审批程序
科技创新团队项目启动扶持资金,采取随时申报,根据申报数量集中评审的方式,原则上每月评审一次。
1、各镇(街道)经科局负责受理所属辖区内的申报工作,并按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同时加具推荐意见。各镇(街道)经科局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并报区经科局。
2、区经科局组织专家组召开评审会,团队项目带头人现场讲解团队及项目情况,并接受专家组质询。专家组根据申报材料及现场质询情况,从团队情况、技术先进性、产业化可行性、商业模式等方面,对团队项目采取百分评分制评分,90-100分(不含90,含100)为A类,80-90分(不含80,含90)为B类,70-80分(不含70,含80)为C类。
参与评审的专家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与被评审项目回避利害关系,专业领域与被评审项目所属领域相符。
3、区经科局将评分结果及资金安排方案,报区人才办审核。
4、区经科局将评分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经公示无异议,由区经科局形成资金安排方案,经区人才办审核后,报禅城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监督管理
(一)获得立项的科技创新团队,需将团队及承载单位的运行情况、项目进度、项目成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形成年度总结报告,提交镇(街道)经科局,由镇(街道)经科局报送区经科局及区人才办。年度总结报告应在立项满一年后的次月提交,连续提交两年。
(二)镇(街道)经科局、区经科局及区人才办可根据年度总结报告情况,随时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科技创新团队及承载单位应给予配合。科技创新团队及承载单位不提交年度总结报告或不配合监督检查的,区经科局有权视情况停止资金拨付或收回已拨付的资金余款。
(三)项目启动扶持资金拨付两年后,由区经科局委托的第三方管理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并出具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四章 科技创新团队重大项目扶持资金申报和管理
第八条 科技创新团队重大项目经过评审后将团队分成A类、B类、C类、D类四个档次进行资助:
1、A类创新科研团队。团队成员中有诺贝尔奖获得者或其他与诺贝尔奖具有同等学术地位的国际奖项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入选者;团队带头人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研究方向和项目目标属国际重大科技、重大应用研究问题前沿;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在国际同行中处于顶尖水平或领先水平;拥有国际顶尖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具有明显的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拥有坚实的创新基础或充分的产业化准备及广阔的市场前景。
2、B类创新科研团队。研究方向和项目目标属国际重大科技、重大应用研究问题前沿;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在国际同行中处于一流水平;拥有国际一流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具有明显的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拥有坚实的创新基础或充分的产业化准备及广阔的市场前景。
3、C类创新科研团队。研究方向和项目目标属国内重大科技、重大应用研究问题前沿;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在国际同行中处于先进水平;拥有国内顶尖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具有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拥有良好的创新基础或良好的产业化准备及市场前景。
4、D类创新科研团队。研究方向和项目目标属国内科技、应用研究问题前沿;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在国内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具有一定的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拥有一定的创新基础或一定的产业化准备及市场前景。
第九条 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发布指南。区经科局根据年度科技创新团队引进、培育计划和目标,制定和发布《禅城区“通济英才”工程·科技创新团队重大项目扶持资金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明确受理申报的对象、方向、内容、目标和程序等具体要求。
(二)受理申报。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申报者在佛山市禅城区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并将申报材料提交到至所属镇(街道)经科局。材料一式3份,装订成册。申报材料以区经科局发布的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明确的具体要求为准,包括但不限于:
1.《佛山市禅城区“通济英才”工程·科技创新团队重大项目申报表》;
2. 《佛山市禅城区“通济英才”工程·科技创新团队重大项目申报表》上要求的相关证明及佐证材料。
(三)审核推荐。各镇(街道)经科局负责受理所属辖区内科技创新团队的申报工作,并按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初选,同时加具推荐意见,汇总后报区经科局。
(四)项目初审。区经科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受理申报的科技创新团队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查,并对其申报资质、工作基础、建设目标等进行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
(五)专家评审。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科技创新团队进行评审。从团队结构和整体水平、项目技术先进性与产业化程度、实施计划的可行性、指标设定的合理性、人员到位与资金落实,以及其他对项目实施有重大影响的因素等进行评估,结合对我区产业培育或优化升级的促进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评审采取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材料评审未达到半数专家通过的,不得进入现场评审阶段。现场评审结合科技创新团队陈述、专家提问、口头答辩、小组讨论、无记名投票等形式。现场评审后形成专家书面推荐意见。
(六)项目审定。区经科局根据第三方评审机构给出的初步评审结果,提出扶持项目的建议方案。建议方案报区人才办审定。
(七)公示立项。经区人才办审定的科技创新团队重大项目名单,须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由区经科局形成资金安排报批方案,经禅城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立项。
(八)合同签订。获得立项扶持资格的团队应联合承载单位与区经科局及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项目合同书。
1项目合同签订前,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视为放弃立项资格:
(1)团队主动放弃签订合同;
(2)团队带头人变更或离职;
(3)团队无法在禅城区注册成立承载单位;
(4)团队核心成员存在人员删减、变更人数超过25%;
(5)变更项目指标;
(6)团队或承载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等行为;
(7)其它应中止项目的情形。
2、获得资金扶持的科技创新团队应在签订项目合同通知发布后3个月内落实承载单位,并由承载单位完成项目合同书签订,团队应落实团队成员到位,保障项目实施。
3、科技创新团队应在签订项目合同通知发布后3个月内,在禅城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律主体的单位,与承载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并到岗(已成立承载单位的科技创新团队如符合相关条件,无需重新注册成立公司);所有科技创新团队成员应与承载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均应满足在禅城区工作期限3年或以上且覆盖项目实施期。
(九)资金拨付。由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审批意见,将扶持资金指标下达区经科局,由区经科局拨付资金。扶持资金一般按5:3:2的比例拨付,即签订立项合同后拨付总扶持资金的50%,项目中期考核通过后拨付总扶持资金的30%,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总扶持资金的20%。
其中,A类科技科创新团队立项资金拨付次数和比例,按照“一事一议”的形式,需经区人才办审定、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条 监督检查、考核与验收
(一)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3年以内(含)。研发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至5年。同一项目不得申报区级其他科技计划专项项目。
(二)从签订合同满一年的次月起,科技创新团队每年要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撰写《年度工作进展报告》,提交镇(街道)经科局,由镇(街道)经科局报送区经科局及区人才办。
(三)对科技创新团队实施中期考核与项目验收的过程管理,中期考核和项目验收均以项目合同书为考核标准。
1.中期考核
(1)科技创新团队与承载单位应在项目合同书约定的中期考核期满3个月内完成中期考核工作。区经科局将根据团队中期考核专家评定意见,确定中期考核通过名单,报区人才办审核,区人才办审核通过后,由区经科局将中期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由区经科局形成第二期资金拨付方案,经禅城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拨付第二期扶持资金。
(2)中期考核结果为不通过的团队,应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向镇(街道)经科局提交整改工作计划(由镇(街道)经科局报送区经科局),并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由区经科局组织第二次中期考核,第二次中期考核结果经区人才办同意批复后,作为中期考核结果。整改工作期间,在获得区人才办同意批复之前,团队及承载单位应暂停使用、拨付扶持资金。项目获批同意进行第二次中期考核,则自动视为项目延期半年。第一次中期考核结果不通过、且团队不配合落实整改工作的,视为项目不通过验收,参照“项目不通过验收”处理。
(3)两次中期考核结果均为不通过的团队,视作项目不通过验收,参照“项目不通过验收”处理。
2.项目验收
(1)承载单位应在合同书规定的建设期满3个月内,向镇(街道)经科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由镇(街道)经科局报送区经科局和区人才办。
(2)区经科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行业或领域专家(含财务专家)组成验收小组,以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作出综合评价。
(3)区经科局将项目验收结果报区人才办审批,区人才办审核通过后,由区经科局将验收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由区经科局形成第三期资金拨付方案,经禅城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拨付第三期扶持资金。
(4)确因客观条件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承载单位必须于合同期满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向镇(街道)经科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原因及延长时限。镇(街道)经科局将延期验收申请报送区经科局,区经科局审核后报区人才办批复。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延期1次,且延期不能超过1年。
(5)未能通过验收的科技创新团队,应在接到通知半年内,整改完善并重新提出验收申请。若未再次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或第二次验收未通过的,项目为不通过验收。
(6)项目不通过验收的,剩余的扶持经费须退回区级财政,区级财政不再拨付剩余期数的扶持经费。项目不通过验收的承载单位、项目带头人和核心成员3年内不得申请禅城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其申报的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不予以推荐,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项目中止
项目实施期内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和任务无法完成,或发生重大变故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可中止项目,具体流程分为科技创新团队被取消资格与科技创新团队主动退出。
(一)科技创新团队被取消资格。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科技创新团队被取消资格,合同中止:
1.团队带头人变更或离职;
2.项目承载单位迁出禅城区;
3.团队核心成员存在人员删减、变更人数超过25%;
4.团队或承载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等行为;
5.应当中止项目的其他情形。
(二)科技创新团队主动退出。项目实施期内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和任务无法完成,或发生重大变故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团队及承载单位应在不可抗拒因素或重大变故生效后3个月内,向镇(街道)经科局提出项目中止的申请(由镇(街道)经科局报送区经科局和区人才办)。
(三)计划实施中止的项目,由区经科局将情况报区人才办,区人才办审批确定是否实施中止,并明确对项目承载单位、团队、项目已拨付资金的处理方式。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资金的管理
(一)在完成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承载单位必须在银行开立科技创新团队项目专户账户,该账户由承载单位和经科局委托的第三方管理机构共同管理,只能转账不能提取现金,银行预留印鉴中需增加第三方管理机构指定的印鉴。承载单位不能变更该账户的共管委托方、不能将该账户开通网银功能。
(二)禅城区“通济英才”工程·科技创新团队的扶持资金、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的市级扶持及区级配套资金,划拨到承载单位与第三方资金管理机构共同管理的银行账户上。
第十三条 资金的使用
(一)使用方式
承载单位需要支出款项时,提出支出说明和附送有关证据交由第三方管理机构审核 ,第三方资金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的24小时内提供上门收件服务,在48小时内(遇法定节假日,时间顺延)完成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审核后加盖指定印鉴后办理转款。
(二)使用范围及要求
1、科技创新团队项目启动扶持资金,仅限于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和购买仪器设备使用;且必须在两年内使用完毕,到期未使用完毕的,剩余资金须退回区级财政。
承载单位申请租金补贴的支出时,需作出承诺,承诺该笔支出没有同时享受区镇两级同类政策扶持。存在不实行为的,将参考本实施细则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执行。
2、科技创新团队重大项目扶持资金,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烧动力费、差旅费、培训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租赁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项目管理等与项目有关的支出。其中差旅费、培训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五项支出不超过扶持经费总额的30%。
3、项目承载单位对扶持经费要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发现弄虚作假骗取立项的项目承载单位和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取消立项,追回已拨付的全部经费。承载单位、团队带头人、团队核心成员5 年内不得申请禅城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其申报的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不予以推荐,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发现骗取、截留、挪用项目经费或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严格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区人才办及区经科局负责解释,本细则与《管理办法》同时发布实施,有效期与《管理办法》一致。
